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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100・別譯雜阿含經

《別譯雜阿含經》卷七(5)〈如意珠頂髮問沙門可捉金錢否・佛制比丘寧作糞想不取寶物〉

學僧 釋慧照

《別譯雜阿含經》卷七(5) 〈如意珠頂髮問沙門可捉金錢否・佛制比丘寧作糞想不取寶物〉

如意珠頂髮聚落主曾在王宮中與諸輔相議論:沙門究竟可以捉持錢寶金銀,還是不可以?眾人意見不一,因此他親自來到佛前,請問哪一種說法才與佛法相應。世尊明白回答:若說沙門釋子可以捉持金等錢寶,就是不稱法說,甚至成為謗佛;佛所教的沙門釋子,法不應捉金等錢寶。

聚落主說,自己在王宮議論時也是這樣主張,甚至指出若沙門可以捉金等錢寶,也就應當任意享受五欲。聚落主離去後,佛命阿難召集依王舍城迦蘭陀竹林而住的比丘,在大眾前重新說明此事,並正式告誡:從今以後,若有所須而遇到金銀錢寶,應作草木想、糞穢想,寧可捉糞穢,也不捉寶物。

(一二六) 爾時有聚落主。名如意珠頂髮。往詣佛所。頂禮佛足。在一面坐。即白佛言。世尊。我於往日在王宮殿。與諸輔相。共一處坐。群臣眷屬。詳議講論。所謂作沙門者。為得捉於錢寶以不得捉金不。

當時有一位聚落主,名叫如意珠頂髮。他來到佛所,頂禮佛足後坐在一旁,向佛說起自己前些日子在王宮中的一場議論。

當時他與諸輔相、群臣眷屬共坐一處,詳細討論一個問題:作沙門的人,究竟可以捉持錢寶與金,還是不可以捉持?

所謂作沙門者。為得捉於錢寶以不得捉金不。

聚落主問得十分具體,所關心的不是一般財物,而是沙門是否可以直接捉持錢寶與金。

時彼眾中有一人言。縱令捉者。竟有何過。應當得捉。有一人言。不應得捉。沙門釋子。不捉金寶。

當時大眾中出現兩種不同意見。一人認為,即使沙門捉持金寶,也沒有什麼過失,應當可以捉;另一人則認為不應捉持,因為沙門釋子本來就不捉金寶。

縱令捉者。竟有何過。應當得捉。

第一種意見認為捉持錢寶並沒有過失,因此主張可以受取。

不應得捉。沙門釋子。不捉金寶。

第二種意見則直接把不捉金寶視為沙門釋子應守的法。

世尊。如是二語。為得名為稱法而說。為不稱說。若作斯語。非為毀佛。非過言耶。為是佛說為非是乎。

聚落主因此請佛裁定:這兩種說法,哪一種可稱為依法而說,哪一種不稱法?如果說沙門可以捉持金寶,是否會成為毀謗佛、說過失之言?這究竟是不是佛所說的法?

