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第五十二卷(9)〈應作何業,即如法作何業;不錯置、不倒用,才是如法如律,僧眾無罪。〉
《中阿含經》第五十二卷(9) 〈應作何業,即如法作何業;不錯置、不倒用,才是如法如律,僧眾無罪。〉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作異業。說異業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佛在前面逐項回答「不也」之後,現在把總判斷明白說出。
若比丘眾共和合。作異業。說異業者。
即使僧眾已經和合,若真正應作的是一種業,卻另作他業;應說此業,卻說成其他業,事情仍然沒有依法對準。
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佛不只說這個業本身不如法、不如律,也說參與如此作業的僧眾「亦有罪」。
這把責任說得很清楚:大眾共同同意,不能使錯誤的業轉成正確;若明明應作此業而作彼業,整個僧眾都要承擔不如法作業的責任。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面前律而與憶律。應與憶律而與面前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佛先把面前律與憶律的錯置重新說明。
應與面前律而與憶律。應與憶律而與面前律者。
應當現前依法處理的,卻改給憶律;真正屬於犯而不憶的情形,卻只以面前律處理。
前者沒有依面前止諍的因緣處置,後者也沒有針對「不憶」這件事給予相應律法。
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方法錯置,不只是名稱用錯,而是整個僧業失去與事實的對應。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憶律而與不癡律。應與不癡律而與憶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憶律與不癡律也不能互換。
應與憶律而與不癡律。應與不癡律而與憶律者。
「不憶」與「狂發心顛倒後還得本心」雖然都牽涉對過去行為的認知,但實際因緣不同。
一個是犯而不能自憶;一個是曾於顛倒狀態中有違犯,後來恢復本心。
若僧眾把二者當成一樣處理,便失去律法所要求的如實辨別。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不癡律而與自發露律。應與自發露律而與不癡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不癡律與自發露律同樣如此。
應與不癡律而與自發露律。
曾因狂發顛倒而有違犯、後來還得本心者,應依不癡律處理,不能只當作一般犯戒後自行發露。
應與自發露律而與不癡律者。
若當事人本來就是清楚自見所犯、應至心發露,卻給予不癡律,也會使真正應承擔的過失失去相應處理。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自發露律而與君律。應與君律而與自發露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佛再說自發露律與君律的錯置。
應與自發露律而與君律。
一個人若已能至心發露、自說顯示、不敢覆藏、願意善護不復作,卻被當成前後反覆改稱所知所見者來處理,便是治法過當。
應與君律而與自發露律者。
反過來,若當事人犯後不知羞恥、前後反覆改口,本應與君律,卻只當作普通發露,也沒有真正對治他的問題。
眾亦有罪。
佛再次把責任落在僧眾:不是只有當事人要負責,作錯僧業的大眾也有責任。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君律而責數。應責數而與君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君律與責數不可互代。
應與君律而責數。應責數而與君律者。
即使兩者都有教誡與處理不善行的作用,也不能因此視為同一。
佛所重視的是「該作什麼,就作什麼」,而不是「總之有處理就好」。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責數而下置。應下置而責數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應責數而下置。應下置而責數者。
應責數卻下置,可能處理過重;應下置卻只責數,又可能處理不足。
法、律之所以分出不同僧業,就是為了使處治與事情相稱。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下置而舉。應舉而下置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下置與舉更顯出處治方向的差別。
應下置而舉。應舉而下置者。
該下置時卻先舉,該舉時仍然下置,都沒有依當事人現前應受之法處理。
