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譯雜阿含經》卷七(6)〈王頂髮問欲樂苦行高下・佛離二邊示八正道中道得法眼淨〉
《別譯雜阿含經》卷七(6) 〈王頂髮問欲樂苦行高下・佛離二邊示八正道中道得法眼淨〉
王頂髮聚落主來到佛前,世尊為他說明世間眾生常依兩種法而住:一是貪著欲樂,二是修習沒有義利、非聖之法的苦身行。佛沒有把所有受欲樂者或苦行者混為一類,而是分別說明其中下、中、上三種差別,再教王頂髮捨離兩邊,趣向中道。
三種欲樂的差別,在於財物從何而來、是否殘害眾生、是否正受其樂、是否供養父母妻子僮僕親友,以及是否供養沙門婆羅門、修立福田、修上道、種樂因。三種無益苦身則依是否犯戒、身心是否煩熱,以及能否得到過人之法而有下、中、上的差別。佛最後指出,貪染欲樂會帶來自他惱害與現在未來諸苦;欲結若盡,便不再積集這些苦。另一中道則明白列出正見、正語、正業、正命、正定、正方便、正志、正念。
王頂髮聞法後遠塵離垢,得法眼淨,知法、見法、得法,度諸疑惑,不再隨他教與異見,隨即歸依佛法僧,受持優婆塞戒,盡形壽歸依三寶。
(一二七) 如是我聞。一時佛在瞻波國竭城祇池岸。時聚落主。號王頂髮。來詣佛所。頂禮尊足。在一面坐。佛告之曰。此世間中。多有眾生。依二種法。一貪欲樂。二名習於無益。身事非聖之法。徒受無益損減。習於欲樂。是名下賤繫累之法。
如此聽聞:佛住在瞻波國竭城祇池岸時,王頂髮聚落主前來佛所,頂禮尊足後坐在一旁。佛告訴他,世間有許多眾生依止兩類行法:一類貪著欲樂;另一類則修習無益的苦身之行,這些不是聖者之法,只使自己受到沒有義利的損減。佛又說,習著欲樂,是下賤而使人繫累之法。
多有眾生。依二種法。
佛先把兩個偏向指出:一邊是貪欲樂,一邊是無益苦身。
習於無益。身事非聖之法。徒受無益損減。
不是身體受苦就必然與聖道相應;若所修不能帶來真正義利,只剩徒然損減,便屬無益苦身。
習於欲樂。是名下賤繫累之法。
染著欲樂使心受繫縛,不能因此得到真正出離。
受欲樂者。凡有三種。云何為三。一者聚非法財。殘害物命。自樂己身。而為己身。作正樂因。此亦不名供養父母。亦不名與妻子及其僮僕。亦非親友知識眷屬輔弼己者。亦復不名為供養供給沙門婆羅門。諸福田等。若如是者。不修上道。不作樂因。不得樂報。是名第一欲樂
佛先說第一種受欲樂者。此人聚集不如法的財物,又殘害眾生命,只把所得用來享樂自己,為自身尋求安樂;卻不供養父母,不給與妻子、僮僕,也不照顧親友、知識、眷屬及輔助自己的人,同樣不供養沙門婆羅門與諸福田。
這樣的人也不修上道、不造真正的樂因,因此不能得到相應樂報。佛把這一類列為第一種欲樂。
聚非法財。殘害物命。
第一個問題先落在財物取得的方式:以非法聚財,又伴隨對生命的殘害。
自樂己身。而為己身。作正樂因。
所得只用於自己受樂,利益沒有進一步及於應當供養與照顧的人。
不修上道。不作樂因。不得樂報。
沒有修習更上的善道,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善樂之因,因此不能求得相應樂果。
設受欲樂。或時如法。或不如法。或為殘害。或不殘害。以樂己身安樂父母妻子僮僕親友眷屬輔弼己者。悉皆供養供給。與正安樂。然不施與沙門婆羅門。及諸福田。亦復不修正道。不作樂因。不求樂報。不作生天因緣是名第二欲樂。
