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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65・伏婬經

《伏婬經》第一卷(1)〈十種伏婬從非法求財至如法求財・自安父母妻子奴婢施沙門婆羅門〉

學僧 釋慧照

聞如是。一時婆加婆。在舍衛城祇樹給孤獨園。

「聞如是」表明以下所傳,是依所聞而說。

一時婆加婆。在舍衛城祇樹給孤獨園。

當時世尊住在舍衛城祇樹給孤獨園。

彼時居士阿那邠祁至世尊所。到已禮世尊足卻住一面。

居士阿那邠祁至世尊所。

居士阿那邠祁來到世尊所在之處。

到已禮世尊足卻住一面。

到達之後,他先禮拜佛足,再退住一旁,恭敬請問。

阿那邠祁居士卻住一面已。白世尊曰。唯世尊。世間有幾伏婬而可知者。

世間有幾伏婬而可知者。

阿那邠祁請問世尊,世間所說「伏婬」共有多少種可以分別了知。

後面佛所說的差別,主要落在求取財物是否如法、所得之後如何受用、是否供養,以及對財物有沒有染著。

汝居士。世間有十伏婬。云何為十。

世間有十伏婬。

佛告訴居士,世間共有十種伏婬。

云何為十。

接著便依實際行為一一說明,使居士知道差別不只在有沒有錢財,更在錢財怎麼求、怎麼用、心又怎麼對待它。

此居士。或一伏婬。非法行婬干彼。非法求婬干(無所方便為苦)已。亦不自安身。亦不安父母及妻子客使奴婢沙門婆羅門。不有益事。為善得善得生天上。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佛先說一種以非法方式求取的人。

非法行婬干彼。非法求婬干(無所方便為苦)已。

經中以「非法」明說其求取方式不正,並帶來逼迫、苦惱的情形。

亦不自安身。

所得之後,連自己都不能得到安穩受用。

亦不安父母及妻子客使奴婢沙門婆羅門。

也不能使父母、妻子、客使、奴婢以及沙門婆羅門得到安穩利益。

不有益事。

財物雖求得,卻沒有真正成為利益自己與他人的因緣。

為善得善得生天上。

經中仍接著說到善行與善處果報,使人知道所得財物之外,善惡果報仍依所行而定。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非法求婬干彼。非法求婬干已。自安身父母妻子客使奴婢。而不施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非法求婬干彼。非法求婬干已。

這一種仍以非法方式求取,求財的方法沒有轉為如法。

自安身父母妻子客使奴婢。

與前一種不同的是,所得財物能用來安頓自己,也照顧父母、妻子、客使與奴婢。

而不施沙門婆羅門。

但所得只用於自己與家屬眷屬,沒有進一步布施沙門婆羅門。

為善得善身生善處。

經中仍將善行與生善處的果報一併說出,使求財、受用與修善各有其因果。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非法求干彼非法求干已。自安隱身父母妻子客使奴婢。能施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非法求干彼非法求干已。

這一種求取方式仍然不正,非法求財的問題仍在。

自安隱身父母妻子客使奴婢。

所得之後,能使自己與父母、妻子、客使、奴婢得到安隱。

能施沙門婆羅門。

又能從所得財物中布施沙門婆羅門。

雖然受用與布施比前面更廣,但求取之因仍是非法,因此不能只看到後面的供養而忽略前面的取得方式。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如法求財。彼如法求財已。不自安樂身。不為父母。不為妻子。不為奴婢。亦不施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佛接著把求取方式轉為「如法求財」。

如法求財。

財物是以正當方式求得,不以非法侵害他人。

不自安樂身。

然而所得之後,自己卻不加以正當受用。

不為父母。不為妻子。不為奴婢。

也沒有用來照顧父母、妻子與奴婢。

亦不施沙門婆羅門。

又沒有布施沙門婆羅門。

財雖如法而得,卻沒有讓所得成為安樂自己、照顧家人與修福的資糧。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如法求財。彼如法求財已。而自安樂身及父母妻子奴婢。不施與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如法求財。彼如法求財已。

財物仍是依法而求,取得之因清淨。

而自安樂身及父母妻子奴婢。

所得之後,不只自己正當受用,也用來安樂父母、妻子與奴婢。

不施與沙門婆羅門。

但仍沒有從財物中行布施供養。

這比只積財不用更進一步,已知道讓財物利益自己與家庭,但布施之行尚未具足。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如法求財。彼如法求財已。而自安樂身及父母妻子奴婢。施與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如法求財。

求財方式正當,不以非法傷害他人。

自安樂身及父母妻子奴婢。

所得財物能安樂自己,也照顧父母、妻子與奴婢。

施與沙門婆羅門。

又能布施沙門婆羅門,使財物不只停在家庭內受用,也成為修福利益之因。

為善得善身生善處。

善行相應善果,經中仍明說由善而得善處。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如法求財不干彼。如法求財不干已。亦不自安樂身。亦不為父母妻子奴婢亦不施與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如法求財不干彼。

