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曜經》卷二十(3)〈反照己過,彼此相護〉
《出曜經》卷二十(3)〈反照己過,彼此相護〉
【原文與白話】
自我與彼人 大畏不可救 如知彼瞋恚 宜滅己中瑕 自我與彼人大畏不可救者。夫人思惟先自察己。然後觀彼相其顏色。即能分別。斯性弊惡斯性良善。恒自謹慎不造惡行。恐後世報受苦無量。從今世至後世無有解脫。是故說自我與彼人大畏不可救也
自己與他人,都有難以救免的大怖畏;若知道對方瞋恚,應先滅除自己心中的過失。所謂自我與彼人、大畏不可救,是說人應先思惟、審察自己,然後觀察對方的神色,分辨其性情是弊惡還是良善;自己常存謹慎,不造惡行,恐怕後世受無量苦報,從今世延至後世,無從解脫。因此說,自己與他人,都有難以救免的大怖畏。
[業報]
如知彼瞋恚宜滅己中瑕者。知彼瞋恚顏色隆盛。己便默然內自思惟。設我與彼競者則非其儀。我今宜默與彼諍為是故說如知彼瞋恚宜滅己中瑕也
若知道對方瞋恚,應滅除自己心中的過失,是說看見對方瞋怒,神色激烈,自己便保持安靜,心中思惟:若我和他爭競,就不合應有的儀則;我現在應當默然,何必與他爭執?因此說,若知彼瞋恚,宜滅己中瑕。
二俱行其義 我與彼亦然 如知彼瞋恚 宜滅己中瑕 二俱行其義我與彼亦然者。亦自為己復為他人。亦自護己復護他身。恒自思惟避於二事。一者恐現身受殃。二者恐後得報。是故說二俱行其義我與彼亦然也。
彼此都應行有益之事,我與他也是如此;知道對方瞋恚,應先滅除自己的過失。所謂二俱行其義、我與彼亦然,是說既為自己,也為他人;既保護自己,也護念對方的身體。常常思惟,避免兩件事:一是現身遭受禍患,二是後來承受惡報。因此說,彼此都行有益之事,我與他也是如此。
如知彼瞋恚宜滅己中瑕者。躬見前人瞋恚隆怒。或見把持瓦石欲來見害。己亦防備瓦石拒。之如有一人手執白杖欲往鬥諍。手所執杖即化為刀。其人見以即投。刀于地。時有國王在高樓上遙見此人。始以把草復化為刀。尋復見之即投于地。
若知彼瞋恚、宜滅己中瑕,是說親見對方瞋怒熾盛,甚至拿著瓦石要來傷害自己,自己也拿瓦石防備、抵拒。有一個人手執白杖,想去爭鬥,手中的杖忽然化為刀。他看見後,立即把刀丟在地上。當時,國王在高樓上遠遠看見此人,起初彷彿拿草,草又化為刀,接著看見他把刀丟下。
王尋遣信喚來詰問。汝何以故前如把草草化為刀。所以投刀於地。其人白王曾聞佛經言。佛告侍者。吾將淪虛寂滅無為。時後五鼎沸世。眾生共諍捉推瓦石即化為刀劍。臣積善來久不敢為惡原首。是故投刀于地。
國王隨即派人把他召來,問道:你剛才為何像是拿著草,草化成刀後,又把刀丟在地上?那人回答國王:我曾聽佛經說,佛告訴侍者,我將入於虛寂、寂滅無為;此後在動亂如鼎沸的世間,眾生互相爭鬥,拿起草木瓦石,便化成刀劍。我積善已久,不敢成為造惡的先頭,所以把刀丟在地上。
[寂滅無為]
王聞此語大自感激歎未曾有。即賞彼人給與民戶。是故說如知彼瞋恚宜滅己中瑕也
國王聽了,非常感動,讚歎未曾有,便賞賜那人,給予民戶。因此說,若知道對方瞋恚,應滅除自己心中的過失。
俱行二義 我為彼然 愚謂無力 觀法亦然 俱行二義我為彼然者。常護己身亦護彼人。如護寶貨。內自思惟降伏己心不嬈前人。亦使彼人不來得我。彼此將護不令有失。是故說俱行二義我為彼然也。
彼此兼行兩種利益,我也為他如此行;愚人以為這是無力,觀察正法也有相應的道理。所謂俱行二義、我為彼然,是說常保護自己,也護念對方,如同護持珍寶。內心思惟,降伏自己的心,不擾害他人,也使對方不來傷害自己;雙方互相護念,不使任何一方受到損害。因此說,俱行二義,我為彼然。
[降伏其心]
愚謂無力觀法亦然者。愚者意闇不察來變。謂鬥者常鬥未始有解和者。常和未始諍說。智者觀見非鬥者必有損。雖得稱勝莫若本無鬥。是故說愚謂無力觀法亦然
所謂愚謂無力、觀法亦然,是說愚人心中昏暗,不能察知後來的變化,以為好鬥者只會一直爭鬥,不曾和解;和善者只會和善,不會爭論。智者觀察,知道爭鬥難免帶來損害,即使被稱為勝利,也不如原本沒有爭鬥。因此說,愚人以為是無力,觀法亦然。
【今日修行觀照】
遇到語氣激烈的人,先放低音量,簡短說明需要暫停;若現場有傷害風險,離開可被攻擊的位置,尋求適當協助。
回想最近一次爭執,分別寫下自己想贏的是什麼、雙方實際需要的是什麼,再擬一句能協商的話。
【慧照心得】
亦自護己復護他身。
慈心不必在自己與他人之間擇一;減少雙方傷害,才是完整的護念。
雖得稱勝莫若本無鬥。
衝突中的勝名,常伴隨信任受損;能使爭鬥不起,更值得珍惜。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