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第二十二卷(14)〈舍梨子廣解不樂遠離有三事可毀:不學捨離、不斷可斷法、所可受證而捨方便〉——(八八)求法經第二
《中阿含經》第二十二卷(14)〈舍梨子廣解不樂遠離有三事可毀:不學捨離、不斷可斷法、所可受證而捨方便〉——(八八)求法經第二
佛因背痛小息前,已略說尊師若樂住遠離,而上、中、下弟子不樂遠離,法、律便不能饒益多人;若弟子也樂住遠離,則能利益世間。舍梨子受佛囑託,先重述這一略說,再請諸比丘說明自己的理解。眾中所答並未契合舍梨子之意,於是舍梨子親自廣解:弟子之所以可毀,不只是不愛寂靜,而是三件事沒有真正跟上尊師——尊師樂遠離,弟子不學捨離;尊師說應斷之法,弟子不斷;已有所可受證,弟子卻捨棄方便。
是時。尊者舍梨子告諸比丘。諸賢。當知世尊向略說法。若有法.律尊師樂住遠離。上弟子不樂住遠離者。彼法.律不饒益多人。多人不得樂。不為愍傷世間。亦非為天為人求義及饒益。求安隱快樂。
佛臥息之後,舍梨子開始承接世尊方才所說之法。
當知世尊向略說法。
舍梨子先提醒諸比丘,佛剛才說的是略義,接下來需要進一步把其中含義分明解開。
他首先重述第一種情形:
尊師樂住遠離。上弟子不樂住遠離者。
尊師自己樂於遠離,而上首弟子卻不願意學,師與弟子的行持便不能相應。
結果是:
彼法.律不饒益多人。多人不得樂。
法、律雖然存在,卻不能真正落入多人生命中,眾人也不能因此得樂。
更進一步:
不為愍傷世間。亦非為天為人求義及饒益。求安隱快樂。
若弟子不承接尊師所行,正法便難以透過弟子的實踐廣大利益天人世間。
若有法.律尊師樂住遠離。中.下弟子不樂住遠離者。彼法.律不饒益多人。多人不得樂。不為愍傷世間。亦非為天為人求義及饒益。求安隱快樂。
舍梨子再重述中、下弟子的情形。
中.下弟子不樂住遠離者。
修行較深或較淺,都不能把遠離只當成少數上首弟子的責任。
若中、下弟子仍然不願意遠離攀緣、不願收攝身心,法、律一樣不能廣大利益眾人。
若有法.律尊師樂住遠離。上弟子亦樂住遠離者。彼法.律饒益多人。多人得樂。為愍傷世間。亦為天為人求義及饒益。求安隱快樂。
接著舍梨子重述相反情形。
尊師樂住遠離。上弟子亦樂住遠離者。
尊師所行,上首弟子也願意照著行,法便不只停在言教,而真正被承接。
於是:
彼法.律饒益多人。多人得樂。
法、律能廣大利益眾人,使多人得樂。
又能:
為愍傷世間。亦為天為人求義及饒益。求安隱快樂。
透過弟子實踐,尊師的慈悲才真正延續到世間。
若有法.律尊師樂住遠離。中.下弟子亦樂住遠離者。彼法.律饒益多人。多人得樂。為愍傷世間。亦為天為人求義及饒益。求安隱快樂。
中、下弟子若也樂住遠離,結果同樣是饒益多人。
中.下弟子亦樂住遠離者。
這表示一個修行群體真正穩固,不只靠幾位上首弟子,而是從上到下都願意向同一個修行方向前進。
然世尊說此法極略。汝等云何解義。云何廣分別
舍梨子接著問諸比丘:
世尊說此法極略。
佛只把綱要說出來,並沒有當場逐層展開。
所以舍梨子問:
汝等云何解義。云何廣分別
你們如何理解其中義理?又會怎樣廣加分別?
