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阿含經》第二十二卷(17)田界既分盜心遂起・諍訟怨讎而共立人主
《長阿含經》第二十二卷(17) 田界既分盜心遂起・諍訟怨讎而共立人主
前一篇說到,眾生原本食用自然粳米:
「朝收暮熟。暮收朝熟。收後復生。無有莖稈。」
後來眾生開始積聚。
從多取一日之糧,到三日、五日,最後:
「競積餘糧故。」
自然粳米逐漸生出糠糩、莖稈,收割之後也不再自然立即復生。
於是眾生共同商議:
「寧可共封田宅。以分疆畔。」
田界一分,世界又進入下一個階段。
經文接著說:
「即共分田。以異疆畔。」
從此不再只是共同取用。
開始有:
這一塊是我的。
那一塊是你的。
經文直接指出:
「計有彼我。」
前面眾生因形色差別,曾經生起:
「我勝汝。汝不如我。」
現在「彼我」進一步落到土地與財物上。
從心裡的你我,
變成財產上的你我。
《計有彼我・盜心遂生》
土地既然分了界線,就有自己的田,也有別人的田。
經文接著敘述:
有一個眾生,自己的粳米已經收取完畢,卻又到別人的田中取米。
原本大家共同受用時,沒有這種「偷取他物」的問題。
但是現在:
「共分田。」
又:
「計有彼我。」
於是未經允許取別人的田米,就成為侵奪。
其他眾生看見,便對他說:
你已經有自己的田,為什麼又到別人的田裡取米?
不要再這樣做。
這是第一次制止。
犯者答應:
不再如此。
但是事情沒有就此停止。
《第一次勸止・盜心沒有真正止住》
那個眾生雖然口頭答應,後來又再次到別人的田裡取米。
眾人再次看見。
又責備他:
先前不是已經告訴你,不可以取別人的米嗎?
為什麼現在又來?
他又答應不再犯。
但經文接著說:
後來仍然再次偷取。
這個次第很重要。
第一次犯,
眾人勸止。
第二次犯,
再次呵責。
再往後,
仍然不止。
所以問題逐漸從一個人的貪取,發展成群體必須共同處理的事情。
《盜取之後・責打出現》
當那個眾生一再偷取別人的粳米,眾人不再只是口頭勸說。
開始抓住他。
加以責打。
於是另一種問題又出現了。
原本是:
偷盜。
現在又出現:
打人。
被打的人則向眾人申訴:
這些人欺負我。
他把自己受到責打的事情說出來。
但眾人也說:
因為你侵取他人田中的粳米,屢勸不止,所以才被責打。
這時,社會中已經不再只有「盜」。
又有:
責罰,
告訴,
爭辯。
事情愈來愈複雜。
《一個貪取・開始牽出更多惡法》
回頭看這一段:
最初只是有人多拿別人的米。
但一念貪取沒有停止,後面便一層一層增加。
偷取。
勸止。
再偷。
責備。
再犯。
抓捕。
責打。
告訴。
爭論。
最後變成彼此怨恨。
所以經文接著總結:
「有田宅疆畔別異。故生諍訟。以致怨讎。」
這一句把前面的變化全部收住。
先有:
「田宅疆畔別異。」
接著:
「故生諍訟。」
最後:
「以致怨讎。」
田界本來只是土地的界線。
但眾生如果有貪、有盜、有爭,外面的界線很快就會變成心裡的界線。
這是我的。
你不能碰。
你傷害我。
我要報復你。
於是:
「以致怨讎。」
《無能決者》
當諍訟愈來愈多,另一個問題出現。
誰來判斷?
誰來制止?
誰來保護田界?
誰來處理反覆侵奪?
經文直接說:
「無能決者。」
眾生之間已有爭訟,卻沒有一個大家共同承認、可以裁決的人。
如果每個人都自己判斷:
我有理。
你錯。
我可以打你。
你不能反抗。
衝突只會愈來愈大。
所以眾生開始商議:
必須建立一個共同承認的秩序。
《寧可立一平等主》
經文說,眾人共同議論:
「寧可立一平等主。」
這句非常重要。
不是某一個人突然宣布:
我要統治你們。
而是眾人因為:
「諍訟。」
「怨讎。」
又:
「無能決者。」
所以共同商議:
「寧可立一平等主。」
接著經文說明這個人主應該做什麼:
「善護人民。」
這是第一件事。
不是先保護自己的權位。
而是:
善護人民。
接著:
「賞善罰惡。」
善者應予獎勵。
惡者應受處置。
所以這個被共同推立的人,最重要的責任是維護共同秩序、處理善惡與爭端。
《我等眾人各共減割以供給之》
既然有人專門承擔護民、裁決與賞罰的責任,他就不能再像其他人一樣只顧自己的田。
於是眾人又說:
「我等眾人各共減割以供給之。」
大家從自己所得之中共同減割一部分,用來供給這位承擔公共責任的人。
這一段經文的次第非常完整:
先有財產界線;
有了界線,出現偷盜;
偷盜反覆發生,出現責打;
責打與告訴,又形成諍訟;
諍訟最後造成怨讎;
而:
「無能決者。」
所以眾人才決定:
「寧可立一平等主。善護人民。賞善罰惡。我等眾人各共減割以供給之。」
這就是本段原典敘述人主形成的因緣。
《眾人共同選出一人》
經文接著說,眾人便在大眾之中尋找一位適合的人。
