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第十六卷(9)〈剝皮剔肉截筋破骨求眾生不得・火鑽碎百片不依正法終求火不得〉——(七一)蜱肆經第七
《中阿含經》第十六卷(9)〈剝皮剔肉截筋破骨求眾生不得・火鑽碎百片不依正法終求火不得〉——(七一)蜱肆經第七
蜱肆王前面已用密閉鐵釜、銅釜觀察眾生出入,因肉眼沒有看見,就認為沒有眾生再生;尊者鳩摩羅迦葉則以夢中遊園為喻,說明旁觀者看不見,不等於當事者沒有經歷。這一篇,蜱肆王把方法再推到更極端:剝皮、剔肉、截筋、破骨,乃至骨髓之中,都想把「眾生」找出來。尊者便以火鑽為喻:年少不懂正確取火方法,只把火鑽打地、打石,甚至碎成十片、百片,當然仍求不到火;真正懂方法的人,用燥火鑽與火母依法鑽之,火便生起。重點不在「找不到」,而在「是不是用對方法」。
蜱肆王復言。沙門鳩摩羅迦葉雖作是說。但我如是見。如是說。無眾生生
蜱肆王仍然沒有放下原先見解。
但我如是見。如是說。無眾生生
前面無論死囚、糞廁、盲人、吹螺、熱鐵、夢境等譬喻,都已指出肉眼所見有其限制,但蜱肆王仍把結論守在「無眾生生」。
問題已越來越清楚:不是他沒有觀察,而是他一直用同一種判準——「我若不能直接看見,就認為沒有」。
尊者鳩摩羅迦葉告曰。蜱肆。復更有惡而過此耶 蜱肆答曰。如是。迦葉。復更有惡。
尊者仍讓蜱肆王繼續提出理由。
復更有惡而過此耶 蜱肆答曰。如是。迦葉。復更有惡。
尊者問:還有沒有更進一步的依據?蜱肆王回答:有。
這次他要直接從死人身體裡尋找「眾生」。
迦葉。我有右伺。收捕罪人送詣我所。到已。白曰。天王。此人有罪。願王治之。我語彼曰。取此罪人剝皮剔肉。截筋破骨。乃至於髓。求眾生生。
蜱肆王又以被捕罪人作為觀察對象。
侍從把罪人送到王前,請王處置;蜱肆王便命人把身體一層一層拆解:先剝皮,再剔肉,再截筋、破骨,甚至深入骨髓。
取此罪人剝皮剔肉。截筋破骨。乃至於髓。求眾生生。
他的目的十分明白:想從肉身的皮、肉、筋、骨、髓中,直接找出所謂「眾生」。
也就是把「眾生」預先想成一個應當藏在身體某處、可以用肉眼找到的東西。
這正是後面火鑽譬喻要破的地方:如果所求之法本來就不能用這種方式取得,那麼把身體拆得再細,也不能證明不存在。
彼受我教。取此罪人剝皮剔肉。截筋破骨。乃至於髓。求眾生生。迦葉。我作如是方便求眾生生。而竟不見眾生生。迦葉。因此事故。我作是念。無眾生生
侍從依照王命,把皮、肉、筋、骨乃至骨髓都逐一查看。
我作如是方便求眾生生。而竟不見眾生生。迦葉。因此事故。我作是念。無眾生生
蜱肆王認為:我已經用這麼徹底的方法尋找,還是看不到「眾生」,所以可以判定眾生並不存在。
這裡最需要分清的是兩件事:
第一,的確「沒有用這種方法看見」。
第二,能不能因此推出「根本不存在」。
蜱肆王把這兩層直接合在一起了。
尊者鳩摩羅迦葉告曰。蜱肆。復聽我說喻。慧者聞喻則解其義。
尊者這次用「求火」來開解「求眾生」。
復聽我說喻。慧者聞喻則解其義。