這個提問不是要眾人猜,而是要看弟子是否真正聽懂佛略說的核心。
彼時。眾中或有比丘作如是說。尊者舍梨子。若諸長老上尊自說。我得究竟智。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諸梵行者聞彼比丘自說我得究竟智。便得歡喜
眾中有比丘先提出自己的理解。
他說:
我得究竟智。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
若長老上尊自說已得究竟智、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再受有,而諸梵行者聽了便生歡喜。
這位比丘把佛所說的「尊師樂住遠離、弟子亦樂住遠離」理解到證果與聽聞他人證果生歡喜這一層。
但舍梨子後面會指出,這還沒有抓到佛略說中真正要廣分別的重點。
復有比丘作如是說。尊者舍梨子。若中.下弟子求願無上涅槃。諸梵行者見彼行已。便得歡喜。如是彼比丘而說此義。不可尊者舍梨子意
又有比丘提出另一種理解。
若中.下弟子求願無上涅槃。
他認為,中、下弟子發願求無上涅槃,而其他梵行者見到這種行持便生歡喜,就是佛意所在。
但經文直接說:
不可尊者舍梨子意
這樣的理解並不契合舍梨子對佛略說之義的理解。
不是說求涅槃或見人修行生歡喜有錯,而是這並非佛剛才那段「尊師樂住遠離、弟子樂不樂遠離」所要廣解的核心。
尊者舍梨子告彼比丘。諸賢等。聽我為汝說。
舍梨子於是親自開始廣解。
聽我為汝說。
這一句標誌著從眾人的推測轉入舍梨子的正式分別。
諸賢。若有法.律尊師樂住遠離。上弟子不樂住遠離者。上弟子有三事可毀。云何為三。
舍梨子先以上弟子為例。
上弟子有三事可毀。云何為三。
「可毀」不是泛泛責備,而是明確指出三個修行缺失。
這三件事,正要解開「不樂住遠離」真正包含哪些問題。
尊師樂住遠離。上弟子不學捨離。上弟子以此可毀。
第一件可毀之事是:
尊師樂住遠離。上弟子不學捨離。
尊師自己以遠離為樂,弟子卻不學著捨離。
這裡關鍵在「不學」。不是弟子暫時還做不到,而是不願意照著學、不願意向尊師所行的方向轉。
上弟子以此可毀。
所以真正可責之處,是沒有把尊師的實際行持當成自己應學之法。
尊師若說可斷法。上弟子不斷彼法。上弟子以此可毀。
第二件可毀之事,是面對尊師所教「應斷之法」卻不真正斷。
尊師若說可斷法。上弟子不斷彼法。
尊師已明確指出哪些煩惱、染污與不善法應當斷除,弟子卻仍保留、不肯下手。
這不是不知道,而是知道了仍不斷。
所以:
上弟子以此可毀。
真正的學法,必須落到「斷」上。
所可受證。上弟子而捨方便。上弟子以此可毀。
第三件可毀之事,是對應當受證之法放棄修行方便。
所可受證。上弟子而捨方便。
有法可以親證、有道可以成就,弟子卻把通向證得的方便捨掉。
這個「捨方便」非常關鍵。不是沒有道路,而是自己停止努力;不是沒有可證,而是自己不再走向證得。
上弟子以此可毀。
所以第三個問題,是修到應該繼續前進之處,卻放棄了方法與用功。
若有法.律尊師樂住遠離。上弟子不樂住遠離者。上弟子有此三事可毀。
舍梨子最後把上弟子的三事收攝起來。
上弟子有此三事可毀。
不學捨離、不斷可斷法、對可證之法捨方便,這三件事共同說明了「不樂住遠離」的實際內容。
諸賢。若有法.律尊師樂住遠離。中.下弟子不樂住遠離者。中.下弟子有三事可毀。云何為三。
舍梨子接著把相同標準推及中、下弟子。
中.下弟子有三事可毀。云何為三。
修行程度不同,但可毀之處並不因此降低標準。
尊師樂住遠離。中.下弟子不學捨離。中.下弟子以此可毀。
第一件仍是:
中.下弟子不學捨離。
即使是中、下弟子,也應學尊師的遠離,而不是因自己修行尚淺就放任攀緣。
尊師若說可斷法。中.下弟子不斷彼法。中.下弟子以此可毀。
第二件仍是:
尊師若說可斷法。中.下弟子不斷彼法。
尊師已說哪些法應斷,中、下弟子同樣要依教修斷。
所可受證。中.下弟子而捨方便。中.下弟子以此可毀。
第三件仍是:
所可受證。中.下弟子而捨方便。
面對應當親證之法,卻放棄修行方法,不再精進向前。
即使尚未證得,也不能因此捨掉方便。
若有法.律尊師樂住遠離。中.下弟子不樂住遠離者。中.下弟子有此三事可毀
舍梨子最後總攝中、下弟子的三種可毀。
中.下弟子有此三事可毀
無論上弟子還是中、下弟子,標準都一致:
尊師行遠離,就應學捨離;尊師說可斷法,就應斷;有可受證之法,就應持續方便,不可放棄。
這三件事把「隨師學」說得非常具體。
《今日修行觀照》
可以直接用舍梨子這三問檢查自己:
善知識所行的清淨、遠離,有沒有真正學?已經知道應斷的煩惱,有沒有真的在斷?明明知道有法可證,是否因懈怠、困難或久無進展,就把修行方法丟掉?
很多修行停滯,不是因為沒有聽過法,而是聽過之後不學、不斷,最後連方便也捨了。
《慧照心得》
舍梨子把「弟子不樂遠離」解成三件事,非常直接。
第一,不學;第二,不斷;第三,不再用功去證。
這三層其實就是修行最常退失的路徑:先覺得老師的清淨很好,但自己不用做到;再來明明知道某些煩惱該斷,卻一直保留;最後連原本正在修的方便也慢慢放掉。
所以真正的承法,不是留在尊敬,而是要落在行動。
尊師之法若不能變成弟子的捨、斷與證,親近再久,也只是站在法門之外。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