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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156・大方便佛報恩經

《大方便佛報恩經》卷第六(12)〈優婆塞正業・八支齋法清淨受持〉

學僧 釋慧照

優波離由五戒優婆塞的生業問起,辨明哪些販賣與營生會因傷害眾生而受到限制,隨後深入八齋法。八支如何成就齋體、受齋者屬於何眾、期限為何、應從何人受,以及身口意、六念如何共同成就清淨齋法,都有明確分別。最後又從受齋前的放逸、臨時遇善知識、事難障礙與晝夜期限,辨明何時得齋、何時不得齋。

優波離復白佛言。五戒優婆塞得販賣不。答曰。得聽販賣。但不得作五業。一不得販賣畜生以此為業。若自有畜生直賣者聽。但莫賣與屠兒。二者不得販賣弓箭刀杖以此為業。若自有者直賣者聽。三者不得沽酒為業。若自有者亦聽直賣。

優波離再問,受持五戒的優婆塞能不能從事販賣。回答說可以販賣,但有五種生業不得從事,先列其中三種。

第一,不得以販賣畜生作為職業;若原本自己已有畜生,可以直接出售,但不可賣給屠宰者。第二,不得以販賣弓箭、刀杖作為職業;若原本自己已有這些物品,可以直接出售。第三,不得以賣酒作為職業;若原本自己已有酒,此處也說可以直接出售。

一不得販賣畜生以此為業。若自有畜生直賣者聽。但莫賣與屠兒。

限制的重點在於不可把販賣畜生作為固定生業;即使是處理原有畜生,也特別禁止賣給屠宰者,避免直接把生命交付殺害。

二者不得販賣弓箭刀杖以此為業。

弓箭、刀杖具有傷害作用,因此不得以販賣這些器物作為職業。這裡把優婆塞的持戒延伸到謀生方式,使日常所得不與助長傷害相連。

三者不得沽酒為業。

酒先前已被說為放逸之本,能使人迷亂而引生其他過失,因此優婆塞也不得把賣酒作為固定生業。

四者不得壓油。多殺蟲故。天竺法爾。罽賓以來。麻中一切若無蟲處壓油無過。五者不得作五大色染業。以多殺蟲故。洛沙等外國染法。多殺諸蟲。是故不聽。謂秦地。染青法亦多殺蟲。墮五大染數。

第四種不得從事的生業是壓油,理由在於這種作業可能殺害很多蟲。但並非只要壓油便一概有過:依所述地域情況,如果麻中沒有蟲,在無蟲處壓油便沒有這項過失。

第五,不得從事五大色的染色業,也是因為相關染法會殺害許多蟲。所舉外國染法如此,秦地染青若同樣造成大量蟲類死亡,也歸入五大染業之數而不許從事。

麻中一切若無蟲處壓油無過。

壓油是否有過,這裡直接依是否造成殺蟲來判斷。若原料與作業處沒有蟲,便沒有因多殺蟲而形成的這項過失。

五者不得作五大色染業。以多殺蟲故。

染業之所以受到限制,不是因顏色本身,而是染製過程會造成大量蟲類死亡。秦地染青若有相同傷害,也同樣歸入限制範圍。

優波離復白佛言。夫八齋法通過中不食。乃有九法。何以八事得名。答曰。齋法過中不食為體。八事助成齋體。共相支持。名八支齋法。是故言八齋。不云九也。

優波離又問,八齋法若連過中不食計算,實際似有九法,為什麼仍稱八齋?回答指出,過中不食本身就是齋法之體,其餘八事共同幫助成就這個齋體,彼此支持,所以稱為八支齋法,不稱九齋。

齋法過中不食為體。八事助成齋體。共相支持。名八支齋法。

過中不食不是在八支之外另外增加的一支,而被說為齋體;八事則共同助成、支持這個齋體,因此名稱仍是八支齋法。

若受八戒人於七眾為在何眾。雖不受終身戒。以有一日一夜戒故。應名優婆塞。有云。若名優婆塞。無終身戒。若非優婆塞。有一日一夜戒。但名中間人。有經說。憂波離復白佛言。若七眾外。有波羅提木叉戒不。答曰。有八齋戒是。以是義推。若受八齋不在七眾也。