選擇一位:
形體端正,
有威德,
有能力,
能夠處理眾人事務的人。
眾人對他提出要求:
你應當為我們平等處理爭端。
應當護持人民。
應當賞善罰惡。
而我們也願意:
「各共減割以供給之。」
這個人接受了眾人的請託。
於是開始承擔共同秩序的責任。
經文到這裡說出一句後世很容易誤解的話:
「於是始有民主之名。」
《「民主」二字不能直接作現代政治制度解》
這裡必須特別嚴謹。
《長阿含經》古漢譯中的:
「民主」
不能直接理解成今天所說的 democracy,也不能拿現代政黨政治、選舉制度、民主政體的概念直接套進經文。
這裡的語境很清楚。
前文說眾人因為:
「有田宅疆畔別異。故生諍訟。以致怨讎。無能決者。」
所以共同商議:
「寧可立一平等主。」
再從眾人中選出一位能夠:
「善護人民。賞善罰惡。」
的人。
經文因此說:
「於是始有民主之名。」
依這一段上下文,「民主」是指眾人所共同推立、承擔治理與裁決責任的人民之主、人眾之主。
所以我們應依原典語境理解。
不可因為今天「民主」二字有固定的現代政治意義,就把兩千年前漢譯佛典中的同形詞直接等同現代概念。
這也是閱讀古經文很重要的原則:
字雖相同,義要從上下文判定。
《權力在經文中首先是一種責任》
這一段若從法義上觀察,有一點非常值得注意。
眾人推立人主,不是為了讓某個人享受特權。
而是因為社會已有:
偷盜,
諍訟,
怨讎,
「無能決者。」
所以才需要有人:
「善護人民。賞善罰惡。」
因此,依本段經文來看,人主之位首先是一種責任。
眾人供給他,是因為他承擔公共職責。
如果只有供養而沒有護民,
只有權力而沒有責任,
只有賞罰而沒有平等,
就已經偏離這一段所說「平等主」的本意。
《從心中的彼我・一路形成外在制度》
把前幾篇連起來讀,會看到一條非常清楚的變化。
先有:
「我勝汝。汝不如我。」
接著:
「心存彼我。懷諍競故。」
後來:
「競積餘糧故。」
再來:
「共封田宅。以分疆畔。」
現在則:
「計有彼我。」
然後出現偷盜、責打、諍訟、怨讎。
最後才需要:
「立一平等主。」
這個次第很值得我們反省。
很多外在制度,都是為了處理眾生內心煩惱所造成的問題。
如果人人不貪取他人所有,
偷盜就少。
如果人人不因利益互爭,
諍訟就少。
如果能彼此忍讓,
怨讎也少。
但是眾生煩惱沒有完全止息,所以外在必須建立規則與裁決。
佛法修行則更往內走:
制度可以約束行為,
但修行要處理的是那個最初想侵取的心。
《真正的第一道防線仍然是自己的心》
法律可以告訴我們:
不能偷。
制度可以告訴我們:
不能侵害別人。
裁決者可以在事情發生後處理。
但佛法要我們更早看到:
我為什麼想拿不是我的東西?
是貪嗎?
是不滿嗎?
是嫉妒嗎?
是覺得自己應該得到更多嗎?
如果能在這裡看見,很多後面的事情根本不必發生。
所以持戒很重要。
戒不是等別人來處罰。
是自己先知道界線。
不與取,不取。
不該說,不說。
不該做,不做。
能自己守住,外面的賞罰就不必來到自己身上。
《今日修行觀照》
今天可以觀察一件很簡單的事情:
我有沒有尊重別人的界線?
不只是財物。
也包括:
別人的時間,
別人的隱私,
別人的決定,
別人的功勞,
別人的作品,
別人的空間。
有時我們沒有偷東西,卻會偷偷侵占別人的界線。
把別人的功勞說成自己的。
未經同意使用別人的東西。
認為關係熟,就可以任意要求。
覺得自己是長輩、主管、老師,就可以不尊重對方。
這些都可以回到經文:
「計有彼我。」
既然知道彼此有界,就要學會尊重。
真正的持戒,不只是怕處罰。
是知道:
不侵害別人,自己與眾人才有安穩。
《慧照心得》
這一段我最注意的是:
「有田宅疆畔別異。故生諍訟。以致怨讎。無能決者。」
一開始只是田界。
後來變成偷盜。
再後來有人打人、有人告訴、彼此爭論。
最後:
「以致怨讎。」
所以眾人才說:
「寧可立一平等主。善護人民。賞善罰惡。」
我覺得這是在提醒我們:
外在秩序很重要。
但是比外在秩序更早的,是內心秩序。
如果自己的心沒有界線,
再多規則都只是最後一道防線。
真正修行,是在沒有人看見時,也知道什麼不能取。
在沒有人處罰時,也知道什麼不能做。
不是因為怕被抓。
而是因為知道:
貪一旦越界,後面可能就是諍。
諍再不止,就成怨。
所以戒律不是束縛。
戒是在事情還沒有走到「怨讎」以前,就先把自己護住。
今日實修:今天特別守護一個「不侵越」——不取未經允許之物、不占別人的便宜、不侵占別人的時間與功勞。當心裡出現「沒關係,拿一點而已」時,立即停下來,看見最初那一念貪取。
學僧 釋慧照 禮敬諸佛 啊彌陀佛 啊彌陀佛 啊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