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第三(10-1)〈見大明暗與性見覺明〉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第三(10-1)〈見大明暗與性見覺明〉
【重點增釋】
【法義宗旨】
佛陀已由地、水、火、風、空五大,逐一辨明種種相用雖然現前,卻無法安立一件獨立不變的自體。接著開示見大,以阿難身在祇陀林所見的清晨光明、傍晚昏暗、月夜明晦與虛空為例,追問能見之性究竟與明、暗、空完全同一,還是完全不同?能不能把見性當成另一件可以單獨拿出來的東西?
這段佛語尤其重要,因為凡夫常把「我看見了」直接當作常住的我,也可能聽聞見性不隨明暗而改變,便想在眼睛、腦中或身外尋找一位固定的觀看者。佛陀用同、異與非同非異的層層反證,破除見與境的實有計度,進一步開示「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此處的見大不能簡化成肉眼視力,也不應把見性直接等同會分別人事好壞的眼識;須在明辨現前作用的同時,學習不將能見與所見執取為常我。
【佛語深釋】
[一、祇陀林明暗交替:從平常見境辨明見大]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析。
佛陀請阿難觀察祇陀林:早晨光亮,傍晚昏暗;在深夜,有月光時較明,無月光時較暗。明與暗會變,我們也能知道所見境界正在改變。佛陀藉這個人人熟悉的經驗,將「明暗之相」與「能辨明暗的見」提出來檢驗。
「見覺無知」不能草率解作佛陀說真性完全昏昧無覺,也不是指身體沒有眼睛便必能照常看見。這裡先從見大不具有一個可獨立指出的所知色相說起:依色空明暗,可以辨明見的作用;但辨明作用不等於已找到能見之性的獨立本體。
[祇陀林]
[見大]
[二、同、異、非同非異:佛陀究竟在問什麼]
此見為復與明暗相并太虛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佛陀要阿難想一想:能見與明、暗、虛空,是完全同一件事,還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又能不能說它們既相同又不同,或既不相同也不相異?這不是要學人猜出一個玄妙選項,而是檢驗所有把見性與境相凝固成固定實物的想法。
平常說「我看見亮處」「我看見暗處」並沒有錯;一旦因此認定能見者必須就是亮光,或認定能見者是一件完全離開境界、可以拿出來展示的東西,便落入佛陀正在辨析的執著。接下來每個反證都須放回這個問題,才不會只記住「同異」的字句,卻不明白它在破什麼。
[同異四句]
[三、見若與明暗同體:暗來時見豈不消失]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虛空元一體者。則明與暗二體相亡。
先假設能見之性完全就是眼前的明或暗。明與暗相互對待,亮時不能說同一處仍是原來的暗,暗時也沒有原來的明。倘見性與某一種境相毫無差別,便應隨那個境相的消失而消失;可是我們仍能分辨光暗的轉變,這便與「見就是明暗本身」的說法不能相應。
暗時無明明時非暗。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云何見明見暗。若暗明殊見無生滅一云何成。
若認定見就是暗,亮起來時見便應隨暗而亡;若認定見就是明,黑暗時見便應消失。既說見已消失,又如何依同一主張解釋能辨明與暗?佛陀指出:明暗是彼此不同、會更替的相,不能將能辨二相的見,直接定為其中一相的實體。
這並不等於肉眼在完全沒有視覺條件時,仍可以看清外物。佛陀此時談的是見性與所見明暗的實執問題,不是要否定視覺的生理條件。修學要避免把究竟見性的開示,誤作肉眼功能的神異宣稱。
[四、見若完全離境獨存:究竟有何形貌可指]
若此見精。與暗與明非一體者。汝離明暗及與虛空。分析見元作何形相。
再從反方向追問:假如見是一件完全與明、暗、虛空毫無關係的固定實體,那麼把這些所對的境界全部排除後,你能指出那件「見」究竟長什麼樣子、住在什麼地方嗎?
