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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26・中阿含經

《中阿含經》第二十七卷(3)〈出家所求沙門義若不得資具易難皆應捨離・若得沙門義資具雖難可住易得乃至終身〉——(一○八)

學僧 釋慧照

《中阿含經》第二十七卷(3) 〈出家所求沙門義若不得資具易難皆應捨離・若得沙門義資具雖難可住易得乃至終身〉——(一○八)

第一《林經》以正念、定心、解脫、漏盡與涅槃衡量住處;第二《林經》把這些修行利益總攝為「沙門義」。佛仍以四種情形教比丘觀察:若住在一處,出家學道真正所求的沙門義不得,即使衣食醫藥容易取得,也應捨離;若沙門義能得,即使資具難求,仍可安住;若沙門義不得而資具又難,更應立即離開;若沙門義已得而生活所需又易取得,則可終身安住。去留的根本,始終在出家所求是否真正成就。

比丘者。依一林住。我依此林住。或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彼比丘依此林住。依此林住已。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不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

佛先提出第一種實際情形:原先期待依此林住能得沙門義,住下來後卻發現,真正所求的修道利益並沒有得到;只有衣食、床榻、湯藥等生活資具容易取得。

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

這一句直接指出出家的根本目的。不是只為改變生活方式,也不是只為取得一個出家身分,而是「欲得沙門義」。因此所有住處、資具與外緣,都必須回到這個目的接受檢驗。

此義於我不得。

真正需要誠實面對的,就是「不得」。住在此處一段時間後,若自己所求的沙門義並沒有增長,就不能只因為已經習慣、生活方便,便不願承認修行沒有真正進展。

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

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與生活所需都很容易得到,這正是最容易讓人留戀的地方。佛並不否認這些方便,而是要比丘辨清:方便是助緣,不能代替沙門義。

彼比丘應作是觀。我出家學道。不為衣被故。不為飲食.床榻.湯藥故。亦不為諸生活具故。然我依此林住。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不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彼比丘如是觀已。可捨此林去。

佛沒有要比丘依情緒決定離開,而是先把出家的初心重新放在心前,再依事實作取捨。

我出家學道。不為衣被故。不為飲食.床榻.湯藥故。亦不為諸生活具故。

這一句再次成為整經的根本判準。生活資具是修道所需,卻不是出家的目的。若把次要之物放到第一位,修行方向就會倒置。

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不得。

佛讓比丘直面自己的修行結果。不是問「我喜不喜歡這裡」,而是問「我為何出家,而這個目的在此處有沒有實現」。

彼比丘如是觀已。可捨此林去。

當沙門義不得,而留下的主要理由只是資具便利,就可以捨此林而去。這不是輕率離開,而是依出家根本目的作出決斷。

比丘者。依一林住。我依此林住。或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彼比丘依此林住。依此林住已。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甚難可得。

第二種情形與第一種相反:住在此林,沙門義真正能得,只是生活資具非常難求。

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

真正關鍵在「此義於我得」。出家所求已經有所得,這比生活上的方便更重要。佛不是把苦當成價值,而是把道業所得放在第一位。

彼一切求索。甚難可得。

生活所需確實艱難,佛沒有省略這一點。修道也需要衣食醫藥,因此資具難求是一個真實負擔;但它仍不是決定去留的最高標準。

彼比丘應作是觀。我出家學道。不為衣被故。不為飲食.床榻.湯藥故。亦不為諸生活具故。然我依此林住。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甚難可得。彼比丘如是觀已。可住此林。

佛仍要比丘先把出家目的看清楚。正因不是為了資具而出家,所以當沙門義能得時,即使生活不易,也可以留下。

我出家學道。不為衣被故。不為飲食.床榻.湯藥故。亦不為諸生活具故。

同一句在第一種情形導向離開,在這裡卻導向留下。可見佛不是給一條僵硬規則,而是先把根本目的確立,再依此衡量外緣。

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

沙門義既能得到,表示此處真正成為修道助緣。此時物質艱難雖然存在,卻不能遮過更重要的利益。

彼比丘如是觀已。可住此林。

可以住下來,不是因為崇尚苦行,而是因為修行目的在此能夠成就。

比丘者。依一林住。我依此林住。或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彼比丘依此林住。依此林住已。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不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甚難可得。

