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5)〈梵志又施設四姓各有財物・乞求弓箭田作與麻皆非自知而強立|世俗職分雖各有所習,真正是否屬於某一種姓,不能只因傳統自行施設便成定論〉
《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5) 〈梵志又施設四姓各有財物・乞求弓箭田作與麻皆非自知而強立|世俗職分雖各有所習,真正是否屬於某一種姓,不能只因傳統自行施設便成定論〉
佛已使鬱瘦歌邏承認:是否值得奉事,不應由梵志、剎利、居士、工師的出生身份決定,而要看奉事之後是否使信、戒、博聞、庶幾、智慧增長。鬱瘦歌邏接著又提出另一套梵志傳統施設:四種姓各有自己的「自有財物」。梵志以乞求為自有財物,剎利以弓箭為自有財物,居士以田作為自有財物,工師以麻為自有財物;若輕慢各自所被施設的財物,便如放牛人不能看牛,終將失利。這四組說法結構完全相同,顯示梵志不只替四姓安排誰應奉事誰,也進一步替四姓劃定各自應依憑的生活職分。此處必須先把四組施設逐一看清,下一層佛才會追問:梵志究竟是否真正自知,自己有權替四種姓如此施設「自有財物」。
鬱瘦歌邏梵志白曰。瞿曇。梵志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
鬱瘦歌邏先提出一個新的主張:
梵志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
這裡的重點仍在「梵志為四種姓施設」。
前面是替四姓安排奉事次第;現在則替四姓安排各自應有的財物與生活依憑。
他進一步說:
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自有財物
四個種姓各有一套由梵志所規定的「自有財物」。
這一層與前面的奉事問題其實有相同結構。
都是梵志先替所有人作出安排,再把安排說成理所當然。
瞿曇。梵志為梵志施設自有財物者。瞿曇。梵志為梵志施設乞求自有財物。若梵志輕慢乞求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猶如放牛人不能看牛者。則便失利。如是。瞿曇。梵志為梵志施設乞求自有財物。若梵志輕慢乞求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第一種是梵志。
鬱瘦歌邏說:
梵志為梵志施設乞求自有財物
也就是把「乞求」施設成梵志自己的財物與生活依憑。
若梵志對此輕慢:
若梵志輕慢乞求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
便被解釋成輕慢自己的本分。
而結果則是:
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鬱瘦歌邏又舉出譬喻:
猶如放牛人不能看牛者。則便失利
放牛人若不能照料牛群,牛群便可能散失,自己也因而受損。
字面上,這個譬喻有很清楚的因果:既以放牛為業,就必須照顧好所牧之牛;若連本業都不顧,自然容易失利。
鬱瘦歌邏又把同一意思重說一次:
若梵志輕慢乞求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反覆強調:離開自己被施設的職分,就會失利。
瞿曇。梵志為剎利施設自有財物者。瞿曇。梵志為剎利施設弓箭自有財物。若剎利輕慢弓箭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猶如放牛人不能看牛者。則便失利。如是。瞿曇。梵志為剎利施設弓箭自有財物。若剎利輕慢弓箭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第二種是剎利。
鬱瘦歌邏說:
梵志為剎利施設弓箭自有財物
弓箭代表剎利所從事的武力、護衛與統治職分。
若剎利輕慢弓箭:
則便輕慢自有財物
接著同樣判定:
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仍然用相同的放牛譬喻:
猶如放牛人不能看牛者。則便失利
意思仍是:如果一個人承擔某種工作,卻不能好好處理自己所負責的事,自然可能遭受損失。
同一個譬喻再次出現,也提醒不能只因譬喻本身合理,便把譬喻所附帶支持的全部主張一併接受。
瞿曇。梵志為居士施設自有財物者。瞿曇。梵志為居士施設田作自有財物。若居士輕慢田作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猶如放牛人不能看牛者。則便失利。如是。瞿曇。梵志為居士施設田作自有財物。若居士輕慢田作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第三種是居士。
梵志為居士施設田作自有財物
把耕田作業施設成居士的自有財物。
若居士輕慢田作:
則便輕慢自有財物
進而:
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鬱瘦歌邏仍用同一句:
猶如放牛人不能看牛者。則便失利
對農作而言,若該耕時不耕、該照料時不照料,確實可能因失時而受損。
從乞求、弓箭到田作,可以看出鬱瘦歌邏把當時常見的社會職分一一與種姓綁定。
瞿曇。梵志為工師施設自有財物者。瞿曇。梵志為工師施設麻自有財物。若工師輕慢麻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猶如放牛人不能看牛者。則便失利。如是。瞿曇。梵志為工師施設麻自有財物。若工師輕慢麻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第四種是工師。
鬱瘦歌邏說:
梵志為工師施設麻自有財物
把「麻」施設為工師的自有財物,代表其手工製作與相關技藝的生活依憑。
若工師輕慢麻:
若工師輕慢麻者。則便輕慢自有財物
仍然得到同一結果:
輕慢自有財物已。則便失利
最後第四次重說:
猶如放牛人不能看牛者。則便失利
四種姓至此全部施設完畢。
梵志——乞求; 剎利——弓箭; 居士——田作; 工師——麻。
每一種都以「輕慢自有財物則失利」作結,再以放牛人不看牛為喻。
放牛人的譬喻也必須四次都看清。
第一次對應梵志乞求; 第二次對應剎利弓箭; 第三次對應居士田作; 第四次對應工師用麻。
每次都在說同一層因果:若承擔某項生活職分卻不善加照料,便可能失去利益。
但這只能支持「做事應盡其責」,不能單獨證成「四姓只能各守一種固定財物」。
而且這裡反覆出現:
梵志為梵志施設
梵志為剎利施設
梵志為居士施設
梵志為工師施設
問題始終不是只有「各行各業是否需要專業」,而是梵志為何能替所有人決定其固定本分。
下一步佛便會直接問鬱瘦歌邏:
諸梵志究竟「頗自知」自己有權替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嗎?
鬱瘦歌邏仍將承認:
「不知也。」
到那時,這四組看似牢固的施設,就會再次回到它真正的根據問題。
《今日修行觀照》
日常生活也常有類似情形。
一個人做某件事很久,旁人便說:「你本來就應該做這個。」
一個人在某個位置待久了,也可能自己認定:「這件事只有我能做,別人不能做。」
可以先問:
這是實際能力與因緣所成,還是只是習慣形成的固定印象?
更要留意自己是否用一個合理的小道理,去支持更大的成見。
放牛人確實應照顧牛; 但不能因此直接推出每個人一出生,就已有永遠不可轉換的工作。
《慧照心得》
這一篇讀起來很有意思。
鬱瘦歌邏的說法並不是完全沒有生活經驗作支撐。
放牛人若不好好看牛,確實會失利; 農人若輕忽田作,也可能失收; 任何一種工作,不認真做好,都可能受損。
問題出在,他把這個道理再往前推成:
梵志為四種姓施設四種自有財物
於是乞求、弓箭、田作、麻,便被固定成四姓各自應守的本分。
這提醒修學者:一個主張裡可以同時有合理部分,也有尚待檢驗的部分。
不能因其中一半合理,就把另一半也全部接受。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