為得名為稱法而說。為不稱說。

聚落主要確認的是「稱法」與「不稱法」,不是只問哪種意見比較方便。

為是佛說為非是乎。

他把問題直接帶回佛陀本人,請佛明確說明何者真正符合教法。

佛告聚落主若作是說。斯名謗我為不稱說名為過說。然我所說。實不同彼。何以故。為比丘者。沙門釋子。法不應捉金等錢寶。

佛回答聚落主:若有人說沙門可以捉持金等錢寶,這就是毀謗佛,是不稱法的說法,也是過失之說;佛真正所說的法並不是如此。

原因很清楚:作為比丘、作為沙門釋子,依法就不應捉持金等錢寶。

斯名謗我為不稱說名為過說。

佛把這類說法的性質說得很明確:它不是單純不同意見,而是不符合佛所教,甚至成為謗佛與過說。

為比丘者。沙門釋子。法不應捉金等錢寶。

這一句直接立下準則:比丘與沙門釋子依法不應捉持金等錢寶。

若捉金等錢寶。彼非沙門釋子之法。佛之教法。轉勝端嚴。佛如是說。為比丘者。不應捉於金等錢寶。設有捉者。非沙門法。

佛進一步重說:若捉持金等錢寶,就不是沙門釋子的法。佛所教之法本是清淨殊勝而端嚴,因此作為比丘,不應捉持金等錢寶;若仍捉持,就不是沙門所應行的法。

彼非沙門釋子之法。

佛不是只說「最好不要」,而是明確說這不屬於沙門釋子之法。

佛之教法。轉勝端嚴。

佛法之所以端嚴殊勝,正在於出家法與世俗財物關係有清楚分際,不令沙門生活與世俗貪求混雜。

設有捉者。非沙門法。

佛再一次把界線說定:若捉金等錢寶,即非沙門法。

村主言。我於彼時。於大眾中。亦作是說。沙門釋子。實不應捉金等錢寶。若有捉者。宜應自恣放逸五欲。

聚落主聽後告訴佛,自己當時在大眾中也是這樣說:沙門釋子確實不應捉持金等錢寶;若認為可以捉持,那麼依這種說法,連五欲也似乎可以任意放縱受用。

沙門釋子。實不應捉金等錢寶。

聚落主原先所持的見解,與佛此刻明說的沙門法相符。

若有捉者。宜應自恣放逸五欲。

這一句是聚落主在大眾中所作的推論,用以指出:若連金等錢寶都可任意捉持,出家離欲的界線便會受到動搖。

時彼村主。聞佛所說。頂禮而去。

如意珠頂髮聚落主聽完佛的開示後,頂禮世尊而離去。

聞佛所說。頂禮而去。

聚落主的疑問已由佛親自明辨,這一段問答至此完成。

當於爾時。阿難比丘。侍立佛側。以扇扇佛。佛告阿難曰。汝可召諸比丘依此王舍城而住止者。盡集講堂

當時阿難比丘侍立在佛身旁,正在為佛搧扇。佛告訴阿難,召集所有依王舍城而住的比丘,全部到講堂集合。

汝可召諸比丘依此王舍城而住止者。盡集講堂

佛沒有讓這件事只停留在與聚落主的個別問答,而是命阿難把當地比丘全部召集起來,要向僧眾共同說明。

爾時阿難。奉佛教已。如佛所命。敕諸比丘。盡集講堂。時諸比丘。各來集已。阿難詣佛。頂禮佛足。在一面坐。白佛言。世尊。諸比丘僧。依王舍城迦蘭陀竹林者。皆來集在講堂之中。唯願世尊。宜知是時。

阿難奉佛教命,依佛所說召集諸比丘。比丘們全部到講堂集合後,阿難再來到佛前,頂禮佛足,在一旁坐下,向佛稟告:依王舍城迦蘭陀竹林而住的比丘僧都已聚集在講堂,世尊可以知道時機已到。

奉佛教已。如佛所命。

阿難沒有自行變更佛的指示,而是照佛所命召集僧眾。

皆來集在講堂之中。

相關比丘已全部集合,準備共同聽受世尊開示。

唯願世尊。宜知是時。

阿難將事情完成後,如實稟告世尊,由佛決定接下來的說法時機。

爾時世尊。即往講堂於眾僧前。敷座而坐。

世尊隨即前往講堂,在眾僧面前敷座而坐,正式向比丘大眾開示。

於眾僧前。敷座而坐。

接下來的說法,是佛在僧眾共同集會之中公開宣示。

佛告比丘。有如意珠頂髮聚落主。來至我所。頂禮我已。而作是言。我於往日。在王宮殿。與諸輔相。共議講論。沙門之法。為應捉持金等錢寶。為不捉耶。

佛先向諸比丘重述如意珠頂髮聚落主來訪的因緣:他曾在王宮中與諸輔相共同討論,沙門之法究竟應不應捉持金等錢寶,因此前來向佛求決。

沙門之法。為應捉持金等錢寶。為不捉耶。

佛在僧眾面前重新提出同一核心問題,使諸比丘清楚知道這次集會所要說明的戒法重點。

時彼眾中。有一人言。假令沙門。捉持錢寶及金銀等。有何過咎。但捉無苦。復有人言。沙門之法。法不應捉金等錢寶。如斯二人。其語不同。此二人言。何者稱法。

佛也把王宮中兩種不同主張完整重述:有人認為沙門即使捉持錢寶與金銀,也沒有什麼過咎;另一人則說,依沙門之法,本就不應捉金等錢寶。兩人的說法不同,因此需要判定究竟哪一種才稱法。

