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第四十卷(6)〈守故梵志,誓界名不越界;越界與旃茶羅,皆由行為失其梵志法〉
《中阿含經》第四十卷(6) 〈守故梵志,誓界名不越界;越界與旃茶羅,皆由行為失其梵志法〉
佛前面已為頭那說明「猶如梵」與「似如天」兩種梵志。接下來再說「不越界」「越界」與「梵志旃茶羅」。三者前面的出身、學習、供師乃至求妻條件相近,真正分出高下的,是之後能不能守住原先所立的界限。名分相同,若行為已經越失,所稱也就不能代替德行。
頭那。云何梵志不越界耶。
佛先問頭那:什麼叫作「梵志不越界」?
這裡的「界」不是單指外在疆界,而是梵志依其傳統所立的誓約與行為規範。能不能守住自己應守之處,正是這一類梵志的關鍵。
若有梵志為父母所舉。受生清淨。乃至七世父母不絕種族。生生無惡。
這位梵志同樣具足父母所生清淨,乃至七世父母種族不絕、生生無惡。
受生清淨。乃至七世父母不絕種族。生生無惡。
這仍只是世間所承認的出身條件。佛沒有否定它,但也沒有讓它成為最後判準。
彼四十八年行童子梵行。欲得經書。誦習典經。
他也經過四十八年的童子梵行,為求得經書、誦習典經而修學。
四十八年行童子梵行。欲得經書。誦習典經。
可見「不越界」並不是沒有受過訓練的人,而是同樣經歷長久修學之後,還要看後面是否能守住所學。
彼得經書。誦習典經已。為供養師求乞財物。如法。非不如法。
學得經書、誦習典經之後,他為供養老師而求乞財物,而且必須依法,不以不正當方法取得。
為供養師求乞財物。如法。非不如法。
修學之後知恩供師,本身是一種行持;而取得供養財物的方法也必須清淨,不能以善名包裝不善手段。
云何不如法。非田作。非治生。非書。非算。非數。非印。非手筆。非文章。非經。非詩。非以刀杖。非王從事。
佛再次逐項說明什麼是不如法:不以田作、治生、書算、數術、印記、手筆、文章、經、詩等方式求財,也不以刀杖或從事王事取得。
這些內容雖與前面重複,仍然重要,因為三種梵志都建立在相似的共同基礎上。真正的差別,要從之後的行為看出。
如法求乞。求乞財物供養於師。布施財物已。
他依法求乞,所得財物用來供養老師。供師完成之後,人生進入另一個階段。
為自求妻。如法。非不如法。
供師之後,他為自己求妻,同樣要求依法,不以不如法的方式而行。
云何不如法。梵志不如是。意向梵志女。令更相愛。相攝合會。
佛接著說明,梵志求妻也有其應守的規範,不是任由欲念而行,而是依梵志傳統所認定的方式相愛、相合。
彼趣梵志女。非不梵志女。亦非剎利女。不懷妊。不產生。
他所趣向的是梵志女,不趣非梵志女,也不趣剎利女;並且不在懷妊與產生的時候交合。
這裡佛是在依頭那所承認的舊梵志規範說明「界」的內容,不是在另外建立新的種姓判準。
頭那。以何等故梵志非趣懷妊。莫令彼男及以女人名不淨婬。是故梵志非趣懷妊。
佛進一步解釋:為什麼不在懷妊時交合?是避免男女因此被稱為不淨婬,所以梵志不在這時交合。
莫令彼男及以女人名不淨婬。
重點在守護原有規範,不任欲而行。
頭那。以何等故梵志非趣產生。莫令彼男及以女人名不淨恚。是故梵志不趣產生。
又問:為什麼不在產生時交合?同樣是為了避免男女落入不淨之行,所以不在此時交合。
從這兩問可以看見,「不越界」不是只靠一個稱號,而是對具體行為有所守持。
頭那。彼所趣向。不為財物。不為憍驁。不為莊嚴。不為珓飾。但為子故。
佛再說,求妻的動機也有限制:不是為了財物,不是為了憍慢,不是為了外在莊嚴與裝飾,只是為了得子。
不為財物。不為憍驁。不為莊嚴。不為珓飾。但為子故。
也就是說,不只行為要有界,動機也要有界。若外在看似守規矩,內心卻只是貪財、炫耀、追求裝飾,仍已偏離原來目的。
彼生子已。若有故梵志要誓處所界障。住彼.持彼。不越於彼。