第二種受欲樂者,聚財有時如法、有時不如法;有時伴隨殘害,有時不殘害。他不只使自己安樂,也會安樂父母、妻子、僮僕、親友、眷屬與輔助自己的人,對這些人都有供養供給,使其得到正當安樂。
但他不布施沙門婆羅門及諸福田,也不修正道、不建立樂因、不求樂報,也不建立生天因緣,因此佛稱為第二種欲樂。
或時如法。或不如法。或為殘害。或不殘害。
第二類在財物取得與行為上並不純一,有如法與不如法,也有殘害與不殘害的差別。
以樂己身安樂父母妻子僮僕親友眷屬輔弼己者。
他所得的安樂已能及於父母、家人、親友與助己之人,不再只顧自己。
然不施與沙門婆羅門。及諸福田。
但布施福田仍未建立,因此這一類還不是佛所說的上等受欲樂者。
不修正道。不作樂因。不求樂報。不作生天因緣
雖能供養家人眷屬,仍沒有進一步修正道、種樂因與建立生天因緣。
佛復告聚落主。若有集於財寶。如法而聚。而為殘害。以如法故。不造殘惡故。修自己身。正受其樂。亦名正理。供養父母及與妻子僮僕親友眷屬輔成己者。皆名正與安樂正事給養。時時供養沙門婆羅門。修立福田。修於上道。種於樂因。求樂果報。作生天因緣。是名第三受於欲樂。
第三種受欲樂者,如法聚集財寶,又不造殘害之惡;自己正當受用所得安樂,也依正理供養父母、妻子、僮僕、親友、眷屬及輔助自己的人,使其得到適當給養。
此外,他還時時供養沙門婆羅門,建立福田,修習上道,種下樂因,求相應樂報,也建立生天因緣。佛稱這是第三種受欲樂。
如法而聚。而為殘害。以如法故。不造殘惡故。
這一類的根本差別,在於財物如法而聚,又不以殘害造惡。依原文前後義,此處重在如法聚財與不造殘惡。
修自己身。正受其樂。亦名正理。
佛並沒有說一切受用都必須捨棄;如法所得而正當受樂,也可名為合乎正理。
供養父母及與妻子僮僕親友眷屬輔成己者。
所得財物能用來正當供養與自己有恩、有關係的人,使安樂不只落在自己身上。
時時供養沙門婆羅門。修立福田。修於上道。種於樂因。求樂果報。作生天因緣。
再進一步供養福田、修習上道、種樂因,這才形成第三種、較上的受欲樂方式。
我今為諸受欲樂者。皆悉同說。設受欲樂。我說下賤。設受欲樂。我說為中。設受欲樂我說為上。
佛把前三類作出明確分別:同樣都屬受欲樂者,不能一概而論,其中有下賤、中等與上等的差別。
我說下賤。設受欲樂。我說為中。設受欲樂我說為上。
佛不以「受欲樂」三字就把所有人作同一判斷,而依實際聚財、受用、供養與修善情形分出高下。
何者下賤。非法聚財。又不非法聚財。自樂己身。而為己身。作正樂因。此亦不供養。亦不名與妻子僮僕親友眷屬。亦不隨時供養沙門婆羅門諸福田等。不修上道。不作樂因。不得樂報。不作生天因緣。是名為下。
佛再把下等受欲樂者重說一次:聚財中涉及非法,也只以所得安樂自己,不供養妻子、僮僕、親友、眷屬,也不隨時供養沙門婆羅門等福田;不修上道、不造樂因,不能得到樂報,也不作生天因緣,所以名為下。
自樂己身。
所得利益主要停留在自己身上。
不隨時供養沙門婆羅門諸福田等。
福田供養沒有建立,善業範圍仍然狹窄。
不修上道。不作樂因。不得樂報。不作生天因緣。
佛重說其缺失,使「下」的判準更加清楚。
何等名中。設受欲樂。或時如法。或不如法。或為殘害。以自樂身。亦復安樂父母妻子僮僕親屬。乃至不作生天因緣。是名為中。
中等受欲樂者,財物取得有時如法、有時不如法,也可能伴隨殘害;但除了自己受樂,也能安樂父母、妻子、僮僕與親屬。只是仍未進一步建立直到生天因緣的善業,所以名為中。