這裡又加上「不干彼」,顯出求財不侵擾、不逼迫他人的差別。

如法求財不干已。

取得方式既如法,也沒有以求財侵害他人。

亦不自安樂身。亦不為父母妻子奴婢

但所得之後,自己不用,也不拿來安樂父母、妻子與奴婢。

亦不施與沙門婆羅門。

同時也沒有布施沙門婆羅門。

求得雖清淨,財物卻仍沒有被善加運用。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如法求財不干彼。如法求財不干已。自得安樂身及父母妻子奴婢。不施與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如法求財不干彼。

財物依法而求,也不侵擾他人。

自得安樂身及父母妻子奴婢。

所得能使自己得到安樂,也能照顧父母、妻子與奴婢。

不施與沙門婆羅門。

但還沒有將財物用於布施沙門婆羅門。

這裡再次把「求得清淨」與「所得如何使用」分開來看,使修學者知道兩者都不能忽略。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如法求財不干彼。如法求財不干已。自得安樂身及父母妻子奴婢。施與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

如法求財不干彼。

求財如法,而且不以財利侵害別人。

自得安樂身及父母妻子奴婢。

所得能正當受用,也使家中父母、妻子與奴婢得到安樂。

施與沙門婆羅門。

同時能行布施供養。

為善得善身生善處。

善行具足相應善果,身後得生善處。

然而佛接下來還要看更深的一層:即使求財、受用、布施都能做到,心對錢財本身是否仍被染著。

彼得錢財於中染著。極染著不見禍變。亦不知棄而貪食之。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彼得錢財於中染著。極染著

此人雖然如法求財、安樂家人、又能布施,但內心對所得錢財仍深深染著。

不見禍變。

他看不見財物會變壞、離散、失去,也看不見執取財物所帶來的患害。

亦不知棄而貪食之。

因此不懂得在心中捨離執取,只以貪著之心受用所得。

這使前面看似完整的如法求財、家庭受用與布施,仍因內心深重染著而有所不足。

復次居士。或一伏婬。如法求錢財不干彼。如法求錢財不干已。自得安隱身及父母妻子奴婢。施與沙門婆羅門。為善得善身生善處。

佛最後說到十種之中更圓滿的一種。

如法求錢財不干彼。

所得錢財依法求取,也不侵擾、損害他人。

自得安隱身及父母妻子奴婢。

財物能正當安頓自己,也能安頓父母、妻子與奴婢。

施與沙門婆羅門。

又能用所得財物供養布施,使財富成為利益他人的因緣。

為善得善身生善處。

由善行而得善果,身後生於善處。

彼得錢財亦不染亦不著。亦不於中樂。亦不於中住。亦知是禍變。亦能棄捨而食之。如是居士。是一伏婬。

彼得錢財亦不染亦不著。

得到財物之後,心不染著,也不把財物緊緊抓住作為自我依靠。

亦不於中樂。亦不於中住。

不把心的快樂完全建立在錢財上,也不讓心安住、黏著於財物之中。

亦知是禍變。

能看見財物有變壞、失散、帶來患累的一面,因此對它保持清醒。

亦能棄捨而食之。

雖然受用財物,卻能在心中保持捨離,不以貪著受用。

這一種從求財開始就不侵害他人,所得能安頓自己與家人,也能布施,又能在受用中不染不著、知其禍變而能捨離。

《今日修行觀照》

佛說這十種差別,很適合拿來觀察今天自己與金錢的關係。

先看財怎麼來:有沒有因為想多得一點,就讓別人受損?

再看財怎麼用:有沒有照顧自己與家庭?有沒有讓父母、眷屬得到安穩?有沒有願意布施、利益他人?

最後還要看得更深:錢已經在手上,心是不是也被它抓住了?

如法求財只是開始;會正當受用、會分享、又不被財物染著,才更接近佛所說的圓滿。

有時人不一定用非法方式賺錢,卻可能捨不得讓自己或家人正常生活;也可能很會供養,心裡卻對財產增減非常執著。

所以修行不是只問「我有沒有錢」,而是看「錢進來之後,我的心變成什麼樣子」。

《慧照心得》

這一篇最有力量的地方,是佛沒有只把「會布施」當成終點。

前面有一種人,如法求財、不侵害別人,也安頓自己與父母妻子奴婢,又能布施沙門婆羅門;照世間眼光看,已經很好。

可是佛還往心裡看:所得之後,是「染著」還是「不染不著」。

外在行為做得再完整,心若仍被財物繫住,修行就還有更深的一步。

最後一種尤其值得常觀:得財而不染、不著,不以財為樂、不住於財,又知道財有禍變,仍能適當受用。

這不是排斥錢財,也不是故意把自己弄得困苦,而是知道財物應該怎麼放在生命裡。

該照顧自己,就照顧;該孝養父母,就孝養;該安頓眷屬,就安頓;該布施,就布施。

但心不住在上面。

能使用財物而不被財物使用,才是真正的知足與自在。

佛把「知禍變」放在最後,也提醒學僧:世間財富再穩,看起來再可靠,也有變失的一天。能先看見這一點,當它還在時就會用得更有智慧,失去時也比較不至於整個人跟著倒下。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