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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945・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一(7-1)〈光明拳辨見與見性非眼〉

學僧 釋慧照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一(7-1)〈光明拳辨見與見性非眼〉

【重點增釋】

【法義宗旨】

阿難痛感自己多聞而未實修,懇請如來開示妙明心、開啟道眼。世尊由胸前卍字放出寶光,宣示要為大眾建立大法幢,使有情得清淨眼。接著佛陀重新提起先前的光明拳,不再只問阿難把什麼當成心,而是分別追問拳光的因緣、拳相如何成立、阿難又憑什麼能見。由此進入極重要的辨析:眼根作為見色的條件,與佛陀所指的見性,不能直接當成同一件有形器物。

阿難以為,佛手屈合才能成拳,自己有眼才能見色,兩者道理完全相同。佛陀卻指出:無手之人確實沒有那個拳相,眼根有障礙者的情形,不能直接推斷見性全然斷絕。於是以見暗、暗室、燈光等相續設問,最後開示「燈能顯色」「眼能顯色」,而「見性是心非眼」。此番破執不否認眼睛對日常視覺的重要,也不能反過來宣稱眼病無須醫治;所要破除的是把見性完全等同肉眼,或以感官失能斷定真實覺性不存在的錯認。

【佛語深釋】

[一、胸前卍字放光:莊嚴瑞相引向辨見智慧]

即時如來從胸卍字涌出寶光。

阿難請佛開道眼,世尊便從胸前卍字涌出寶光。光明周遍佛國、照及大眾,顯現莊嚴說法的因緣。佛陀所要賜予的,不只是可被眼睛看見的燦爛光色,而是使修學者真正辨別見色的條件與見性之義。光明是當時法會的殊勝所見,理解光明背後的教示,才是聞法應當著力之處。

有人靜坐見到明亮色相,便認定佛光現前,甚至以此評判自己的證量高低。經中瑞相應以恭敬心領受,不能把一般光影經驗直接等同佛陀示現,更不宜為求特殊境界而長久用力凝視、刺激眼睛。佛陀接著用最平常的手、眼、燈作譬喻,正提醒我們真正的辨見工夫須明白問答的道理。

[卍字]

[二、建立大法幢:求清淨眼,不只是求肉眼明亮]

吾今為汝建大法幢。亦令十方一切眾生。獲妙微密性淨明心得清淨眼。

佛陀宣示為阿難建立大法幢,也願十方眾生得微妙清淨的明心與清淨眼。「法幢」如高舉的旗幟,使行者知道正道所在;「清淨眼」所指向的,是不再以顛倒知見遮蔽心性的智慧,不是承諾每位修行者的肉眼都會立即恢復健康。

阿難先前求開道眼,現在佛陀就以辨見作回應。真正開發智慧,不能只增加一套談論真心的名稱,而要看見自己在哪裡把條件與根本混同。懂得眼睛能看見景物,還須進一步辨明佛陀為何說眼根不是見性的全部。願意細察,而不急著宣稱已悟,才符合這番開示的用心。

[大法幢、清淨眼]

[三、重問光明拳:從境相成立轉向能見之義]

此拳光明因何所有。云何成拳汝將誰見。

佛陀把阿難曾見過的金色拳重新提出,連問三件事:拳光從何而有?拳的形相如何成立?阿難又以誰來看見?前兩問涉及光色與形相的條件,第三問才深入見的問題。這樣的次第,使阿難不能只憑「我看見了」便跳到「我的眼睛就是全部見性」的結論。

平日看到一朵花,花有光照與色相的條件,眼睛也要具備相應功能,還有心中識別為花的分別。這些作用可以分開認識,不必混成一個固定的知者。佛陀的三問不是要否定現前見色,而是要阿難不再隨意把所見、所依與能見的根本當作同一件事。

[四、金色身光與五指屈握:境相有其顯現條件]

由佛全體閻浮檀金赩如寶山。清淨所生故有光明。

阿難先回答拳光何以莊嚴:如來身相如赤金寶山,清淨光明從此顯現。這是他依眼前所見對佛陀莊嚴色相的描述。佛陀並未在此要求阿難否認拳光,而是讓他承認所見的光色、形相都有各自可談的條件。