有人會想:「不管外面有沒有境界,我心裡一定藏著一個會看的主人。」佛陀要破除的,正是這種將能見另造為可獨立尋得之物的想法。見性並不是眼前可以拿起的一顆珠子,也不是躲在某個位置、等待被找到的另一個人。
離明離暗及離虛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明暗虛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
龜沒有毛、兔沒有角;佛陀借這種無法取得的形貌反問:若堅持見性全然離開所辨明暗與虛空,還要把它當成一件獨立有形的常體,便像尋找龜毛兔角一樣無從指出。明、暗、空的相狀各有差別,不能在與它們完全無關的一處,另造一件可抓住的「見」。
這裡不是否定如來藏妙真如性,而是破除把見精當成離境獨立的物品。不可把「離境找不到固定形相」理解成真性因此斷滅。
[龜毛兔角]
[五、非同非異也不可執:能辨明暗,並非與境全無關係]
明暗相背云何或同。離三元無云何或異。
明與暗相反,不能把見硬說成同時就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境相;離開明、暗、空等所對的境界,又不能指出一件可獨立安立的見體,便不可將見與境說成兩個完全隔絕的實物。佛陀讓阿難看清:「同」與「異」只要被執取為究竟固定的關係,都無法成立。
分空分見本無邊畔云何非同。見暗見明性非遷改云何非異。
若執著空與見必有一條固定界線,也難以指出那條界線究竟在哪裡;但明暗相互轉變,能辨明暗的見又不能直接隨其中一相生滅。由此亦不可輕率執定「完全不相同」或「完全不相異」,彷彿一句話便能把見性與境相封死。
這些反問不在鼓勵文字遊戲,而是指出:我們慣用的同、異、非同、非異等分別,一旦被當成究竟實體,就會在現前見境中處處牴觸。修學重點是藉辨析減少妄執,不是再建立一套更難懂的固定答案。
[六、明從日、暗隨月:不能把見精當成另一個物質來源]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虛空擁歸大地。如是見精因何所出。
佛陀再請阿難細細觀察:光明可依太陽等情境顯現,昏暗隨無月等條件而有,通達之相與虛空相關,遮障之相又與大地、物體相對。這些境界各有可辨的差別,但能見之精究竟從哪一件境物獨自出生?
例如陽光透進房間,室內變得明亮;拉上遮光的簾子,所見轉暗。這些都是現前境相的改變。不能因看到光暗變化,便直接認定見精是太陽送來的物品,或是黑暗來時被搬走的東西。佛陀由此將阿難的觀照,從所見之相引向能見之性。
見覺空頑非和非合。不應見精無從自出。
見有覺照的意義,虛空則不是會自己作分別的知者;不能把兩者當成有形材料,說混合之後便製成一位常住觀看者。但破除和合實體,也不能反過來認定見精是一件完全無因自有的東西。
佛陀同時遣除把見性物質化與將見性另立自然常體的想法,為下文「性見覺明」的究竟開示作準備。
[七、六大性真圓融:見大不離地水火風空]
若見聞知性圓周遍。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虛空并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前面已有地、水、火、風、空五大;現在加入見大,便說六大。佛陀指出,地水火風有種種動靜相用,虛空則常以不動作分別;能見、能聞與能知的覺性,不應被這些對立相狀所束縛。從如來藏妙真如性而言,六大本無可各自安立的生滅常體。
這不是主張六種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毫無差別,也不表示肉眼已能直接看見無邊世界。佛陀所顯的是究竟法性圓融,不在一大之外另有另一個相互隔絕的真實本體。明白這層深義,才不會將「見大」誤作肉眼能力遍滿天地的神奇能力。
[六大]
[八、觀見聞覺知:不在生滅同異中立常我]
阿難汝性沈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佛陀提醒阿難:你尚未真正明白見聞覺知本不離如來藏,仍容易以分別心追問它是生是滅、是同是異,再把其中某個答案立作究竟真性。這些反問要使阿難覺察:一旦將本來為破執而用的語言,再轉成新的常我見,便會在名相中打轉。
平常我們聽、看、感受與思考,確實各有作用;然而,不能只因自己能看見某物、知道某事,就認定其中有一位固定不變的主人。佛陀不是要我們昏昧無知,而是要從現前見聞之中,不再建立能所實執。
[九、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明覺不是外來光亮]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清淨本然周遍法界。
這是見大開示的核心。「性見覺明」不是指眼前的光線永遠明亮,而是顯明見之真性不離本覺妙明;「覺精明見」也不表示心裡藏著另一雙會看見奇異景象的眼睛,而是開示覺性本自明淨,能見的妙義不應被生滅的明暗境相局限。
