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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190・佛本行集經

《佛本行集經》卷二十四(4)〈菩薩思惟三種取火譬喻・離欲滅愛方證無畏〉

學僧 釋慧照

《佛本行集經》卷二十四(4)〈菩薩思惟三種取火譬喻・離欲滅愛方證無畏〉

菩薩與頻頭娑羅王辭別後,離開般茶婆山林,前往伽耶城,再登上伽耶尸梨沙山,在樹下鋪草端坐,專心思惟修行的方法。菩薩由三種取火情形,辨明修行不能只看外在是否遠離欲境,更應觀察內心的貪愛、熱惱與執著是否真正止息。濕木放在水上不能取火,濕木移到地上仍然不能取火,唯有乾燥的木材安置於地上,才能順利生火。這三種譬喻,顯示外在禁欲與內心離欲並不相同,修行必須調伏煩惱,才能成就正定,趣向無畏解脫。

爾時菩薩。從般茶婆山林而出。安庠徒步。向伽耶城。既到彼已。登上伽耶尸梨沙山(隋言象頭)。欲攝身心。滅除諸惡。上彼山已。選平整處。在一樹下。鋪草而坐。是時菩薩。內心思惟三種譬喻。悉是世間希有之事。未曾聞說。未曾睹見。未曾證知。

當時,菩薩離開般茶婆山林,安詳從容地步行前往伽耶城。抵達伽耶城後,菩薩登上伽耶尸梨沙山,經中括註說明,這座山的名稱在隋代譯語中稱為象頭。

菩薩登山的目的,是希望收攝身心,使心念不向外散亂,並努力滅除種種不善與煩惱。登上山後,菩薩選擇一處平整的地方,在樹下鋪草而坐,準備安靜思惟修行的道理。

菩薩端坐之後,內心生起三種譬喻。這三種譬喻對菩薩而言,都是世間稀有難得的領悟,以前未曾聽人宣說,也未曾親眼見到,更未曾親自證知其中所顯示的法義。

欲攝身心。滅除諸惡。

菩薩登山獨坐,不是為了追求山林生活的新奇,也不是只希望遠離人群,而是明確以收攝身心、滅除諸惡為修行方向。身體雖然安住寂靜處,內心仍須經過調伏,才能逐漸遠離煩惱。

這也提醒修行者,清淨環境可以幫助用功,卻不能代替真正的修心。若人在寂靜處,內心仍隨貪愛與妄想奔走,便尚未達到攝心的目的。

內心思惟三種譬喻。悉是世間希有之事。

菩薩沒有只依外在苦行來判斷修道的成敗,而是深入思惟修行條件與結果之間的關係。三種取火譬喻,正是用具體事物顯示內心染著是否止息,對證得正定與無畏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菩薩由親自思惟而生起法義的領悟,也顯示修行不能只停留在聽聞名相,還須審察因緣,辨明何者真正有助於離苦。

何等為三。一者所謂若有沙門。若婆羅門。雖復身體不行於欲。而其彼等所有欲中。一切心意。欲愛欲惱欲熱欲著。而滅不盡。未得正定。

菩薩開始說明三種譬喻中的第一種。

有些沙門與婆羅門,雖然在身體行為上已經不再從事欲樂之事,看起來似乎遠離了感官享受,但是在內心深處,對於欲境的貪愛、追求欲樂的煩惱、欲望引起的熱惱,以及對欲樂的執著,仍然沒有完全滅除。

由於內心仍被這些欲念擾動,這些修行者尚未得到真正的正定。外在行為雖然有所節制,心念卻仍停留在貪欲之中,因此不能單憑身體不行欲事,就認為已經完成離欲修行。

雖復身體不行於欲。

身體不再接近欲境,固然可以減少外在刺激,為修行創造有利條件,但這只是身行上的節制。若心中仍反覆追憶、想像與貪求欲樂,便不能因外表看似清淨,就認為內心已經離欲。

真正的修行應進一步觀察念頭,認識身體行為與內心染著之間的差別。

欲愛欲惱欲熱欲著。而滅不盡。未得正定。

欲愛是對欲境生起貪戀,欲惱是因欲望而產生煩擾,欲熱表示貪欲使內心如受熱逼迫,欲著則是心被欲境黏住而難以放下。這些煩惱若未止息,便會不斷擾亂心念,使正定難以成就。

因此,不能只檢查自己有沒有接觸欲境,也要觀察心中是否仍然貪戀、追逐與執取。

猶有我相。自度一身。彼等沙門。及婆羅門。恒受苦惱。意不喜者。心不樂處。不能知見。又復不得上仁之法。亦不能證無畏之處。然其彼等。雖無我相。不獨度身。不受苦惱。雖不受意。不喜不樂。而猶不能知見證法及無畏處