生子之後,如果古代梵志原本有要誓、有處所、有界障,他就住於其中、持守其中,不越過所立之界。
住彼.持彼。不越於彼。
這一句正是「不越界」的核心。不是只知道規範,而是真正在生活中守住它。
頭那。如是梵志不越界也
佛因此說,這樣的梵志才叫作「不越界」。
如是梵志不越界也
從受生、修學、供師、求妻到生子,每一層都有應守之處;最後能住、能持、不越,名稱才與實際行持相應。
頭那。云何梵志為越界耶。
接著佛說第四種:「梵志越界」。
前面的條件幾乎相同,因此更能看出,真正造成差別的並不是出身或學問,而是在關鍵處能不能守住。
若有梵志為父母所舉。受生清淨。乃至七世父母不絕種族。生生無惡。
他同樣具足七世種族清淨、生生無惡。
彼四十八年行童子梵行。欲得經書。誦習典經。
同樣四十八年修童子梵行,求取經書,誦習典籍。
彼得經書。誦習典經已。為供養師求乞財物。如法。非不如法。
學成之後,也同樣依法求乞財物供養老師。
云何不如法。非田作。非治生。非書。非算。非數。非印。非手筆。非文章。非經。非詩。非以刀杖。非王從事。
他前面的求財方式也與「不越界」者相同,不以這些被視為不如法的方式取得財物。
如法求乞。求乞財物供養於師。布施財物已。
同樣依法求乞,供養老師。
為自求妻。如法。非不如法。
供師之後,同樣依法為自己求妻。
云何不如法。梵志不如是。意向梵志女。令更相愛。相攝合會。
他在求妻與男女相合上,也依照前面相同的規範。
彼趣梵志女。非不梵志女。亦非剎利女。不懷妊。不產生。
所趣向的仍是梵志女,也不在懷妊或產生之時行欲。
頭那。以何等故梵志不趣懷妊。莫令彼男及以女人名不淨婬。是故梵志不趣懷妊。
不在懷妊時交合,是避免男女落入不淨婬之名。
頭那。以何等故梵志不趣產生。莫令彼男及以女人名不淨恚。是故梵志不趣產生。
不在產生時交合,也同樣是為守原有規範,不使男女落入不淨之行。
頭那。彼所趣向。不為財物。不為憍驁。不為莊嚴。不為珓飾。但為子故。
求妻也不是為財物、憍慢、莊嚴或裝飾,只為得子。
到這裡,「不越界」與「越界」幾乎完全相同。真正的分野,就在下一句。
彼生子已。若有故梵志要誓處所界障。不住止彼。不受持彼。便越於彼。
生子之後,古梵志原有的要誓、處所與界障仍然存在,但他卻不再安住其中,也不再受持,於是越過原來所立之界。
不住止彼。不受持彼。便越於彼。
前面再多清淨家世、長年修學、誦經、供師,都不能替代最後的守持。一旦明知有界卻不住、不持,便成為「越界」。
頭那。如是梵志名越界也
佛因此說,這樣就叫作「梵志越界」。
如是梵志名越界也
名仍然是梵志,過去的學習也仍然存在,但實際行為已經越過自己所應守的界限。
頭那。云何梵志梵志旃茶羅。
佛接著說第五種,也是五種中最後一種:梵志中的旃茶羅。
這一類仍然保有梵志之名,甚至前面的修學條件也相同,但後來的行為偏離更深。
若有梵志為父母所舉。受生清淨。乃至七世父母不絕種族。生生無惡。
他同樣具足七世清淨的出身。
彼四十八年行童子梵行。欲得經書。誦習典經。
也同樣曾經四十八年修童子梵行,學習經典。
彼得經書。誦習典經已。為供養師求乞財物。如法。非不如法。
學成後,也同樣曾依法求財供養老師。
云何不如法。非田作。非治生。非書。非算。非數。非印。非手筆。非文章。非經。非詩。非以刀杖。非王從事。
不如法的求財方式,佛仍逐項重說。
這再次顯示:即使一個人曾經有過完整修學,仍可能在後來的行為上失守。
如法求乞。求乞財物供養於師。布施財物已。
他曾依法供師,這些善行並沒有被否定。
為自求妻。如法。非不如法。
求妻時,也仍有依法與不依法的區別。
云何不如法。梵志不如是。意向梵志女。令更相愛攝合會。
他同樣依梵志舊法與梵志女相愛相合。
趣彼梵志女。非不梵志女。亦不剎利女。不懷妊。不產生。
所趣向的對象與時節,也仍依前面的規範。
