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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26・中阿含經

《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6)〈佛再以強與他肉破四姓財物施設・真正自有財物是息止滅訖覺道善趣法|世俗職分不是誰能強替眾人決定的本分,真正可共同受用的是能止息煩惱、導向覺道與善趣之法〉

學僧 釋慧照

《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6) 〈佛再以強與他肉破四姓財物施設・真正自有財物是息止滅訖覺道善趣法|世俗職分不是誰能強替眾人決定的本分,真正可共同受用的是能止息煩惱、導向覺道與善趣之法〉

鬱瘦歌邏前面把乞求、弓箭、田作、麻分別施設為梵志、剎利、居士、工師的「自有財物」,又以放牛人不能看牛則失利作譬喻,說明若輕慢各自被施設的本業便會受損。佛接下來再次追問根本:諸梵志究竟是否真正自知,自己有權替四種姓如此施設?鬱瘦歌邏仍只能承認「不知也」,只是梵志自己如此宣說。佛遂再次以「強與他肉,而索其直」為喻,指出沒有真實根據卻替別人安排固定本分,正如強迫他人接受自己未曾選擇的交易。接著佛不只破除錯誤施設,更提出真正的「自有財物」:如來自己善解、善知諸法,為人施設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這些法不依出生種姓而分配,而是所有願意修學之人都可受用、都可依之離苦向善。

世尊問曰。梵志。諸梵志頗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耶

佛再次回到整套施設最根本的問題:

諸梵志頗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

梵志真的知道,自己有權替四種姓決定各自的「自有財物」嗎?

又把四姓一一重申:

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耶

也就是說,不只是問其中某一項,而是整套「梵志乞求、剎利弓箭、居士田作、工師麻」的制度,都要接受同一檢驗。

前一篇中,鬱瘦歌邏用四次放牛譬喻說明「若輕慢本業就會失利」。

佛現在沒有否定「不盡責可能失利」這個生活因果,而是更進一步追問:誰證明那四項工作天生就屬於那四種姓?

鬱瘦歌邏梵志答曰。不知也。瞿曇。但諸梵志自說。我於此世。天及魔.梵.沙門.梵志。從人至天。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

鬱瘦歌邏的回答與前面奉事問題幾乎完全相同。

首先就是:

不知也。瞿曇

不知道。

接著又說:

但諸梵志自說

只是梵志自己這樣說。

這兩句把問題說得非常清楚。

不是「真正知道後如此施設」,而是「不知道,卻自行宣說」。

他更進一步承認:

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

並沒有真正自知自己具備替四姓如此分配本分的根據。

這裡也再度顯示:

傳統說法可以很久, 也可以很多人重複, 但若追問到根本,只剩「自說」,仍不能因此成為不可質疑的法則。

世尊告曰。梵志。猶如有人。強與他肉。而作是說。士夫可食。當與我直。

佛再次使用前面已出現過的譬喻:

強與他肉

不是對方自己要,而是強行塞給他。

給了之後,又要求:

士夫可食。當與我直

你可以吃,但必須付我價錢。

這個譬喻的字面情境非常直接。

一個人沒有選擇是否接受,卻先被別人強行放進一個交易裡,再被要求承擔代價。

這裡的譬喻與前面的奉事問題完全呼應。

前面是:強替四姓安排誰應奉事誰; 現在是:強替四姓安排各自只能有什麼「自有財物」。

結構其實相同。

梵志。汝為諸梵志說亦復如是。所以者何。梵志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

佛把譬喻直接對應回鬱瘦歌邏的說法:

汝為諸梵志說亦復如是

你替諸梵志所說的這套制度,也和強與他肉一樣。

原因是:

梵志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

沒有真正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力與依據。

所以:

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

整套施設都失去原先那種「當然如此」的基礎。

這裡也值得再次分辨:

「乞求、弓箭、田作、麻」本身不是佛所要破除的對象。

真正被檢驗的是:

為什麼這四項可以由梵志固定分配給四姓,並且說成各自不可輕慢的「自有財物」?

如是。梵志。我自善解.善知諸法。為人施設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施設自有財物

說到這裡,佛開始提出真正值得施設的「自有財物」。

首先,佛不是說「我自己想這樣規定」,而是說:

我自善解.善知諸法

前面梵志是「不知也」,只是「自說」; 這裡佛則明白說「自善解、善知諸法」。

兩者的差別就在知與不知。

接著佛說第一項:

為人施設息止法

這個「自有財物」不是外在物品,而是能令身心止息的法。

煩惱躁動能息,惡不善法能止,心不再不斷向外追逐,這才是真正可以受用的財富。

第二項:

滅訖法

不只是暫時壓住煩惱,而是朝向真正滅盡。

前面《聞德經》也說博聞誦習是為了「自求滅訖」;如今佛再次把「滅訖法」列為真正可施設給人的法財。

第三項:

覺道法

能使人走向覺悟之道。

不是只求今生方便,也不是只為維持既有身份,而是引導人從無明走向明白。

第四項:

善趣法

使人由善法而趣向善處、善道。

佛最後說:

施設自有財物

這才是佛為人施設的真正「自有財物」。

這四項與鬱瘦歌邏前面所說的四種財物形成非常鮮明的對照。

梵志說:乞求、弓箭、田作、麻; 佛說: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

前者依種姓分配; 後者直接說「為人施設」。

而且前面的四種世俗財物,都可能失去。

乞求所得會散; 弓箭會壞; 田作有成有敗; 麻與製作之物也會變壞。

但善法真正修到身心,會直接改變人的行為與生命方向。

這一轉也使整部《鬱瘦歌邏經》的中心越來越清楚。

前面談奉事,佛把判準從種姓轉成善法增長; 現在談自有財物,佛又把判準從世襲職分轉成真正能利益人的法財。

《今日修行觀照》

今天可以問自己:

最看重的「自有財物」是什麼?

是身份、工作、財產、技能、名聲?

還是已經開始把佛所說的四種法財真正放進生命裡:

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

遇到煩惱時,有沒有法能使心止息?

反覆的習氣,有沒有真正朝滅除前進?

每天所學,是否讓智慧更明?

身口意是否更向善?

《慧照心得》

這一篇前後兩種「自有財物」很值得對照。

一邊是: 乞求、弓箭、田作、麻。

另一邊是:

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

前者是世間分工與生活資具; 後者才是真正能帶人離苦的法財。

更重要的是,梵志前面自己承認:

不知也。瞿曇。但諸梵志自說

而佛說的是:

我自善解.善知諸法

修學真正要依的,不是誰聲音大、誰傳統久,而是是否真正善解善知,是否能把人帶向息止、滅苦、覺悟與善趣。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