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6)〈佛再以強與他肉破四姓財物施設・真正自有財物是息止滅訖覺道善趣法|世俗職分不是誰能強替眾人決定的本分,真正可共同受用的是能止息煩惱、導向覺道與善趣之法〉
《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6) 〈佛再以強與他肉破四姓財物施設・真正自有財物是息止滅訖覺道善趣法|世俗職分不是誰能強替眾人決定的本分,真正可共同受用的是能止息煩惱、導向覺道與善趣之法〉
鬱瘦歌邏前面把乞求、弓箭、田作、麻分別施設為梵志、剎利、居士、工師的「自有財物」,又以放牛人不能看牛則失利作譬喻,說明若輕慢各自被施設的本業便會受損。佛接下來再次追問根本:諸梵志究竟是否真正自知,自己有權替四種姓如此施設?鬱瘦歌邏仍只能承認「不知也」,只是梵志自己如此宣說。佛遂再次以「強與他肉,而索其直」為喻,指出沒有真實根據卻替別人安排固定本分,正如強迫他人接受自己未曾選擇的交易。接著佛不只破除錯誤施設,更提出真正的「自有財物」:如來自己善解、善知諸法,為人施設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這些法不依出生種姓而分配,而是所有願意修學之人都可受用、都可依之離苦向善。
世尊問曰。梵志。諸梵志頗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耶
佛再次回到整套施設最根本的問題:
諸梵志頗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
梵志真的知道,自己有權替四種姓決定各自的「自有財物」嗎?
又把四姓一一重申:
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耶
也就是說,不只是問其中某一項,而是整套「梵志乞求、剎利弓箭、居士田作、工師麻」的制度,都要接受同一檢驗。
前一篇中,鬱瘦歌邏用四次放牛譬喻說明「若輕慢本業就會失利」。
佛現在沒有否定「不盡責可能失利」這個生活因果,而是更進一步追問:誰證明那四項工作天生就屬於那四種姓?
鬱瘦歌邏梵志答曰。不知也。瞿曇。但諸梵志自說。我於此世。天及魔.梵.沙門.梵志。從人至天。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
鬱瘦歌邏的回答與前面奉事問題幾乎完全相同。
首先就是:
不知也。瞿曇
不知道。
接著又說:
但諸梵志自說
只是梵志自己這樣說。
這兩句把問題說得非常清楚。
不是「真正知道後如此施設」,而是「不知道,卻自行宣說」。
他更進一步承認:
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
並沒有真正自知自己具備替四姓如此分配本分的根據。
這裡也再度顯示:
傳統說法可以很久, 也可以很多人重複, 但若追問到根本,只剩「自說」,仍不能因此成為不可質疑的法則。
世尊告曰。梵志。猶如有人。強與他肉。而作是說。士夫可食。當與我直。
佛再次使用前面已出現過的譬喻:
強與他肉
不是對方自己要,而是強行塞給他。
給了之後,又要求:
士夫可食。當與我直
你可以吃,但必須付我價錢。
這個譬喻的字面情境非常直接。
一個人沒有選擇是否接受,卻先被別人強行放進一個交易裡,再被要求承擔代價。
這裡的譬喻與前面的奉事問題完全呼應。
前面是:強替四姓安排誰應奉事誰; 現在是:強替四姓安排各自只能有什麼「自有財物」。
結構其實相同。
梵志。汝為諸梵志說亦復如是。所以者何。梵志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
佛把譬喻直接對應回鬱瘦歌邏的說法:
汝為諸梵志說亦復如是
你替諸梵志所說的這套制度,也和強與他肉一樣。
原因是:
梵志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
沒有真正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力與依據。
所以:
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
整套施設都失去原先那種「當然如此」的基礎。
這裡也值得再次分辨:
「乞求、弓箭、田作、麻」本身不是佛所要破除的對象。
真正被檢驗的是:
為什麼這四項可以由梵志固定分配給四姓,並且說成各自不可輕慢的「自有財物」?
如是。梵志。我自善解.善知諸法。為人施設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施設自有財物
說到這裡,佛開始提出真正值得施設的「自有財物」。
首先,佛不是說「我自己想這樣規定」,而是說:
我自善解.善知諸法
前面梵志是「不知也」,只是「自說」; 這裡佛則明白說「自善解、善知諸法」。
兩者的差別就在知與不知。
接著佛說第一項:
為人施設息止法
這個「自有財物」不是外在物品,而是能令身心止息的法。
煩惱躁動能息,惡不善法能止,心不再不斷向外追逐,這才是真正可以受用的財富。
第二項:
滅訖法
不只是暫時壓住煩惱,而是朝向真正滅盡。
前面《聞德經》也說博聞誦習是為了「自求滅訖」;如今佛再次把「滅訖法」列為真正可施設給人的法財。
第三項:
覺道法
能使人走向覺悟之道。
不是只求今生方便,也不是只為維持既有身份,而是引導人從無明走向明白。
第四項:
善趣法
使人由善法而趣向善處、善道。
佛最後說:
施設自有財物
這才是佛為人施設的真正「自有財物」。
這四項與鬱瘦歌邏前面所說的四種財物形成非常鮮明的對照。
梵志說:乞求、弓箭、田作、麻; 佛說: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
前者依種姓分配; 後者直接說「為人施設」。
而且前面的四種世俗財物,都可能失去。
乞求所得會散; 弓箭會壞; 田作有成有敗; 麻與製作之物也會變壞。
但善法真正修到身心,會直接改變人的行為與生命方向。
這一轉也使整部《鬱瘦歌邏經》的中心越來越清楚。
前面談奉事,佛把判準從種姓轉成善法增長; 現在談自有財物,佛又把判準從世襲職分轉成真正能利益人的法財。
《今日修行觀照》
今天可以問自己:
最看重的「自有財物」是什麼?
是身份、工作、財產、技能、名聲?
還是已經開始把佛所說的四種法財真正放進生命裡:
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
遇到煩惱時,有沒有法能使心止息?
反覆的習氣,有沒有真正朝滅除前進?
每天所學,是否讓智慧更明?
身口意是否更向善?
《慧照心得》
這一篇前後兩種「自有財物」很值得對照。
一邊是: 乞求、弓箭、田作、麻。
另一邊是:
息止法.滅訖法.覺道法.善趣法
前者是世間分工與生活資具; 後者才是真正能帶人離苦的法財。
更重要的是,梵志前面自己承認:
不知也。瞿曇。但諸梵志自說
而佛說的是:
我自善解.善知諸法
修學真正要依的,不是誰聲音大、誰傳統久,而是是否真正善解善知,是否能把人帶向息止、滅苦、覺悟與善趣。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