菩薩接著指出,這些沙門與婆羅門當中,有人仍然執著自我之相,只希望度脫自己一身,內心尚未得到真正的清淨。這些修行者長久承受苦惱,意念不能生起真正的歡喜,心也不能安住於安樂之處。

由於煩惱尚未止息,他們不能真正知見所應證悟的法,也得不到經中所說的上仁之法,更無法證得遠離怖畏的境界。

菩薩又進一步說明,即使有些修行者沒有強烈的我相,也不只是為了自己一人求度脫;即使沒有明顯承受苦惱,心中也不是單純處於不喜不樂的狀態,仍然可能尚未真正知見、證得正法與無畏之處。

這表示不能只憑有沒有我相、外在是否受苦,或當下情緒是否平靜,就直接判定已經證得解脫。必須看修行者是否真正知見並證入正法。

猶有我相。自度一身。

若修行時仍緊緊執著自我,便容易把修行變成維護自己、成就自己的另一種追求。即使外表已離開世間欲樂,內心若仍以我相為中心,便尚未完全放下執取。

菩薩指出這種偏差,是要修行者不只節制外在欲望,也應觀察對自我的執著是否仍然存在。

不能知見。又復不得上仁之法。亦不能證無畏之處。

當內心仍有染著,便可能長久用功卻不能真正知見修行所求的正法。外在形式即使符合某種苦行規矩,也不等於已經證得無畏境界。

因此,修行的成果不能只由吃得少、住得苦,或忍受多少身體不適來衡量,而應觀察是否真正遠離煩惱、增長正定與智慧。

而猶不能知見證法及無畏處

即使沒有明顯的自我執著,或並未感受到強烈苦惱,也不能僅憑這些情況便認定已經證法。真正的知見與證得,不能只從外在表現或當下感受推斷。

菩薩藉此進一步區分修行的表象與實際成果,避免修行者過早以為自己已經達到究竟境界。

譬如有人取生濕木。并及濕糞。置於水上。就中攢火。有人故從彼岸而來。就其乞火。然如是人。從生濕木濕糞水上。出力攢火。有能得火與彼人不。若能得者。終無是處。火既不出。

菩薩接著以取火作第一種譬喻。

假設有人拿來尚未乾燥、含有水分的木材,以及潮濕的糞燃料,把它們放置在水面上,想要藉由摩擦鑽木的方式生火。

這時,另外有人從河的對岸來到這裡,向取火的人請求火種。可是取火者使用的材料本身已經潮濕,又把材料放在水上,即使非常努力地摩擦,也難以生出火來。

菩薩因此反問:像這樣的情形,能不能取得火種,再交給前來求火的人呢?答案是根本不可能。因為連取火的人自己都不能使火生起,又怎麼可能把火交給別人?

取生濕木。并及濕糞。置於水上。就中攢火。

濕木與濕糞都含有水分,再將這些材料放在水上,便更不具備容易取火的條件。即使有人努力摩擦,也不能只憑用力就改變材料潮濕的事實。

這譬喻修行者雖然想得到清淨正定,卻沒有真正遠離內心的欲愛與執著,因此修行的根本條件尚未具足。

有能得火與彼人不。若能得者。終無是處。

菩薩以反問說明,當取火材料與環境都不具備適當條件時,即使有人真誠努力,也不能因此取得火種。努力固然重要,但方法與因緣也必須正確。

同樣地,修行不能只依靠忍受艱苦的意志,還要觀察心中的欲愛是否真正受到調伏,否則便可能長久用功而不能得到所求的正定。

彼人從求於何而得。如是如是。若有沙門。及婆羅門。雖不行欲。乃至不能知見證法。此即是初第一譬喻。世未曾有。亦未曾聞

菩薩繼續指出,既然取火的人自己都無法生出火來,那麼前來請求火種的人,又能從哪裡得到火呢?