「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須依如來藏妙真如性的究竟義領會。它不表示肉眼沒有距離限制,也不保證一個人閉眼便能看見遠方。佛陀令阿難破除的,是將見性束縛在光暗、形色、同異等相對概念裡;並非要求修行人追逐特殊視覺感應。
[性見覺明、覺精明見]
[十、隨心應量、循業發現:見性周遍不等於肉眼無礙]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嗅嘗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遍周法界。圓滿十虛寧有方所。
佛陀以一見根開顯其法性不受局部方所所限,又攝及聽、嗅、嘗、觸與覺知等諸作用,顯明如來藏妙德圓滿周遍。此處的「周遍」是究竟法性義,不是要求一般人的感官在日常條件下同時看遍十方、聽遍一切遠處聲音。
能於見聞覺知之中不再立實有常我,才有理解這段深義的方向;若只幻想眼睛變得無所不見,反而又將妙明之性拉回感官能力的較量。
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佛陀最後指出,眾生隨業與所知而有種種境界顯現,卻常執取「見一定由某一固定條件製造」,或改說「見有一個無因自生的常體」。兩邊都是以分別識心替究竟真性安立可抓取的實體。遣除這些計度,不代表日常視覺不須條件,更不表示善惡因果可以廢棄。
[循業發現]
【破執顯真】
佛陀先藉祇陀林明暗變化,破除見與明暗完全同體的主張:明滅暗現,能辨明暗的見不應直接隨其中一相消失。接著又破除見與境完全分離的實執:離明、暗、空,便不能另指出一件像器物般有固定形貌的見體。再以同、異、非同、非異的反證,令阿難知道不能把見性與境相拘限在幾種固執的關係之中。
最後佛陀從見精與明暗空相的辨析,開示六大性真圓融,以及「性見覺明,覺精明見」。不必將見性想成眼內的實物,也不把真覺降為一時的分別識;明白能所之相不可執實,才有返觀如來藏妙真如性的方向。
【知見偏差】
第一種偏差,是以為「見明見暗性非遷改」便證明肉眼在沒有光線或其他視覺條件時,仍應看清所有物體。佛陀要辨明見與所見的究竟關係,不是在保證生理視覺具有無限能力。視力受到限制時,仍須如實照護,不以宗教名相否定身體需要。
第二種偏差,是把「性見覺明」誤解成眼前出現異光、影像或特殊境界,便已證得如來藏。光影仍是可被觀看的相,不能用所見的奇特與否,直接判定已破除能所我執。真正的修學還須看待人接物是否少了貪瞋與傲慢。
第三種偏差,是因為自己「看得清楚」,便認為所有判斷都正確。眼睛能見到一個表情,不等於已明白對方的心意;看見一段言行,也不等於已掌握全部因緣。將見聞分別當作絕對真相,反而容易增長偏見與爭執。
【返照自心】
早晨開窗時,光線照進屋裡,先知道明;傍晚光線漸弱,再知道暗。不必藉此幻想有一位藏在眼內的永恆觀看者,只要依佛陀所問,細察所見相貌變化時,心如何急於替能見建立一個固定答案。
遇到他人說話或顯露表情時,可以分清:我實際看見了什麼?心又添加了哪些猜測?看見別人皺眉,不必立即認定對方討厭自己;看見某人沉默,也不宜急下斷語。能分清見色與後續判斷,便使見大的開示落實為謙和與正見。
讀經時也可反省:自己能夠說明「性見覺明」,是否就代表已不執著己見?被人指出錯誤時,能不能虛心聽取?與法親理解不同時,願不願意先查明原義?能從這些實際行持看見執著,才不使深法變成誇耀知解的資糧。
【靜坐觀修】
端身安坐,眼睛自然安適,不刻意凝視亮點,也不追求特殊光影。眼前有明知道明,所見轉暗知道暗;心中想起祇陀林的晨昏,只把它當作思惟法義的助緣,不將想像畫面認作修證。
接著簡要觀察:若見性就是光明,暗時怎能仍辨暗?若將見性想成完全離開明暗空相的一件器物,又能指出它有什麼固定形貌?思惟時不必急於定論,也不需憑空設立一位在背後觀看的主人。依佛陀反證,讓心不再被同、異等實有分別牽引。
思惟之後回到清楚自然的正念。離座時看人看事,先如實觀察,不憑第一眼便生愛憎定論;需要查證便查證,需要照顧身體便如實照顧。以謙卑、柔和及正見承接見大的深義。
[回歸(覺)知道就好] [感受正遍知而不染] [感受正遍知不生不滅]
【慧照心得】
佛陀以祇陀林的明暗變化,層層追問見與所見究竟同或異,使我反省:自己看見一件事,心便很快認為已看透全貌,甚至不自覺把猜測當成真實。佛陀不許將見性直接認作明暗,也不許另外建立可抓取的見體,使我明白用功要從減少己見開始。見到現象時先查明,與人相處時不急著評斷,才不辜負聞法的因緣。
佛又開示性見覺明、覺精明見,使我知道覺性不是可以追逐的奇異光影,更不應將眼識的敏銳當作修證。願自己聽聞深法後,不向外貪求神通境界,而在日常見聞中照察貪瞋、護持正念;見人有苦便多行慈悲,見自己有過便願意改正,讓佛法逐漸成為真實受用。
【願行回向】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