修學時不能一聽到心性深義,便斷言眼前一切色相都毫無意義。能見佛身而生恭敬,可以成為善緣;但見光生歡喜,不等於見性已被證明。尊重現前因緣,也不將所緣境界提升為究竟心體,兩者並不衝突。

[閻浮檀金]

[五、屈握方成拳:手與拳相不可混作一件恆常物]

我實眼觀五輪指端。屈握示人故有拳相

阿難接著承認,自己看見如來五指屈握,才有拳的形相。手指舒展時不再呈現拳相,並不表示手因此消失;拳是依手指特定姿態而成立的形相。這一點是阿難已能如實回答的部分,佛陀便藉此帶出下一層關於眼與見的譬喻。

有人把一時的安定當作整個自己,安定消失便恐慌;也有人把一個生氣的表情當作對方全部人格。由手指屈握而有拳,可學會辨認因緣條件與暫時形相,不急著把一種呈現看成獨立不變的實體。不過此處更關鍵的,仍是佛陀接下來要檢驗「眼與見能否像手與拳那樣相比」。

[六、無手無拳與無眼無見:相似譬喻須受檢驗]

阿難譬如我拳。若無我手不成我拳。若無汝眼不成汝見。

佛陀先提出兩個看似相近的說法:沒有手就無法形成拳;沒有眼便不能成為阿難所說的見。隨後又追問兩者的道理是否相同。阿難依直覺認為相類,因為手是拳所依,眼也是視物所依。正是這個容易得到同意的比方,將成為下一步反證的關鍵。

修學者不可一見比喻通順,便認為它每一方面都完全成立。手與拳相,屬有形器官及其姿態;眼根與見性,則涉及感官作用和更深的心性之辨。比喻能指示問題,卻不能取代對其成立範圍的檢查。佛陀要阿難親自承認,原來看似同一的兩種依存關係,未必可以原樣等同。

[眼根]

[七、無手拳滅,無眼非全無見:兩者不能完全相類]

如無手人拳畢竟滅。彼無眼者非見全無。

佛陀明白指出,沒有手的人,確實無法用那隻手作出拳相;但沒有眼根的人,不能按同一方式便斷定見性全然不存在。這句專為破除阿難的類比而說,所辨的是眼根與見性的關係,不能轉成一項要求所有視覺障礙者都具備相同視覺感受的醫學結論。

日常視覺活動有其生理條件,眼睛失去正常功能會影響見色,這些事實不因佛法譬喻而被否定。佛陀要破的是「器官的狀態便能完全決定真實見性的有無」這個草率判斷。修學者既尊重身體因緣,也不把心性縮成一個器官的形貌,才能避免兩邊的偏執。

[八、以盲者見暗設問:暗亦被用來檢驗見與境]

我今眼前唯見黑暗更無他矚。以是義觀前塵自暗見何虧損

佛陀設問:向盲人詢問所見,對方答稱眼前只有黑暗;以此說明暗可以作為所說的境相,不可單憑沒有明亮色相,便把見性判作全無。重點落在「前塵自暗」與「見何虧損」的對比:被見境界明暗不同,不足以直接證成見性有無。

這裡的盲者見暗屬經中為辨法所設的情境,不應概括一切盲人皆只見黑暗;不同視覺障礙有不同實際經驗,修學者對人仍須尊重與關懷。佛陀所欲教導的,不是拿他人的障礙作奇談,而是辨明明暗屬境界,見性不可直接與其中一種境相混同。

[前塵自暗]

[九、盲人與暗室:比較黑暗,並非比較眾生高下]

與有眼人處於暗室。二黑有別為無有別。

阿難質疑盲者只見黑暗,怎能稱為見;佛陀於是把盲者所說的暗,與有眼之人置身無光暗室時的暗作比較。阿難承認兩種黑暗在所作譬喻中沒有差別。佛陀便藉這個回答,把討論由眼根具不具足,轉向同樣的所對暗境如何被命名、理解。

要注意,佛陀不是要以「二黑無別」取消失明者與有眼者在視覺條件上的實際差異,也並非主張眼睛無關緊要。譬喻中比較的是暗境作為論證的一個環節;不同人的生活所需、視覺能力與照護,仍應如實尊重。把論證的限定範圍辨明,才不會以佛語傷害他人。