再問受八戒的人在七眾之中應歸哪一眾。一種說法認為,雖然沒有受終身戒,但已有一日一夜戒,因此應稱優婆塞。

另有說法指出,若稱優婆塞,卻沒有終身戒;若說不是優婆塞,又確實有一日一夜戒,因此只稱為中間人。又引另一處問答:七眾之外是否還有波羅提木叉戒?回答說有,就是八齋戒。依這一說推知,受八齋者不在七眾之內。

雖不受終身戒。以有一日一夜戒故。應名優婆塞。

這一說以已受一日一夜戒為理由,把受八戒者稱為優婆塞。判定依據放在確實具有戒法,而不是只有終身戒才能立名。

若受八齋不在七眾也。

另一說依七眾之外仍有八齋戒的說法,判定受八齋者不列七眾。這與前述「應名優婆塞」並列存在,不能自行合成單一結論。

受八齋法應言一日一夜不殺生。令言語決絕。莫使與終身戒相亂也。問曰。受八戒法得二日三日乃至十日一時受不。答曰。佛本制一日一夜戒不得過限。若有力能受一日。過已次第更受。如是隨力多少不計日數。

受八齋時應明確說「一日一夜不殺生」,使受戒語意確定,不與盡形壽的終身戒混淆。

又問,能否一次受二日、三日乃至十日八戒。回答說,佛原本制定的是一日一夜戒,不能一次超過這個期限。若有力量繼續受持,可以先受一日;一日過後再依次重新受,如此隨自己的能力持續,日數多少不受限制,但每次仍以一日一夜為界。

受八齋法應言一日一夜不殺生。令言語決絕。莫使與終身戒相亂也。

受八齋時把「一日一夜」明白說出,是為確定所受期限,使八齋與終身五戒不相混亂。

若有力能受一日。過已次第更受。

不能一次把八戒受成多日,但一日一夜圓滿後,可以再次受持。若有能力,便如此逐日相續,不限制總共能持多少日。

夫受齋法必從他人邊受。於何人受。五眾邊受。既受八戒。若鞭打眾生齋不清淨。雖即日不鞭打。若待明日鞭打眾生亦不清淨。以要而言。若身口作不威儀事。雖不破齋無清淨法。

受齋法必須從他人處受。若問應從何人受,回答是從五眾邊受。

受八戒之後,如果鞭打眾生,齋便不清淨。即使當日沒有立即鞭打,心裡已打算等到明日再鞭打眾生,同樣不能稱為清淨。概括而言,身體或言語若作出不合威儀之事,即使尚未構成破齋,也已失去清淨齋法。