真正要懂的,不是火鑽本身,而是「方法不對,求不到不能作為不存在的證明」。
蜱肆。猶如事火編髮梵志居近道邊。去彼不遠。有商人宿。時。諸商人過夜平旦匆匆發去。忘一小兒。
尊者先交代譬喻因緣。
有一位事火的編髮梵志住在道路附近。不遠處有商人住宿,隔天清晨匆忙出發時,竟把一名小兒遺留下來。
這個孩子沒有親人照顧,後面便由梵志收養。
於是。事火編髮梵志早起案行商人宿處。見一小兒獨住失主。見已。念曰。今此小兒無所依怙。我不養者。必死無疑。便抱持去。還至本處而養長之。此兒轉大。諸根成就。
梵志早晨查看商人住宿之處,見一個小兒獨自留下,失去照顧。
今此小兒無所依怙。我不養者。必死無疑。便抱持去。還至本處而養長之。
梵志生起慈愍,知道若不照顧,孩子必定難以存活,所以把他抱回去撫養。
孩子逐漸長大,諸根也成熟具足。
這一段先交代年少與梵志之間的關係:梵志不只是路人,而是長久養育他的長者,後面也會親自教他如何守火、如何取火。
爾時。事火編髮梵志彼於人間有小事緣。於是。事火編髮梵志敕年少曰。我有小事暫出人間。汝當種火。慎莫令滅。若火滅者。汝可取此火鑽求之
梵志有事要暫時外出,臨走前特別交代年少守護火種。
汝當種火。慎莫令滅。若火滅者。汝可取此火鑽求之
第一,要好好護火,不要讓它熄滅。
第二,即使真的熄滅,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還有火鑽可以重新求火。
關鍵在「有工具」不等於「自然知道怎麼用」。後面年少正是拿到火鑽,卻因不懂正確方法而一直求不到火。
爾時。事火編髮梵志善教敕已。即至人間。於後年少便出遊戲。火遂滅盡。
梵志已清楚交代,便暫時離開。
年少後來出去遊戲,沒有好好看守火,火因此熄滅。
這裡先有一層原因:火不是無故消失,而是因守護不慎而滅。
彼還求火。即取火鑽以用打地。而作是語。火出。火出。火竟不出。復於石上加力打之。火出。火出。火亦不出。
年少回來後,知道要用火鑽求火,卻完全不懂如何使用。
即取火鑽以用打地。而作是語。火出。火出。火竟不出。復於石上加力打之。火出。火出。火亦不出。
他先拿火鑽敲打地面,一邊喊「火出、火出」,火當然沒有出現;接著又把火鑽用力打在石頭上,仍然不見火。
這不是「火不存在」,而是求火方法完全錯誤。
火既不出。便破火鑽十片.百片。棄去坐地。愁惱而言。不能得火。當如之何
年少見火一直不出,並沒有停下來檢查方法,反而把火鑽破壞得更徹底。
便破火鑽十片.百片。棄去坐地。愁惱而言。不能得火。當如之何
他把火鑽弄成十片、百片,最後丟在一旁,坐地發愁,說自己怎麼都求不到火。
這一幕和蜱肆王「剝皮剔肉、截筋破骨、乃至於髓」非常相應:都以為把東西拆得越細,就越可能找到所求之物。
可是若所求根本不是「藏在裡面的一個東西」,拆得再細也沒有用。
是時。事火編髮梵志彼於人間所作已訖。還歸本處。到已。問曰。年少。汝不遊戲隨視種火。不令滅耶。
梵志辦完事情回來,先問年少:不是已交代你看守火、不讓它熄滅嗎?
