← 返回上一頁閱讀原典
T0026・中阿含經

《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8)〈百種人以不同木皆能鑽火・火之焰色熱光與作用本無種姓差別|出生與所用資具雖有不同,只要正因具足,同樣能生起清淨善法而發揮真實作用〉

學僧 釋慧照

《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8) 〈百種人以不同木皆能鑽火・火之焰色熱光與作用本無種姓差別|出生與所用資具雖有不同,只要正因具足,同樣能生起清淨善法而發揮真實作用〉

佛前面已用澡豆洗浴作譬喻,使鬱瘦歌邏親口承認:一切百種人都能入水洗浴、去垢清淨。接下來佛再以鑽火為喻,把法義往前推得更深。即使有人刻意把剎利、梵志所用的火母說成乾燥的娑羅、栴檀等較佳木材,把居士、工師所用的火母說成豬狗槽、伊蘭檀與其他弊木,真正實際鑽火時,一切百種人仍都能以不同木料生火長養。更重要的是,火一旦生起,不會因木料來源高下而分成尊貴的火與卑賤的火;所有火都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也都能作火事。佛藉此使種姓差別回到最可驗證的事實:因緣雖不同,若正因具足,所得作用並不因出生而失去其真實性。

世尊問曰。梵志。於意云何。若百種人來。或有一人而語彼曰。汝等共來。若生剎利族.梵志族者。唯彼能以極燥娑羅及栴檀木用作火母。以鑽鑽之。生火長養。

佛先設想有百種不同的人聚集而來。

此時有人宣稱:

若生剎利族.梵志族者。唯彼能以極燥娑羅及栴檀木用作火母

只把剎利與梵志放在較高位置,認為他們可以使用極乾燥的娑羅木、栴檀木作為鑽火的火母。

接著:

以鑽鑽之。生火長養

以木鑽摩擦而生火,再使火持續增長。

字面上,娑羅、栴檀是被刻意提出的木料;但佛真正要檢驗的不是哪一種木較好,而是「能不能生火」這件事是否真的由種姓決定。

梵志。於意云何。為剎利族.梵志族者。彼能以極燥娑羅及栴檀木用作火母。以鑽鑽之。生火長養耶。

佛先問第一種情形:

為剎利族.梵志族者。彼能以極燥娑羅及栴檀木用作火母

剎利、梵志以娑羅、栴檀等木為火母,當然可以鑽木生火。

這一點並沒有被否定。

關鍵在於:他們能生火,是否就表示其他種姓不能生火?

為居士族.工師族者。彼當以燥豬狗槽.伊蘭檀木及餘弊木用作火母。以鑽鑽之。生火長養耶。

接著佛把居士、工師所用的材料列出來:

燥豬狗槽.伊蘭檀木及餘弊木用作火母

與前面的娑羅、栴檀相比,這裡刻意列出乾燥豬狗槽、伊蘭檀木以及其他弊木。

從材料名稱上看,確實有貴賤、美惡之別。

但佛問的仍是同一件事:

以鑽鑽之。生火長養耶

這些木料究竟能不能鑽出生火?

這是鑽火譬喻第一層的重要地方。

不是說所有木材形色完全一樣,也不是說世間完全沒有材料差異;而是說「材料不同」不能直接推出「某一類人能生火、另一類人不能生火」。

為一切百種人皆能以若干種木用作火母。以鑽鑽之。生火長養耶

佛最後把問題直接推到結論:

為一切百種人皆能以若干種木用作火母

是不是一切百種人,都能依各種不同木材作火母?

只要因緣具足,同樣可以:

以鑽鑽之。生火長養

真正需要判斷的是能不能生火,而不是先問是哪一種姓。

鬱瘦歌邏梵志答曰。瞿曇。彼一切百種人皆能以若干種木用作火母。以鑽鑽之。生火長養

鬱瘦歌邏親自回答:

彼一切百種人皆能以若干種木用作火母

不是只有剎利與梵志可以。

而是所有百種人都能依不同木料:

以鑽鑽之。生火長養

至此,鑽火譬喻第一層已經成立。

不同種姓, 不同木料, 但只要條件具足,都能生起火來。

這一層與前面的洗浴譬喻可以相互映照。

澡豆洗浴說明:人人能去垢; 鑽火說明:人人能生火。

一個從「去除」說清淨; 一個從「生起」說善法。

如是。梵志。我自善解.善知諸法。為人施設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施設自有財物

佛再次把鑽火譬喻收回正法:

我自善解.善知諸法

因此所施設的是:

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

而且仍是:

為人施設

不是只替梵志施設,亦不是只替剎利施設。

鑽火人人皆能,修這些法也同樣不應由出生封閉。

世尊問曰。梵志。於意云何。若彼百種人皆以若干種木用作火母。以鑽鑽之。生火長養。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皆能作火事。

佛沒有停在「大家都能生火」,而是再問更深一層:火生起之後,有沒有本質差別?