同樣的道理,有些沙門或婆羅門,雖然在身體行為上不再從事欲樂之事,但是內心煩惱仍未止息,因此仍然不能真正知見、證得正法。

菩薩把這個情形稱為第一種取火譬喻,並指出這是過去未曾見聞的稀有思惟。

雖不行欲。乃至不能知見證法。

停止外在欲行,不等於內心貪欲已經止息。若修行者雖然表現得清苦嚴謹,卻仍反覆追憶與貪戀欲境,便不能因此認定已經證得正法。

菩薩以濕木取火為喻,指出修行者應當從內心染著著手,而不能只看外在行為是否符合禁欲形式。

爾時菩薩。復更第二思惟念言。若諸沙門。及婆羅門。雖禁制身不行於欲。彼等所有欲中。意貪熱惱及著。而滅不盡。未得正定。猶有我相。自度一身。徒受苦惱。不喜不樂。

當時,菩薩進一步生起第二種思惟。

有些沙門與婆羅門,雖然已經約束自己的身體,不從事欲樂行為,但是對欲境的內心貪戀、熱惱與執著,仍然沒有完全止息,因此尚未得到正定。

這些修行者仍然可能存有自我執著,只希望度脫自己一身。即使長久承受苦行帶來的身體不適,也只是徒然受苦,內心沒有得到真正的歡喜與安樂。

菩薩藉此指出,約束身體雖然比放任欲行有所不同,但如果不能進一步止息內心的貪愛,苦行仍可能無法帶來正定。

雖禁制身不行於欲。彼等所有欲中。意貪熱惱及著。而滅不盡。

第二種情形同樣強調,身體的禁制與內心的離欲並不是一回事。修行者可能不再接近欲境,卻仍不斷在心中想像、追求與執取,因此煩惱的根本尚未消除。

如果將身體上的嚴格約束直接等同於心的清淨,便容易忽略仍然存在的欲念,失去真正調伏煩惱的方向。

徒受苦惱。不喜不樂。

修行者若只是忍受身體痛苦,卻沒有使煩惱減少、正定增長,便可能陷入徒然受苦的情況。苦行本身不是究竟目的,更不能單憑受苦多少判定修行高低。

菩薩所重視的,是修行是否真正導向離欲與證法,而不是外在生活比別人艱苦多少。

不能知見證上仁法無畏之處。又復彼等。雖無我相。不獨度身。不受苦惱。及不受心。意不喜樂。不能知見證上仁法及無畏處。

菩薩繼續說明,這些內心貪欲未滅的修行者,仍然不能真正知見並證得上仁之法,也不能到達遠離怖畏的境界。

即使另有修行者沒有明顯的我相,也不只是為了度脫自己;即使沒有承受顯著的苦惱,或內心並非處於不喜不樂的狀態,也仍然可能尚未真正證得上仁之法與無畏之處。

因此,菩薩不是只以外在是否受苦、有沒有我相,或情緒是否平靜來判斷修行,而是強調真正的知見與證得不能被表面狀態取代。

不能知見證上仁法無畏之處。

修行者若仍受貪愛束縛,即使投入大量時間,也未必能夠證得真正的修行成果。不能將長久苦行當成已經證悟的證明,也不能因自己生活嚴謹,就認為已經遠離一切煩惱。

證法需要與正確的修行條件相應,尤其必須重視內心染著是否真正受到調伏。

不能知見證上仁法及無畏處。

菩薩再次指出,即使修行者表面上沒有明顯苦惱,也不能因此直接認為已經證得無畏。暫時沒有情緒波動,與真正透過修行而證得的安穩,並不完全相同。

修行人應避免只因某種暫時的身心感受,就急於認定自己已有高深成就,仍須謙卑、精進地修學正法。

譬如有人。取生濕木。置於地上。欲攢出火。亦復有人。來從乞火。向其此人。從生濕木。攢欲求火。能得於火與彼人不。

菩薩用第二種取火情形作譬喻。

假設有人取來尚未乾燥、含有水分的木材,這次不再把木材放在水面上,而是將濕木放在地上,想藉由摩擦鑽木的方式生火。

這時,又有人前來向取火者請求火種。可是取火者所使用的木材仍然潮濕,即使已經把木材從水面移到地上,材料本身的潮濕性質並沒有改變。

菩薩因此反問:這個人使用濕木努力鑽火,能夠取得火種,再交給前來求火的人嗎?