或時如法。或不如法。或為殘害。
中等之所以還不能稱上,財物取得與行為仍有不清淨之處。
亦復安樂父母妻子僮僕親屬。
與下等相比,他已能把所得用來安樂親屬。
乃至不作生天因緣。是名為中。
但善行尚未推至修福與建立生天因緣,因此判為中等。
云何名上。所謂如法聚財。不作殘害。身正受樂。正理供養父母及與妻子僮僕親友乃至能作生天因緣。是名為上。
上等受欲樂者,是如法聚財,不作殘害;自己正當受樂,也合理供養父母、妻子、僮僕、親友等人,乃至能建立生天因緣。佛因此判為上。
如法聚財。不作殘害。
財物來源與取得方式先要清淨,不以傷害眾生為代價。
身正受樂。正理供養父母及與妻子僮僕親友
自己的正當受用與供養家人親屬,都在佛所說的上等受欲樂範圍之內。
乃至能作生天因緣。是名為上。
再加上相應福善,乃至成為生天因緣,因此名為上等。
何等無益三種苦身。所謂苦非聖法。無有義利。若有苦身。心已變壞。初犯禁戒。身心內外。一切俱熱。追念此事。無時暫離。現在之世。不離煩熱。終不能得過人之法。是名初無益苦身法。
佛再說三種無益苦身。第一種,是所受之苦並非聖法,沒有義利;心已經變壞,又犯禁戒,身心內外都處於熱惱之中。對所發生的事情不斷追念,沒有片刻離開,現在就一直不能脫離煩熱,最後也不能得到過人之法。這是第一種無益苦身。
苦非聖法。無有義利。
苦本身不是判斷修行高低的標準;若非聖法,又沒有義利,受苦本身不能成就解脫。
心已變壞。初犯禁戒。身心內外。一切俱熱。
第一類還伴隨心行變壞與犯戒,使身心內外都受熱惱。
終不能得過人之法。
即使受苦,若不能導向超越凡常的法益,佛仍判為無益苦身。
若復有人。雖不犯戒。心亦不變。然復稱於身心二業。內外俱適。修學是事。現在之世。不離煩惱。終不能得過人之法。是名第二無益苦身。
第二種人雖然沒有犯戒,心也沒有變壞,仍依其身心二業、內外相應而修學這種苦身之事;但在現在世仍不能離開煩惱,也始終不能得到過人之法,因此仍稱為第二種無益苦身。
雖不犯戒。心亦不變。
與第一類相比,這一類沒有犯戒,心也沒有敗壞。
現在之世。不離煩惱。終不能得過人之法。
雖然戒心沒有先行破壞,但所修仍不能使煩惱離去,也不能得到過人法,所以依舊無益。
復次若更有人。雖不犯戒。心不變異。然復稱於身心二業。內外俱適。修念此事。現在之世。不離惱熱。有少增進。過人之法。或得少智。或得見法。或少禪定。是名第三無益苦身。
第三種人同樣沒有犯戒,心也沒有變異,仍依身心二業、內外相應而修念此事。雖然現在仍不能完全離開惱熱,卻有少分增進,也得到少分過人之法,例如得到少分智慧、少分見法,或少分禪定。佛把這一類稱為第三種無益苦身。
現在之世。不離惱熱。有少增進。過人之法。
這一類與第二類已有差別:雖沒有完全離開熱惱,卻已有少分增進。
或得少智。或得見法。或少禪定。
佛把所得具體列出:少智、見法、少禪定;但仍只稱少分所得。
聚落主。我亦不說無益苦行。都為一種。有一苦行名為下品。復有苦行。名為中品。又有苦行。名為上品。
佛告訴王頂髮,無益苦行也不能全部當成完全相同的一種,其中仍有下品、中品、上品的差別。
我亦不說無益苦行。都為一種。
佛再次顯示分別業行時的細緻:即使同屬無益苦行,也要依實際情形分辨差別。
有一苦行名為下品。復有苦行。名為中品。又有苦行。名為上品。
三種等級後面再依犯戒、煩惱與所得法益逐一重說。
