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2)〈梵志自施設四姓奉事次第・佛問誰授其權強與他肉索直|奉事不應由種姓高下強加於人,真正是否應奉事,要回到法義與實際利益來判斷〉
《中阿含經》第三十七卷(2) 〈梵志自施設四姓奉事次第・佛問誰授其權強與他肉索直|奉事不應由種姓高下強加於人,真正是否應奉事,要回到法義與實際利益來判斷〉
《鬱瘦歌邏經》第九一開始,鬱瘦歌邏梵志便提出一套由梵志所施設的四姓奉事次第:梵志應受四種姓奉事,剎利應受三種姓奉事,居士應受二種姓奉事,到了工師,便只剩工師奉事工師。這套說法看似已有完整階序,實際上卻預先把梵志置於最上,把工師置於最下。佛沒有先與他爭論誰高誰低,而直接追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梵志自己究竟知不知道,自己真有權替四種姓施設這四種奉事?鬱瘦歌邏只能承認「不知也」,只是梵志們自己如此宣說。佛隨即以非常具體的譬喻指出:若有人硬把肉塞給別人,又要求對方付錢,這種做法並不合理;梵志未曾自知自己有此權,卻替所有人強立奉事次第,情形也是如此。這一篇先把問題從「誰應奉事誰」拉回「誰有資格強替別人決定」;下一步佛才會進一步問:真正值得奉事的標準,究竟應看種姓,還是看奉事之後能不能使自身有所增上。
(一五○)中阿含梵志品鬱瘦歌邏經第九(第三念誦) 我聞如是 一時。佛遊王舍城。在竹林加蘭哆園 爾時。鬱瘦歌邏梵志中後彷徉。往詣佛所。共相問訊。卻坐一面。白曰。瞿曇。欲有所問。聽乃敢陳
《鬱瘦歌邏經》第九開始,佛住王舍城竹林加蘭哆園。
鬱瘦歌邏梵志中午後前往佛所,彼此問訊後退坐一旁,再向佛請問:
瞿曇。欲有所問。聽乃敢陳
仍是先求允許,再陳述自己所持的見解。
世尊告曰。恣汝所問
佛允許他自由提問:
恣汝所問
接下來鬱瘦歌邏提出的,不只是私人疑問,而是一整套關於四種姓彼此奉事的階級安排。
鬱瘦歌邏梵志即便問曰。瞿曇。梵志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為梵志施設奉事。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奉事。
鬱瘦歌邏先把立場說明:
梵志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
也就是由梵志替梵志、剎利、居士、工師四種姓安排各自應有的奉事關係。
這裡最先顯出的,不只是「有四種奉事」,而是「由誰來施設」。
不是四姓共同商議,也不是每個人依德行自行選擇,而是由梵志替所有人定下來。
瞿曇。梵志為梵志施設奉事。梵志應奉事梵志。剎利.居士.工師亦應奉事梵志。瞿曇。此四種姓應奉事梵志。
第一層,梵志被放在最高位置。
鬱瘦歌邏說:
梵志應奉事梵志。剎利.居士.工師亦應奉事梵志
也就是四種姓全部都應奉事梵志。
因此他總結:
此四種姓應奉事梵志
這已經把梵志設定成所有人都應服務、尊奉的對象。
瞿曇。梵志為剎利施設奉事。剎利應奉事剎利。居士.工師亦應奉事剎利。瞿曇。此三種姓應奉事剎利。
第二層是剎利。
剎利應奉事剎利。居士.工師亦應奉事剎利
梵志已不在奉事剎利之列,剎利以下三種姓則應奉事剎利。
所以:
此三種姓應奉事剎利
階級開始明顯向下縮減。
瞿曇。梵志為居士施設奉事。居士應奉事居士。工師亦應奉事居士。瞿曇。此二種姓應奉事居士。
第三層來到居士。
居士應奉事居士。工師亦應奉事居士
此時只剩居士與工師兩種姓應奉事居士。
所以:
此二種姓應奉事居士
由四、三、二一路往下排列,階級順序已非常清楚。
瞿曇。梵志為工師施設奉事。工師應奉事工師。誰復下賤。應施設奉事工師。唯工師奉事工師
到了工師,鬱瘦歌邏的說法把階序推到最下。
先說:
工師應奉事工師
接著又問:
誰復下賤。應施設奉事工師
在他的階級觀念裡,已經找不到比工師更低的人,可以再安排來奉事工師。
所以最後只剩:
唯工師奉事工師
這一句把整套制度的高下結構完全顯露出來。
整套施設可以很清楚排開:
梵志——四姓皆應奉事; 剎利——三姓應奉事; 居士——二姓應奉事; 工師——只能自己奉事自己。
表面看來次第整齊,但「次第整齊」並不等於「有正當依據」。
世尊問曰。梵志。諸梵志頗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為梵志施設奉事。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奉事耶
佛沒有立即說這套制度錯,而是先問最根本的一句:
諸梵志頗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
梵志自己真的知道,自己有權、有根據替四種姓施設這四種奉事嗎?