取生濕木。置於地上。欲攢出火。

第二種譬喻與第一種不同的地方,是濕木已經不在水面上,而是放在地上。然而,雖然外在位置有所改善,木材本身仍然潮濕,所以仍不具備容易生火的條件。

這表示修行者即使離開欲境、改善外在生活,若內心仍受貪欲浸染,便不能只憑環境改變而成就正定。

若能得者。無有是處。如是如是。是諸沙門。婆羅門等。雖不行欲。乃至不能知見證法。此第二喻。世未聞有。

菩薩回答前面的問題:以濕木鑽火而希望順利取得火種,是不可能的事。

同樣的道理,有些沙門與婆羅門,雖然已經停止外在欲行,但內心的貪愛、熱惱與執著仍然沒有止息,因此仍不能真正知見與證得正法。

菩薩把濕木置於地上仍不能取火的情形,稱為第二種譬喻,並指出這也是世間未曾聽聞的稀有思惟。

雖不行欲。乃至不能知見證法。

第二種譬喻再次確認,外在禁欲與真正離欲不能完全等同。即使修行者已經不再從事欲樂行為,若心中仍有染著,便仍可能不能證得正法。

這使我們明白,修行不能只要求自己遠離誘惑,更應深入處理心中不斷生起的欲念與執取。

爾時菩薩。復更第三思惟念言。若諸沙門。及婆羅門。雖禁節身不行於欲。彼等所有欲中。意愛惱熱及著。滅盡正定。此等沙門婆羅門等。雖得自利及以利他。心中喜樂。能知能見得上仁法證無畏處。

當時,菩薩又生起第三種思惟。

有些沙門與婆羅門,不只約束自己的身體,停止從事欲樂行為,更進一步使內心對欲境的貪愛、熱惱與執著得到止息,從而成就正定。

這些修行者不再只是外在禁欲,而是使內心真正走向離欲與寂靜。由於煩惱受到調伏,便能使自己的修行得到利益,也能進一步利益他人。

他們的內心能夠生起清淨喜樂,並能真正知見、證得經中所說的上仁之法,到達遠離怖畏的境界。

與前兩種情形相比,第三種修行者所具備的重要條件,是不只身體節制欲行,更使內心的欲愛與熱惱真正止息。

彼等所有欲中。意愛惱熱及著。滅盡正定。

第三種情形最關鍵的轉變,是內心對欲境的貪愛、熱惱與執著已經止息,因此能夠成就正定。這說明真正的修行,不只是減少接觸欲境,也不只是強忍欲念,而是逐漸從貪欲的束縛中得到清淨。

當煩惱不再持續擾亂心念,修定才具備更穩固的條件,也更能朝向知見正法的方向深入。

雖得自利及以利他。心中喜樂。

真正調伏內心的修行,不但能使自己減少煩惱,也可以將修學所得用於利益其他眾生。自利與利他並非互相對立,當修行者內心清淨、智慧增長,便更有能力以適當方法幫助他人。

這裡所說的喜樂,也不同於單純依賴外在欲境的感官享受,而是與離欲及正定相應的安樂。

能知能見得上仁法證無畏處。

當修行者真正止息心中染著、成就正定,便能進一步知見並證得應修之法。菩薩在此指出,真正的修行成果不是只有外在生活改變,而是內心清淨、智慧開展,並朝向遠離怖畏的境界。