第三種情形把兩種不利合在一起:沙門義不得,生活資具又甚難可得。道業沒有利益,外在助緣也不足,便沒有繼續安住的理由。

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不得。

最根本的修道目的沒有得到。這仍是第一判準,而且它已足以讓比丘重新考慮去留。

彼一切求索。甚難可得。

再加上生活所需難求,表示此地無論在道業或生活助緣上,都不能形成支持。

彼比丘應作是觀。我依此林住。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不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甚難可得。彼比丘如是觀已。即捨此林。夜半而去。莫與彼別。

這一種情形的處理最為果斷。既已看清沙門義不得、資具又難,佛教比丘不必拖延。

彼比丘如是觀已。

仍是先觀察、後決定。佛所教的捨離,不是情緒性的逃避,而是看清因緣之後的理性取捨。

即捨此林。夜半而去。莫與彼別。

「即捨」是不再拖延;「夜半而去」顯示迅速;「莫與彼別」則連告別所可能帶來的牽纏都不必增加。

這不是無情,而是當修道因緣已確定無益時,不再讓情面與依戀把人拉回原處。

比丘者。依一林住。我依此林住。或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彼比丘依此林住。依此林住已。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

第四種情形最為圓滿:沙門義能得,生活資具也容易取得。道業與生活助緣兩方面都具足。

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

仍然先說沙門義。即使資具容易,佛也不先以方便作判準。道業所得永遠放在第一位。

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

當真正的沙門義已得,而生活所需又不難求,這些資具便成為支持修行的良好助緣,而不是使人放逸的理由。

彼比丘應作是觀。我依此林住。所為出家學道。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學道者所須衣被.飲食.床榻.湯藥.諸生活具。彼一切求索。易不難得。彼比丘作是觀已。依此林住。乃可終身至其命盡。如依林住。塚間.村邑.依於人住亦復如是。

佛最後說,若沙門義真正能得,生活資具又容易求取,就可以長久安住,乃至終身至命盡。

欲得沙門義。此義於我得。

能夠終身安住的第一個理由,仍然是沙門義得。這使全經從頭到尾沒有偏離出家的根本目的。

彼比丘作是觀已。依此林住。乃可終身至其命盡。

「終身至其命盡」與前面的「夜半而去」形成極強對照。修行人不是永遠不變換依處,也不是經常追求新環境;應離則離,應住則住,全由道業利益決定。

如依林住。塚間.村邑.依於人住亦復如是。

這套法則不只用於森林。塚間、村邑,乃至依於某人而住,都應如此觀察。

尤其「依於人住」把法義推得更廣:親近某一個人之後,沙門義是否增長?若因此善法增長、道業成就,可以依止;若修行反而退失,即使其他條件再好,也需要重新衡量。

佛說如是。彼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林經第二竟(八百三十一字)

佛以四種情形完整說明「沙門義」與資具之間的取捨,諸比丘聞法歡喜奉行。《林經》第二至此圓滿。

彼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真正的奉行,就是在每一次選擇住處、環境與依止對象時,不只問是否方便,而要回到「沙門義得不得」這個根本問題。

林經第二竟(八百三十一字)

這一經只有八百餘字,卻把四種情形完整放在同一經中,彼此對照最為清楚。若拆開,反而會失去佛所設四種判準的完整結構。

《今日修行觀照》

今日可以把「沙門義得不得」放到自己的依處上檢驗:住在這裡之後,戒更穩嗎?心更定嗎?煩惱更薄嗎?修行更精進嗎?還是只是生活比較方便?

親近一個人也是如此。不是只看對方是否對自己好,而是看親近之後,善法有沒有增長,道心有沒有更堅固。

《慧照心得》

第一《林經》說正念、定心、解脫、漏盡;第二《林經》把它們收成一句——「沙門義」。

因此去留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核心:住在這裡,究竟有沒有更接近出家的本願?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