[十、眼光與燈光:同樣現色,不代表燈就是見者]

彼暗中人全見前黑。忽獲燈光亦於前塵。見種種色應名燈見。

佛陀再從暗室之人著手:本來處在黑暗中,忽然點起燈,便可以看見種種色相。倘若只因燈光使色相顯現,便認定燈本身在見,這顯然不是平常所理解的見。佛陀正以「應名燈見」這個反詰,提醒阿難不能把使景物顯明的條件,直接安立為真正的見者。

照亮房間需要光,正常眼睛也需要適當條件才能辨色,但光並不因能顯色便具有個人知覺。修行人也應分清助緣與主體:善知識可以幫助理解佛法,道場可以提供共修環境,卻不能單憑助緣俱足便宣稱自己已證真心。正因條件殊勝,更應仔細辨明正見。

[燈光]

[十一、燈若能見,與汝何干:反證不可任意移動見者]

若燈見者燈能有見自不名燈。又則燈觀何關汝事。

佛陀沿前面的假設再問:燈若真的具有自己的見,便不只是照明的燈;而且既然由燈觀看,與阿難自己的見又有什麼關係?此處不斷推究的,是阿難混同條件與見性的後果。燈令景物清楚,不能因此把觀看的作用轉交給燈。

生活中有人因工具能提供大量資訊,便以為工具已替自己完成理解;有人聽聞師長解說,便以為師長的智慧可直接當成自己的體證。工具與善知識可以助緣,卻不能省略自己的審察與修行。此喻提醒學人:明顯的幫助,不等於幫助者就是所求的覺性。

[十二、燈能顯色,眼能顯色:見性不可全歸於眼]

是故當知燈能顯色。如是見者是眼非燈。眼能顯色。如是見性是心非眼

佛陀以相續的兩層辨析作結:燈能令色相顯明,在燈與眼的比較中,見色者是眼而不是燈;再由眼與見性相比,眼根能顯色,但佛陀所指的見性是心而不是眼。若只取前半句「見者是眼」,就會忽略後半句佛陀進一步破除眼根即見性的執著。兩層譬喻必須連在一起,才不致因斷取一句而顛倒佛意。

「見性是心非眼」並非主張肉眼沒有作用,也不是認定有個獨立靈魂躲在眼睛後面替人觀看。佛陀藉層層比較,使阿難明白顯色條件與真實見性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此時阿難雖已聞說,後面仍有疑結待解;修學者不可只憑能背誦這句話,便宣布已究竟見性。

[見性]

【破執顯真】

阿難先將手與拳的關係,直接套用於眼根與見性,認為無眼便全無見。佛陀以無手無拳、無眼非見全無作分辨,再由暗境與暗室之喻,推到燈光令色相顯現卻不能自稱能見者。最後先說燈與眼的不同,再說眼與見性的不同,使阿難不能停在「眼能看見,所以眼就是全部見性」的直覺推論。

這裡的破執不是取消眼根在世間視覺中的條件作用,也不是把見性變成可與眼睛分離、獨立遊走的靈魂。佛陀所顯的是:顯色所需的條件,不等於究竟能見的真實義。眼根的功能要如實尊重,對見性之義則應循佛陀問答深入,不以一個器官、一時明暗或特殊光感自行認定已經證悟。

【知見偏差】

第一種偏差,是把「見性非眼」理解成眼睛健康毫不重要,甚至拒絕必要的視力檢查或眼部治療。佛陀所辨的是心性與眼根不可混同,並非否定醫療與生活中眼睛的作用。有視覺障礙時應得到適切照護與尊重,不應以佛理否認身體的真實需要。

第二種偏差,是把佛陀設問中的盲者見暗當成所有失明者都應有的共同經驗,還以此糾正當事人的描述。不同視覺障礙的實際感受各有差別;經文此處運用的是特定譬喻,不是用來判定他人身體狀況的準則。依佛法修慈悲,首先要能尊重當事人的經驗。

第三種偏差,是聽見「見性是心」便另造一個躲在腦中、眼後或身外的永久觀察者,自認找到真正的我。這只是將先前被破的空間住處改換位置。佛陀以譬喻破除混同,沒有在這段指認出一個可用感官找到的私人靈魂。應依原經繼續辨明,不以自己的想像作究竟答覆。