云何名下。初毀戒時。心已變壞。身心內外。一切俱熱。追念此事。無時暫離。於現在世。不離煩惱。終不能得過人之法。是名為下。
下品苦行,是已先毀犯戒法,心也變壞,身心內外俱受熱惱,又不斷追念,現在不能離煩惱,也不能得到過人之法,所以名為下。
初毀戒時。心已變壞。
下品首先就有毀戒與心行敗壞的問題。
不離煩惱。終不能得過人之法。
受苦並沒有使煩惱止息,也沒有得到過人法,因此判為下品。
云何名中。若復有人。雖不犯戒。心亦不變。然復稱於身心二業。內外俱適。修學此事。於現在世。不離惱熱。亦不能得過人之法。是名為中。
中品苦行者雖不犯戒,心也沒有變壞,仍修學這類身心苦行;但現在依然不能離開惱熱,也不能得到過人之法,因此判為中品。
雖不犯戒。心亦不變。
這一點勝過下品,至少沒有毀戒與心行變壞。
不離惱熱。亦不能得過人之法。
然而修行仍沒有產生超越性的法益,所以只列為中品。
云何名上。若更有人。雖不犯戒。心不變異。然復稱於身心二業。內外俱適。修學此事。於今現在。不能永斷一切煩惱。有少增進過人之法。或得少智。或得見法。或觸禪樂。是名為上。
上品苦行者也沒有犯戒,心不變異,仍修這類身心之行;雖然現在還不能永斷一切煩惱,但已有少分增進於過人之法,可能得到少分智慧、見法,或觸及禪樂,所以在三種無益苦身之中名為上品。
不能永斷一切煩惱。
即使稱為上品,佛仍明確說尚未永斷一切煩惱,不能把「上品」誤認為已到究竟解脫。
有少增進過人之法。或得少智。或得見法。或觸禪樂。
上品的差別在有少分法上所得,但仍只是少智、見法或觸禪樂。
為聚落主。除是二邊。趣向於道。所謂三種欲樂。及以三種無益苦身。趣向中道。何等名為捨於三種欲樂之事。及以三種無益苦身。向中道耶。
佛告訴聚落主,要離開這兩個偏邊,趣向真正的道。所要離開的,就是三種欲樂與三種無益苦身。接著佛提出問題:什麼叫做捨離這兩類偏向而趣向中道?
除是二邊。趣向於道。
佛所指出的方向不是在欲樂與苦身之間選一個較好者,而是離開兩邊,趣向正道。
三種欲樂。及以三種無益苦身。趣向中道。
前面詳細分別六種類型,目的就在顯明何者應離,進而轉入中道。
聚落主。貪染欲樂。惱害自見。亦惱害他。自他俱害。現集諸惡。於當來世。亦集諸惡。以此因緣。心煩悲憂受諸苦惱。
佛先從貪染欲樂說明。染著欲樂會帶來對自己與他人的惱害,自他都受害;現在積集諸惡,未來也繼續積集諸惡,由此使心受到煩惱、悲憂與種種苦惱。
自他俱害。
欲染不是只影響自己,也可能使他人同受其害。
現集諸惡。於當來世。亦集諸惡。
影響跨越現在與未來,顯示貪染欲樂會持續積集苦因。
心煩悲憂受諸苦惱。
貪欲表面似樂,結果卻可能導向心煩、悲憂與苦惱。
設盡欲結。亦無自苦。亦不苦他。亦復無有自他之苦。現在之世。不集諸苦。於未來世。亦復不集一切眾苦。
若欲結滅盡,就不再造成自己的苦,也不再使他人受苦,更沒有自他共同受苦;現在不再積集諸苦,未來也不再積集一切眾苦。
盡欲結。
中道的方向不是把欲望控制在某個舒服程度,而是走向欲結的滅盡。
亦無自苦。亦不苦他。亦復無有自他之苦。
欲結盡後,自苦、他苦、自他俱苦都不再因此生起。
現在之世。不集諸苦。於未來世。亦復不集一切眾苦。
不只現在止苦,也不再為未來積集苦因。
以是義故。得現法樂。離眾惱熱。不擇時節。得近涅槃。於現在世。能得道果。智者自知。明了無滯。不隨他教。是名初中道。
正因欲結盡而不再積集諸苦,所以能於現法得到安樂,離開種種惱熱,不受時節限制而能親近涅槃;就在現在世能得道果,由有智慧者自己證知,明白無滯,不必依靠他人告訴自己。佛稱這是第一種中道。