若鞭打眾生齋不清淨。雖即日不鞭打。若待明日鞭打眾生亦不清淨。

不只實際鞭打眾生使齋不清淨,若只是把傷害延後,心中仍存著明日再傷害的打算,也不能算清淨。

若身口作不威儀事。雖不破齋無清淨法。

有些身口行為雖未達破齋程度,仍可能使齋失去清淨。因此「沒有破戒」與「齋法清淨」並非完全相同的判準。

設身口清淨。若心起貪欲覺瞋恚覺惱害覺。亦名齋不清淨。若身口意三業清淨。若不修六念亦名齋不清淨。受八戒已精修六念。是名齋清淨。

即使身體與言語都保持清淨,若心中生起貪欲的尋思、瞋恚的尋思或惱害的尋思,仍稱為齋不清淨。可見清淨不只要求外在行為,也要求護持內心。

即使身、口、意三業都已清淨,如果不修六念,仍被說為齋不清淨。受八戒之後精勤修習六念,才稱為齋清淨。

若心起貪欲覺瞋恚覺惱害覺。亦名齋不清淨。

外在沒有違犯,內心若任由貪欲、瞋恚、惱害的尋思活動,齋法仍未清淨。八齋因此同時要求對心念有所防護。

受八戒已精修六念。是名齋清淨。

身口意三業清淨之外,還須精勤修六念,才完成此處所說的清淨齋法。因此八齋並非只停止若干行為,也有積極修習善念的一面。

有經說。若作閻浮提王。於閻浮地中一切人民金銀財寶於中自在。雖有如是功德。分作十六分。閻浮提王功德。於十六分中不及一分。所謂最後清淨八齋也。

有經以閻浮提王作比較。若成為閻浮提之王,對境內人民以及金銀財寶都能自在支配,這樣的福德看似極大;但若把清淨八齋的功德分為十六分,閻浮提王的功德連其中一分也比不上。

這個比較凸顯清淨八齋的功德殊勝。世間權位與財富雖廣大,仍不能與清淨受持八齋的功德相比。

閻浮提王功德。於十六分中不及一分。所謂最後清淨八齋也。

以整個閻浮提的王權與財富作對照,仍說其功德不及清淨八齋十六分之一,直接顯示清淨持齋的價值遠勝世間富貴自在。

若人欲受八齋。先恣情色。或作音樂。或貪噉肉。種種戲笑。如是等放逸事。恣心作已而後受齋。不問中前中後。盡不得齋。若本無心受齋。而作種種放逸事。後遇善知識即受齋者。不問中前中後。一切得齋。

若一個人本來就打算受八齋,卻先故意放縱情色、作音樂、貪食肉類、種種戲笑,先把想做的放逸之事任意做完,再來受齋,那麼無論在中午以前或以後,都不能得齋。

另一種情況不同:原先根本沒有受齋的打算,因此先前做了種種放逸之事,後來遇到善知識而發心受齋,則不論時間在中前或中後,都能得齋。

恣心作已而後受齋。不問中前中後。盡不得齋。

明知自己準備受齋,卻故意先把欲樂與放逸享受完再受,問題不只在時間,而在發心已先以受齋作為放逸之後的安排,所以無論中前中後都不得齋。

後遇善知識即受齋者。不問中前中後。一切得齋。

原本沒有受齋之心的人,後來因遇善知識才生起受齋意願,先前的放逸並不是為了趁受齋前刻意享受,所以此時發心受齋仍可成立。

若欲受齋。而以事難自礙不得自在。事難解已而受齋者。不問中前中後。一切得齋。問曰。若欲限受晝日齋法不受夜齋。得八戒不。若欲受夜齋不受晝齋。得八戒不。答曰。不得。所以爾者。佛本聽受一日一夜齋法。以有定限不可違也。

若本來想受齋,卻因事情困難阻礙,身不由己而無法受持,等困難解除後再受齋,不論是在中午以前或以後,都能得齋。這與故意先放逸再受齋不同,先前沒有受持是因實際障礙,並非刻意縱欲。

接著問,能否只受白晝的齋法而不受夜間,或只受夜間而不受白晝。回答說都不能。佛所制定的是完整一日一夜齋法,已有固定期限,不能自行分割違越。

事難解已而受齋者。不問中前中後。一切得齋。

原本有受齋意願,只因實際困難不能自在受持,等障礙解除後便可以受齋。這裡把不得自在的障礙與故意放逸清楚區別。

佛本聽受一日一夜齋法。以有定限不可違也。

八齋的期限是一日一夜,不能自行只選白晝或夜間。受持既有明確定限,便須依完整期限承擔。

憂波離復白佛言。若不得者。如皮革中說。億耳在曠野處。見諸餓鬼種種受罪。或晝受福夜則受罪。或夜受福晝則受罪。所以爾者。以本人中。晝受戒法夜作惡行。或夜受戒法晝作惡行。是以不同。此義云何。

優波離進一步提出疑問:既然八齋不能只受白晝或只受夜間,為什麼皮革中說,億耳在曠野看見許多餓鬼受不同罪報,有的白晝享福、夜間受罪,有的夜間享福、白晝受罪?