無畏不是故意尋找危險,也不是壓抑一切恐懼感受,而是與煩惱止息、正法證知相應的安穩。

譬如有人。取乾燥木及以乾糞。置於地上。欲攢出火。亦復有人。還從此岸。向其乞火。而其是人。用少功夫。即便得火。持與彼人。

菩薩接著說明第三種取火譬喻。

假設有人拿來已經乾燥的木材,以及乾燥的糞燃料,把這些材料放在地上,準備以摩擦鑽木的方式生火。

這時,又有人從河的這一岸來到取火者面前,向取火者請求火種。

由於木材與燃料都已乾燥,又放在適合取火的地方,取火的人只須花費少許功夫,便能順利生出火來,並把得到的火種交給前來請求的人。

這與前兩種使用濕木的情形截然不同。當材料與方法都具備適當條件時,取火便能得到相應的成果,也能使他人得到所需的火種。

取乾燥木及以乾糞。置於地上。欲攢出火。

乾燥的木材與燃料,象徵修行者已經遠離內心的欲愛與熱惱;放在地上鑽火,則表示修行的條件已經具備,不再受到潮濕環境的阻礙。

菩薩以此顯示,真正的修行若能調伏煩惱,又依正確方法持續用功,便更能成就正定與智慧。

用少功夫。即便得火。持與彼人。

由於取火材料乾燥、環境合適,取火者不必徒然耗費大量氣力,便能使火生起。這說明努力若與正確條件相應,便能產生實際成果,不必依賴無效的艱苦方法。

取火者得到火後,又把火交給前來請求的人,也與菩薩前面所說的自利利他相呼應。自己具備真實修行利益,才更有能力利益他人。

如是如是。若有沙門。及婆羅門。離欲而行。彼等設有欲中意愛惱熱皆滅。乃至得彼上仁之法。證無畏處。此是菩薩第三譬喻自意念生悉是世間未曾聞見

菩薩最後總結第三種譬喻的法義。

正如乾燥的木材能夠順利取火,若有沙門或婆羅門真正離欲而修行,使內心對欲境的貪愛、煩惱與熱惱完全止息,便能朝向證得上仁之法與無畏之處。

菩薩由此明白,修行真正重要的,不是只改變外在生活方式,而是必須滅除內心的染著,使身心與正定相應。

這是菩薩自己思惟生起的第三種譬喻。菩薩認為這三種譬喻都十分稀有,是世間過去未曾見聞的法義領悟。

若有沙門。及婆羅門。離欲而行。

真正離欲而行,不只是遠離外在感官享受,更是使內心不再受到欲望牽引。若只是改變住所、衣服或飲食,卻仍不斷貪求與執取,便尚未完成離欲的修行。

菩薩在三種取火譬喻中,始終將心中染著是否止息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彼等設有欲中意愛惱熱皆滅。乃至得彼上仁之法。證無畏處。

當對欲境的貪愛、熱惱與執著真正止息,修行者便不再反覆受到欲念逼迫。內心清淨安定,才能更深入知見正法,趣向遠離怖畏的境界。

菩薩藉第三種譬喻,明確指出有效的修行應使煩惱得到止息,而不是只在外在形式上顯得艱苦。

《今日修行觀照》

菩薩思惟三種取火譬喻,使我們看見一個很重要的修行問題:自己是否只改變外在行為,卻沒有真正觀察內心的貪著?

有時身體雖然坐在佛前,口中念佛,心卻仍然反覆追逐喜愛的事物,或對不順意的境界生起熱惱。這種情況就像濕木雖然已經離開水面,本身卻仍然潮濕,不能順利生火。

在每日念佛、誦經或靜坐前,可以先安定身體,再觀察心中是否有尚未放下的欲望、憂惱或執著。若發現心念散亂,不必急於責備自己,而應如實覺察,停止繼續滋養妄想,將心重新帶回當下的修行功課。

遇到自己十分喜愛的事物,也可以練習分辨生活需要與過度貪求的不同。面對欲念時,不必立刻跟隨,也不必以瞋心壓制,而應透過正念與智慧,逐漸減少內心的依戀。

《慧照心得》

菩薩所思惟的三種取火譬喻,使我深深省思,修行若只在外表上用功,而沒有真正調伏內心,就如同使用潮濕的木材取火,即使十分努力,也未必能夠得到所求的成果。

有時我們重視修行的形式,希望功課做得更多、生活過得更清苦,卻容易忽略自己在修行之中,是否仍有貪愛、比較、執著與我慢。若心中依然被這些煩惱牽引,便需要進一步反省,不能只因外在形式嚴謹,就認為自己的修行已經清淨。

乾木取火的譬喻,也使我明白,真正有效的精進,並不是一味增加身體的負擔,而是讓修行方法與離欲調心相應。當內心逐漸減少貪愛,念佛與禪修才能更加安定,學習經法也更容易從文字理解走向生活實踐。

菩薩並且指出,真正得到修行利益的人,也能進一步利益其他眾生。這提醒我,修行不應只關心自己是否安穩,更應學習以柔和、慈悲與正法,護持一切有緣法親。

願自己常以濕木與乾木的譬喻檢查修行方向,不因外在用功而忽略內心染著,不因一時散亂而放棄精進。願所有共修法親,都能在日常念佛、聞法與修定中逐漸離欲,增長清淨與智慧,也將修學所得的善緣廣泛利益眾生。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