第四種偏差,是把強烈光相、鮮明色彩或閉眼所見影像當成見性的證明,為求此境反覆凝視、強力閉眼或屏息。光色是可被見的境相,與能見之義不可混同。修行可自然安坐、善護眼根,不追逐異相,不將刺激身體當成開道眼。

第五種偏差,是只記住「見者是眼非燈」,卻忽略佛陀隨後「見性是心非眼」的更深一層辨析,便拿前半句證明眼根等同見性。經中兩次比較有次第,不能抽一句作自己意見的依據。讀經應把前後問答連著理解,才能避免以片語建立新的我執。

第六種偏差,是把譬喻中的器官與境界全部否定,以為既然見性非眼,一切色相與因緣都不必在意。佛陀正從色相、拳相與明暗等實際經驗教導阿難,顯示這些現象可以作為聞思的入口。修學須在現前條件中培養正見,仍應持戒、負責與慈悲,不以玄談逃避世間因緣。

【返照自心】

讀到拳與眼的比方,可以先用自己的話說清楚:沒有手便無法呈現手握的拳相,為何佛陀說不能因此斷定無眼便全無見性?再沿著暗室與燈光的反詰,檢查自己是否把「幫助顯現」與「真正能見」混為一談。如此循理求證,比急著背出結論更能增長正見。

靜坐時眼前有光或暗,可以知道有相應的境界,不必替它安上「我已見性」的名稱。眼部感到疲累便適度休息;如果視覺有異常,依需要尋求專業照護,不把生活中的眼疾當作修證高低的表現。

聽聞他人與自己意見不同時,先辨明對方真正說的話,以及自己隨後補上的解釋。從一句話被誤會、情緒受觸動的經驗中,看清「感到很真切」與「判斷必然正確」不一定相同。願意查證再回應,便能使辨見之理轉成減少貪瞋的實踐。

與法親共修時,遇到使用不同譬喻說法的人,先檢查比喻能說明哪一層、又在哪一層不能成立。可以溫和補充前後經義,不用自己熟悉的名相壓過對方。越能細辨佛語,越應願意尊重眾生的身心差異與修學因緣。

【靜坐觀修】

端身安坐,雙眼自然安適,呼吸保持平穩。先知道明暗、聲音與身體觸感各自現前,不刻意追逐光影。眼睛可以輕閉,也可依舒適情形調整;不以長時間用力凝視或壓迫眼部作為觀修的方法。

憶念佛陀舉拳所問:拳光、拳相與能見分別涉及什麼條件?心中想起一個景物,知道有影像;隨即想起自己的判斷,知道有分別。先不把所見的明暗、所想的影像當成見性,也不因它們暫時消失,就推論一切覺知斷滅。

再憶念燈與眼的譬喻。燈能照亮,不能自稱在看;眼根能幫助顯色,佛陀仍引導阿難辨明見性非眼。對這番深義尚未透徹,就承認仍須聞思,不急著創造一個獨立的「我在觀看」的形象。把注意力帶回自然呼吸,保持清楚,不以一時安靜封定悟境。

結坐前觀照一件近來的誤解。看見別人一個表情,自己立刻猜測對方不滿;辨明眼前所見與心中解釋之後,願意少說一句傷人的話,多問清楚一次。以護持眼根、尊重他人、謹慎言語作為離座後的具體功課。

[回歸(覺)知道就好] [感受正遍知而不染] [感受正遍知不生不滅]

【慧照心得】

佛陀由光明拳問到眼根與見性,使我省察自己讀經時,常因某句道理看似熟悉,便以為已完全明白。阿難將無手無拳與無眼無見相比,佛陀卻一步步揭出兩者不能混同。我願學習不急於取一個答案,先查前後問答,讓自己的知見接受佛語檢驗,不因能說明比喻便自認已證見性。

「燈能顯色」「眼能顯色」尤其警醒我,許多生活經驗雖然十分明顯,卻未必能直接證明心性。我願尊重身體與感官的實際需要,不以奇特光影求道,也不拿心性之語輕看視覺障礙的有情。將這段辨見法義化成清楚觀察與慈悲待人,才不負佛陀建立大法幢的用心。

【願行回向】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