其中所說的原因,是這些眾生過去在人間時,有的白晝受戒、夜間作惡,有的夜間受戒、白晝作惡,所以感得晝夜不同的福罪果報。優波離因此請問,這與一日一夜不可分割的規定應如何理解。

或晝受福夜則受罪。或夜受福晝則受罪。

所舉情形呈現晝夜果報不同:一段時間受福,另一段時間受罪。這正是優波離用來質疑「不可只受晝戒或夜戒」的關鍵例證。

以本人中。晝受戒法夜作惡行。或夜受戒法晝作惡行。是以不同。

這段所舉的因果,把晝夜受福受罪分別歸因於在人間時晝夜善惡不同。也正因如此,才與八齋必須一日一夜完整受持的規定形成需要解答的疑問。

答曰。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毘尼。不可以定實義也。又云。此或是迦旃延以度億耳故。作此變化感悟其心。非是實事。

回答指出,這類本生因緣不能拿來作為確定戒法的依據。此處所舉內容不是修多羅,也不是毘尼,因此不能以它確定真實戒義。

另有一種解釋認為,億耳所見也可能是迦旃延為了度化億耳而作出的變化,用來感悟他的心,並非真實發生的果報情況。這裡保留「或是」的說法,沒有把它說成唯一確定事實。

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毘尼。不可以定實義也。

判斷戒法時,不能因某個本生因緣中有相似敘述,就用它推翻修多羅與毘尼所確立的受戒期限。不同內容在判定戒義時具有不同作用。

此或是迦旃延以度億耳故。作此變化感悟其心。非是實事。

這裡只說「或是」,表示提供另一種可能解釋:所見景象也許是為度化億耳而示現的變化。既然文字本身保留可能性,便不能進一步把這個推測寫成確定事實。

若受齋已欲捨齋者。不必要從五眾而捨。若欲食時趣語一人。齋即捨也。

受齋時必須從五眾邊受,但已經受齋之後若想捨齋,並不一定還要回到五眾面前才能捨。

若想進食,只要隨意向一個人明白說出捨齋之意,齋便捨去。受齋與捨齋所需的條件因此不同。

若欲食時趣語一人。齋即捨也。

捨齋不要求五眾具足,只要向一人表明,齋便可以捨去。這也顯出已受之戒願可以因明確捨意而終止。

《今日修行觀照》

八齋清淨的要求很細。沒有直接傷害眾生,若心裡想著明天再報復,仍不清淨;身口沒有明顯破齋,若行為失去威儀,也不能說清淨;身口清淨了,心中若充滿貪欲、瞋恚、惱害,仍須繼續調伏;三業清淨後,又以六念攝心。

這使一日一夜的持齋不只是暫停若干行為,而是一次完整觀察身、口、意的修習。

沒有做出傷害,只是第一步;心中不再預留傷害的位置,清淨才能更深入。

生業的選擇也與戒相連。壓油與染業是否有過,都依實際是否造成殺蟲而判斷。今日面對工作與交易,也可以多看一步:自己的收入是否建立在傷害、放逸或助長他人造惡之上。

持戒進入生活,謀生方式也成為慈悲與因果觀照的一部分。

《慧照心得》

「受八戒已精修六念。是名齋清淨。」讓持齋的方向十分清楚。

若只是忍住一天不能做什麼,時間會過去,心未必真正轉變。身口收攝之後,還要看貪欲、瞋恚、惱害有沒有在心中活動;三業漸清淨,又要以六念使心安住善法。如此的一日一夜,才真正具有修行的內容。

戒止住惡的出口,正念則讓清淨的心有地方安住。

閻浮提王的廣大財富與自在,仍不及清淨八齋十六分之一。世間可以得到很多東西,清淨卻不能用財富替代。真正能帶走的,仍是自己一次次如實守護身口意所熏成的善業。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