先把共同性完整列出:

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

每一處真正生起的火,都有它的焰、有色、有熱、有光。

而且:

皆能作火事

都能發揮火所具有的作用。

「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不是隨意列名。

它是在逐一確認一團真正的火具備什麼特徵:

能燃, 能顯色, 能生熱, 能放光, 並能實際作火所能作之事。

為彼火獨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能作火事耶。為彼火獨無[火*僉].無色.無熱.無光。不能作火事耶。為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皆能作火事耶

佛接著把三種可能一一提出。

第一種:

為彼火獨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能作火事耶

是不是只有某一種姓、某一種木料所生之火,才真正有焰、有色、有熱、有光,能發揮火用?

第二種:

為彼火獨無[火*僉].無色.無熱.無光。不能作火事耶

是不是另一類人所生的火,雖然名為火,卻沒有焰、沒有色、沒有熱、沒有光,也不能作火事?

第三種才是實際所見:

為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皆能作火事耶

所有真正生起之火,本具同樣火性作用。

這是鑽火譬喻第二層最重要的地方。

第一層是「人人能生火」; 第二層是「所生之火皆有共同作用」。

前者破除修行資格的壟斷; 後者更進一步破除修行成果因出生而有本質高下的想法。

鬱瘦歌邏梵志答曰。瞿曇。若百種人皆以若干種木用作火母。以鑽鑽之。生火長養者。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皆能作火事。

鬱瘦歌邏先把實際事實說定:

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

並且:

皆能作火事

不同人、不同木料生出的火,在火的基本作用上沒有因種姓而失去其火性。

若彼火獨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能為火事者。終無是處。若彼火獨無[火*僉].無色.無熱.無光。不能為火事者。亦無是處。

鬱瘦歌邏進一步否定兩種差別說。

若說只有某一類火:

獨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能為火事者。終無是處

這是不成立的。

若說另一類火:

獨無[火*僉].無色.無熱.無光。不能為火事者。亦無是處

同樣沒有這種情形。

這兩句把「因來源不同,所以火性本質有高下」明確否定。

但。瞿曇。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皆能作火事

鬱瘦歌邏最後明確說:

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

並且:

皆能作火事

這是他自己親口承認的結論。

木料不同, 來源不同, 人群不同, 真正生起之火卻同樣具有火的作用。

這一火喻若落到修行,可從三層理解。

第一,字面上:不同木料皆能因鑽摩而生火。

第二,法義上:不同出生的人,只要具足修法因緣,都有生起善法的可能。

第三,實修上:不要因自己過去背景較差,就先認定無法成就;也不要因自己條件較好,就認為所得善法天然比別人尊貴。

如是。梵志。我自善解.善知諸法。為人施設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施設自有財物

佛又一次回到核心:

為人施設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

鑽火譬喻最終不是為了談木材,而是要顯明法的普遍可修性。

只要願意依法修習,息止、滅訖、覺道、善趣並不因出生而關閉。

《今日修行觀照》

今天可以用「鑽火」檢查自己的修行。

是否因為過去習氣重,就先認定自己修不好?

是否看見別人條件不如自己,就認為對方不可能有真正修證?

佛讓鬱瘦歌邏承認:

彼一切百種人皆能以若干種木用作火母。以鑽鑽之。生火長養

真正重要的是有沒有鑽、有沒有持續長養。

善法也一樣。

不修,木仍是木; 真正修,火才能生。

《慧照心得》

澡豆譬喻說:人人都能洗垢。

這一篇火喻再說:人人都能生火。

而且佛不只停在「能生」。

火真正生起之後:

彼一切火皆有[火*僉].有色.有熱.有光。皆能作火事

這一句很重要。

不是梵志的火比較像火,工師的火比較不像火。

只要真正是火,就有火的作用。

修行也是如此。

慈心真正生起,就是能減怨恚; 戒真正建立,就是能止惡護身口; 智慧真正生起,就是能照見應取應捨。

不必先問修行人出生在哪裡。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