得現法樂。離眾惱熱。
中道的利益不只等待來世,現在便能離惱熱、得法樂。
不擇時節。得近涅槃。
這種法益不拘某一特定時節,修行即可趣近涅槃。
於現在世。能得道果。智者自知。明了無滯。不隨他教。
道果可以在現法中親自證知,不只是依別人傳說而相信。
聚落主。復有中道。離於惱熱。不擇時節。得近涅槃。智者自知。不隨他教。所謂正見正語正業正命正定正方便正志正念。是名第二中道。
佛又說另一種中道,同樣能離開惱熱,不受時節限制而親近涅槃,由智者自己明知,不依他人教說而決定。這條中道就是:正見、正語、正業、正命、正定、正方便、正志、正念。
正見正語正業正命正定正方便正志正念。
佛把八項修道內容逐一列明,依此修行而趣向離苦與涅槃。
離於惱熱。不擇時節。得近涅槃。智者自知。不隨他教。
八正道的利益也落在現法可修、可證、可近涅槃,不只是理論上的道路。
說是法時。王頂髮聚落主。遠塵離垢。得法眼淨。
佛說這些法時,王頂髮聚落主遠離塵垢,得到法眼清淨。
遠塵離垢。得法眼淨。
經中明確記載王頂髮當下所得為法眼淨,應依此如實理解,不另行增加更高果位。
爾時王頂髮聚落主。知法見法得法。度疑彼岸。離於疑惑。不隨他教。不受異見。於佛法中。得自在辯。
得到法眼淨後,王頂髮知法、見法、得法,越過疑惑的彼岸,離開疑心,不再依隨其他教說,也不再接受異見,並於佛法中得到自在辯。
知法見法得法。
所聞不再只停在理解,而是對法有了直接明見。
度疑彼岸。離於疑惑。
對所證法義不再猶疑不定。
不隨他教。不受異見。
這與佛所說「智者自知、不隨他教」相應,王頂髮已不再由外道異見決定自己的法見。
於佛法中。得自在辯。
於佛法義已有明白而自在的理解與表達。
即從坐起。整衣服。合掌向佛。白佛言。世尊。我於今日。已得出過。歸依於佛。亦復歸依法僧二寶。我持優婆塞戒。從今盡壽。歸依三寶。
王頂髮隨即從座位起身,整理衣服,合掌向佛,明白表示自己今日已得出過,現在歸依佛,也歸依法與僧二寶;並受持優婆塞戒,從今直到生命終盡,都歸依三寶。
我於今日。已得出過。
聞法得法眼淨之後,他親自表明自己已從原有疑惑與異見中出離。
歸依於佛。亦復歸依法僧二寶。
歸依完整落在佛、法、僧三寶,不只單獨敬佛。
我持優婆塞戒。從今盡壽。歸依三寶。
他的皈依隨即落實為優婆塞身分與盡形壽的持戒歸依。
爾時王頂髮聚落主。聞佛所說。歡喜踊躍。頂禮而去
王頂髮聽聞佛所說後,心生歡喜踊躍,頂禮佛足而離去。
歡喜踊躍。頂禮而去
從聞兩邊、明三種欲樂與三種苦身,到趣向中道、得法眼淨、歸依三寶,這次聞法因緣至此圓滿。
《今日修行觀照》
佛沒有把「享受」一概判成同一種,也沒有把「吃苦」一概看成修行。真正要看的,是財物是否如法取得、有沒有傷害眾生、所得如何使用;而苦行則要看是否離煩惱、是否真正增長法益。
不是愈享受就一定愈錯,也不是愈苦就一定愈有修行;關鍵仍在是否如法、是否離惡、是否真正趣向離苦。
《慧照心得》
王頂髮所聞的中道很清楚:既不是貪染欲樂,也不是徒然苦身。佛把路直接指到欲結盡、現法離惱、得近涅槃,再落到正見、正語、正業、正命、正定、正方便、正志、正念。
中道不是模糊折衷,而是一條能離苦、斷結、現法可證的修行道路。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