這一問直接把問題從「內容」拉回「根據」。
鬱瘦歌邏剛才一直說「梵志為……施設」,佛現在便追問:這個「為人施設」究竟是不是建立在真正自知上?
佛又把四類一一重申:
為梵志施設奉事。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奉事耶
不是只問其中一條,而是整套四姓奉事制度都要接受同一檢驗。
鬱瘦歌邏梵志答曰。不知也。瞿曇。但諸梵志自作是說。我於此世。天及魔.梵.沙門.梵志。從人至天。梵志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為梵志施設奉事。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奉事
鬱瘦歌邏的回答非常關鍵:
不知也。瞿曇
他直接承認:不知道。
接著說:
但諸梵志自作是說
只是梵志們自己如此說而已。
這使前面整套階級制度的根據立刻顯得不同。
原先說得像已經確定的法則,如今追問之下,只剩「自己這樣說」。
鬱瘦歌邏又進一步承認:
梵志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
也就是沒有真正自知自己具有替四姓安排奉事關係的根據。
「但諸梵志自作是說」更值得警醒。
一群人共同重複同一主張,並不會使原本沒有根據的主張自動變成真實。
世尊告曰。梵志。猶如有人。強與他肉。而作是說。士夫可食。當與我直。
佛隨即舉出一個極具體的譬喻。
有一個人:
強與他肉
不是對方主動要,也不是彼此事先約定,而是硬把肉給對方。
給了以後又說:
士夫可食。當與我直
你吃吧,然後要付我價錢。
這個譬喻的字面情境非常清楚:
對方沒有自行選擇,卻被強行塞入一個交易,再被要求承擔代價。
放回四姓奉事,佛所指出的正是同樣結構。
梵志先自行宣布「誰應奉事誰」,再要求其他種姓依此而行;但前面已經承認,梵志並不真正知道自己有這種施設權。
梵志。汝為諸梵志說亦復如是。所以者何。梵志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為梵志施設奉事。為剎利.居士.工師施設奉事
佛把譬喻直接對應回鬱瘦歌邏的主張:
汝為諸梵志說亦復如是
你替諸梵志所說的這套制度,情形也正是如此。
原因不是單純因為佛不喜歡這種制度,而是:
梵志不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
自己根本沒有真正知道、證明自己有權替所有種姓如此安排。
所以前面的「四姓應奉事梵志、三姓應奉事剎利、二姓應奉事居士、工師只奉事工師」,不能只因梵志如此宣說,就被視為當然成立。
這也正為下一層問答準備道路。
若不能只看種姓決定誰應奉事誰,那麼真正的判準是什麼?
佛接下來便會問:
若奉事一個人,因奉事而使自己「有如無勝」,還應不應奉事?
若因奉事而使自己「有勝無如」,又應不應奉事?
這樣,判準便從出生身份轉向實際增上。
《今日修行觀照》
今天可以觀察一個很實際的問題:
平常認為「本來就應該如此」的事情,有多少是自己真正明白其因緣,有多少只是因為「一直有人這樣說」?
當自己要求別人依某種規則行事時,也可以先問:
這個要求有沒有真正法義根據?
還是只是因為自己站在比較有利的位置,所以覺得對方本來就應當服從?
佛所破的正是:
但諸梵志自作是說
《慧照心得》
這一篇最有力量的地方,不是佛直接說誰高誰低,而是先問一句:
諸梵志頗自知為四種姓施設四種奉事
鬱瘦歌邏只能回答:
不知也。瞿曇。但諸梵志自作是說
問題一下就清楚了。
不知道,卻替所有人決定; 沒有真正根據,卻把自己的說法變成別人必須承受的規則。
佛因此用「強與他肉」作譬喻。
強與他肉
再要求:
當與我直
對方沒有選擇,卻被迫接受整套安排。
修行上也應警醒:不要因自己的身份、年資、知識或位置,就認為別人天然應該如何對待自己。
真正值得受敬、值得奉事,還要回到德行與善法。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