有何過咎。但捉無苦。

第一種主張把捉持金銀錢寶看作沒有過失。

沙門之法。法不應捉金等錢寶。

第二種主張則明確認為,沙門法本身就不容許捉持金等錢寶。

何者稱法。

佛將聚落主當時所問的核心重新呈現在僧眾面前:要辨明的是何者真正與法相應。

我即答言。沙門釋子。不應捉持金等錢寶。

佛向比丘眾重說自己當時給聚落主的答案:沙門釋子不應捉持金等錢寶。

沙門釋子。不應捉持金等錢寶。

這一句在僧眾前再次明確宣示,沒有留下兩可解釋。

時聚落主。而作是言。我於昔時。於彼眾中。亦作是語。如斯沙門。得捉金等及以錢寶。亦應恣令受於五欲。時彼村主。聞我所說。歡喜而去。

佛又向眾僧說明,聚落主當時曾說:自己在王宮大眾中也主張,若認為沙門可以捉持金等錢寶,那麼照這種說法,也應當任其享受五欲。聚落主聽完佛的明辨後,心生歡喜而離去。

得捉金等及以錢寶。亦應恣令受於五欲。

這是聚落主原先用來辨明沙門離欲界線的說法;佛在僧眾前將它如實重述。

聞我所說。歡喜而去。

聚落主得到佛親自確認後,歡喜離去。

佛告諸比丘。汝等當知。彼如意珠頂髮聚落主。於眾人前。作師子吼言。沙門法不應受取金銀錢寶。

佛告訴諸比丘,應當知道,如意珠頂髮聚落主曾在大眾面前作師子吼,明白宣說:沙門法不應受取金銀錢寶。

於眾人前。作師子吼言。

佛稱聚落主公開說出正確沙門法為「作師子吼」,表示他在眾人面前沒有含糊迴避。

沙門法不應受取金銀錢寶。

這一句再次把「不應受取」明白說定,與前面「不應捉持」相互照應。

汝諸比丘。從今已後。若有所須欲捉之者。當作草木及捉糞想。寧捉糞穢。不捉寶物。

佛最後直接對諸比丘作出教誡:從今以後,如果因有所需要而遇到應捉持之物,對金銀錢寶應作如草木、如糞穢之想;寧可去捉糞穢,也不要捉持寶物。

當作草木及捉糞想。

佛要比丘對金銀錢寶轉變看法,不把它視為可貪求、可依恃之物,而作草木與糞穢想。

寧捉糞穢。不捉寶物。

這一句把界線說到最明白:寧可捉糞穢,也不捉寶物。不是勸少取,而是直接遠離受取金銀錢寶。

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頂禮而去

諸比丘聽完世尊的開示後,心生歡喜,頂禮而離去。

聞佛所說。歡喜頂禮而去

這次僧眾集會最後以歡喜受教收束,沙門對金銀錢寶的界線也由佛親自再次宣明。

《今日修行觀照》

這一經不只在談財物,更提醒修行人:凡佛已明說的戒法界線,不應因環境、習慣或眾人意見而自行改變。世間可能覺得「有何過咎」,但佛法仍有自己清楚的離欲原則。

修行不能只問「方便不方便」,還要問「是否真正與佛所教相應」。

《慧照心得》

世尊不只回答一位聚落主,還特地命阿難召集王舍城諸比丘,在僧眾前重新說明,可見此事在出家法中並非小節。

離欲不是口頭上的清淨,而要在真正容易生貪著的地方守住界線。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