這一問把事情重新帶回最初次第:先應守火,火若滅,再依法取火。
年少白曰。尊者。我出遊戲。火後遂滅。我還求火。即取火鑽以用打地而作是語。火出。火出。火竟不出。復於石上加力打之。火出。火出。火亦不出。火既不出。便破火鑽十片.百片。棄去坐地。尊者。我如是求。不能得火。當如之何
年少把整個經過如實報告。
尊者。我如是求。不能得火。當如之何
他確實「求過」,甚至反覆努力,但仍得不到火。
問題不是他沒有行動,而是從頭到尾都沒有用正確方法。
這正是尊者要蜱肆王理解的重點:即使你真的剝皮剔肉、破骨求髓,也不能因自己「很認真找過」就認為方法一定對。
爾時。事火編髮梵志便作是念。今此年少甚癡不達。不善曉解。無有智慧。所以者何。從無知火鑽作如是意求索火耶。
梵志聽完,立刻知道問題在哪裡。
今此年少甚癡不達。不善曉解。無有智慧。所以者何。從無知火鑽作如是意求索火耶。
不是說火不存在,而是年少把火鑽當成一個可以靠敲打、破碎而直接逼出火來的東西。
「無知火鑽」本身不會因被命令就自動出火;必須依正確條件操作。
這和蜱肆王從「無知死肉乃至骨髓」中找眾生,結構完全相同。
於是。事火編髮梵志取燥火鑽火母。著地而以鑽之。即便火出。轉轉熾盛。
真正懂得取火方法的梵志,沒有敲打火鑽,也沒有把它拆碎。
取燥火鑽火母。著地而以鑽之。即便火出。轉轉熾盛。
他取乾燥的火鑽與火母,依正確方式鑽動,火立即生起,並漸漸熾盛。
這一句把譬喻真正說透:火不是沒有,而是必須在相應材料、條件與方法具足時才顯現。
語年少曰。年少。求火法應如是。不應如汝愚癡不達。無有智慧。從無知火鑽作如是意求索於火。
梵志直接教年少:求火要這樣求,不是照你原來的方法。
求火法應如是。
真正重點落在「法」——有正確的方法與次第。
不應如汝愚癡不達。無有智慧。從無知火鑽作如是意求索於火。
不是靠對著火鑽喊、敲、摔、拆,就能取得火。
同樣,也不能因為把屍身拆到骨髓都沒有找到一個可見的「眾生」,就說沒有眾生再生。
當知蜱肆亦復如是。愚癡不達。不善曉解。無有智慧。於無知死肉乃至骨髓求眾生生。
尊者正式把火鑽譬喻帶回蜱肆王。
於無知死肉乃至骨髓求眾生生
這一句非常關鍵。
蜱肆王把死人肉身一層一層拆開,想在皮肉筋骨骨髓中找到「眾生」。尊者指出,這就像年少從無知火鑽中直接找火一樣:根本用錯尋找方式。
不是「找不到,所以沒有」,而是「這樣找,本來就找不到」。
蜱肆。汝應如是觀眾生生。莫如肉眼之所見也。
尊者再次回到全經反覆強調的核心。
汝應如是觀眾生生。莫如肉眼之所見也。
觀察眾生死生,不能只依肉眼看到的皮肉筋骨,也不能把肉眼沒有找到當成最終判斷。
蜱肆王需要改變的,不只是某一次實驗,而是整個觀察生命的方法。
蜱肆。若有沙門.梵志斷絕離欲。趣向離欲。斷絕離恚。趣向離恚。斷絕離癡。趣向離癡。
尊者再次指出,真正超越一般肉眼的見知,要建立在修行清淨上。
斷絕離欲。趣向離欲。斷絕離恚。趣向離恚。斷絕離癡。趣向離癡。
離欲、離恚、離癡,使心逐步離開貪著、敵意與愚癡。
不是只換一個更精密的外在觀察工具,而是連觀察者自己的心都要清淨。
彼以清淨天眼出過於人。見此眾生死時.生時。好色.惡色。或妙.不妙。往來善處及不善處。隨此眾生之所作業。見其如真
尊者最後仍以清淨天眼所見,對比蜱肆王用肉眼拆解屍身的方式。
彼以清淨天眼出過於人。見此眾生死時.生時。
清淨天眼的見知超過一般人眼,能見眾生命終與再生。
往來善處及不善處。隨此眾生之所作業。見其如真
眾生依自己所作之業,往生善處或不善處;修行清淨者能如實見知。
這也把「眾生生」重新放回業果與清淨見知,而不是放在皮肉筋骨裡尋找。
《今日修行觀照》
這一篇最值得記住的是:**方法錯,越努力不一定越接近答案。**
年少把火鑽敲地、打石、碎成百片,已經很用力,卻始終求不到火。問題不是不夠努力,而是不懂取火之法。
遇到長久無法突破的地方,有時不是要再加力,而是要回頭檢查方法。
《慧照心得》
蜱肆王把屍身一路拆到骨髓,仍找不到「眾生」;年少把火鑽一路敲碎,也找不到「火」。兩個譬喻放在一起,非常清楚。
不是拆得越細,就一定越接近真相;真正重要的是所用方法是否與所求相應。
修行亦然。用錯方式觀心、用錯方式理解經義,再精勤也可能只是繞遠路。能依法而修,才是真正省力而不離正道。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