頭那。以何等故梵志不趣懷妊。莫令彼男及以女人名不淨婬。是故梵志不趣懷妊。
不趣懷妊,是避免不淨婬。
頭那。以何等故梵志不趣產生。莫令彼男及以女人名不淨恚。是故梵志不趣產生。
不趣產生,也同樣是為守護行為清淨。
頭那。彼所趣向。不為財物。不為憍驁。不為莊嚴。不為珓飾。但為子故。
求妻的目的仍不是財物、憍慢、莊嚴、珓飾,只為得子。
前面的條件依舊相似,真正的敗壞仍在其後。
彼生子已。作王相應事.賊相應事.邪道相應事。
生子之後,他開始從事與王相應之事、與賊相應之事,以及邪道相應之事。
作王相應事.賊相應事.邪道相應事。
這已不只是沒有守住界線,而是實際去做與原先清淨規範相違的事情。
作如是說。梵志應作一切事。梵志不以此染著。亦不穢污。
更嚴重的是,他還為自己的行為建立一套說法:梵志什麼事都可以做,而且不會因此染著,也不會因此穢污。
梵志應作一切事。梵志不以此染著。亦不穢污。
到了這裡,問題已不只是行為失守,而是以身分替自己的行為開脫。不是先問這件事是否正當,而是先認定自己是梵志,所以做了也不會染污。
猶若如火。淨亦燒。不淨亦燒。梵志不應作一切事。梵志不以此染著。亦不穢污。
他又以火作比喻:火對清淨與不淨之物都能燃燒,因此便認為梵志也可以作一切事而不受染污。
這種說法把身分變成免責的理由。真正的修行恰好相反:越有修學,越應知道哪些事不可做,而不是因為自認清淨,便認為任何行為都不能染污自己。
頭那。如是梵志梵志旃茶羅。
佛因此說,這就叫作「梵志旃茶羅」。
如是梵志梵志旃茶羅。
名仍是梵志,卻因行為與見解都已嚴重偏失,成為五種中最後一類。
頭那。此五種梵志。汝為似誰
五種都解說完後,佛再次問頭那:這五種梵志,你究竟像哪一種?
汝為似誰
同一句話,在前面頭那還答不出來;現在五種標準已全部說清,他不得不真正面對自己的行持。
頭那白曰。瞿曇。說此最後梵志旃茶羅者。我尚不及。況復餘耶。
頭那沒有替自己辯護,反而說:佛所說最後的梵志旃茶羅,自己尚且還不及,何況前面那些更高的梵志。
我尚不及。況復餘耶。
前面他還說「正稱說梵志者,即是我也」;現在卻承認連最後一類都不及。原本只以家世與學問衡量自己,如今改從實際德行來看,才發現自己遠沒有原先想像得那麼高。
世尊。我已知。善逝。我已解。
頭那說,自己已經知道,也已經明白。
我已知。善逝。我已解。
真正的理解,已使他的自我認定發生改變。
世尊。我今自歸於佛.法及比丘眾。唯願世尊受我為優婆塞。從今日始。終身自歸。乃至命盡
頭那接著歸依佛、法與比丘眾,請世尊接受自己為優婆塞,從今日開始直到命盡,終身歸依三寶。
從今日始。終身自歸。乃至命盡
原先他以梵志身分自立,現在則願意重新確立生命的依止。
佛說如是。頭那梵志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頭那經第七竟(千八百五十字)
佛說完後,頭那梵志歡喜奉行。
整部《頭那經》從「我是正稱梵志」開始,到最後「我尚不及,況復餘耶」收束。佛沒有單純否定他的出身與學問,而是讓他看見:真正決定一個人是什麼樣的人,不在他怎麼稱自己,而在實際如何行。
《今日修行觀照》
修行中最需要警覺的,不只是明知故犯,也包括一種更細的心:因為自己學佛久、持戒久、懂得多,就以為某些行為不會染污自己。
真正應當問的,不是自己具有什麼身分,而是這一念、這一句話、這一件事,有沒有越過自己所受持的法。
《慧照心得》
頭那的轉變很深。最初,他以七世清淨與博聞自信滿滿;聽完五種梵志後,卻能承認連最後一類都不及。
能看見自己的不足,比守住一個高貴稱號更難。因為一旦願意承認,修行才真正有重新開始的可能。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