修行團體的公正,不只在犯時能不能依法處治,也在條件改變後能不能依法回復。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舉而擯。應擯而舉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應舉而擯。應擯而舉者。
舉與擯也各有其相應條件。
本應舉卻擯,本應擯卻舉,都是把不同處治互相倒置。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擯而與憶。應與憶而擯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這一組尤其顯出處治輕重不可任意移換。
應擯而與憶。
本應擯者若只給憶律,便沒有依其應受之法處理。
應與憶而擯者。
本來只是犯而不憶、應給憶律的人,若直接被作擯處理,就明顯過重。
佛不容許因個人喜惡把治法隨意加減。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憶而從根本治。應從根本治而與憶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與憶與從根本治,也不能互換。
應與憶而從根本治。
若只是應與憶律,卻越過相應方法而從根本治,就是不依實情。
應從根本治而與憶者。
反之,若事情已應從根本治,只給憶律,也不足以處理。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從根本治而驅出。應驅出而從根本治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應從根本治而驅出。應驅出而從根本治者。
從根本治與驅出,也有不同適用情況。
佛一路重複同一判準,是要讓僧眾在每一種僧業上都不可以「差不多」處理。
法與律的嚴謹,就在細處。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驅出而行不慢。應行不慢而驅出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應驅出而行不慢。應行不慢而驅出者。
應驅出卻改作行不慢,應行不慢卻改作驅出,都離開原本應作之業。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行不慢而治。應治而行不慢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最後一組是行不慢與治。
應行不慢而治。應治而行不慢者。
同樣不能因為都屬於僧眾處理過失的方法,就彼此代替。
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到這裡,佛把前面所有錯置情形全部重說一遍,每一項都落在同一結論:不如法、不如律,僧眾亦有罪。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隨所作業即說此業者。是如法業.如律業。眾亦無罪。
佛現在從反面轉為正面建立標準。
隨所作業即說此業者。
真正作什麼業,就如實說是什麼業;事情需要哪一種處理,就不另外換名、換法。
是如法業.如律業。眾亦無罪。
只要所作與所說一致,又符合相應法、律,這才是如法業、如律業,僧眾也沒有過失。
前面「眾亦有罪」與現在「眾亦無罪」的差別,不在僧眾人數、不在大家是否和合,而在**有沒有依法如實作對相應之業**。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面前律即與面前律。應與憶律即與憶律。應與不癡律即與不癡律。應與自發露律即與自發露律。應與君律即與君律。
佛開始把正確作法一一重說。
應與面前律即與面前律。
面前之事,就依面前律。
應與憶律即與憶律。
犯而不憶,就依憶律。
應與不癡律即與不癡律。
狂發心顛倒後還得本心,就依不癡律。
應與自發露律即與自發露律。
自見所犯、應至心發露,就依自發露律。
應與君律即與君律。
若其情況應與君律,就不改作其他。
佛所說的正確,不是複雜技巧,而是非常直接:應是什麼,就作什麼。
應責數即責數。應下置即下置。應舉即舉。應擯即擯。應憶即憶。
應責數即責數。應下置即下置。
該責數便責數,該下置便下置。
應舉即舉。應擯即擯。應憶即憶。
該舉就舉,該擯就擯,該憶就憶。
沒有任意增減,也沒有因人改變尺度。
應從根本治即從根本治。應驅出即驅出。應行不慢即行不慢。應治即治者。是如法業.如律業。眾亦無罪
應從根本治即從根本治。應驅出即驅出。
需要從根本治或驅出的,就依法如實進行。
應行不慢即行不慢。應治即治者。
應行不慢者就行不慢,應治者就治。
是如法業.如律業。眾亦無罪
佛再一次明確判定:這才是如法、如律,大眾也沒有過失。
優婆離。汝當學隨所作業即說此業。
佛最後不只說原則,也直接囑咐優波離要如此學。
汝當學隨所作業即說此業。
僧事不應含混。
作了什麼業,就說什麼業;所說與所作一致,使事情清楚可知,也避免後來再因名稱、程序與處置不一致而生爭議。
應與面前律即與面前律。應與憶律即與憶律。應與不癡律即與不癡律。應與自發露律即與自發露律。應與君律即與君律。
佛把前面的正確作法再次教給優波離。
不是只知道錯置不對,更要把每一種正確對應真正學會。
應責數即責數。應下置即下置。應舉即舉。應擯即擯。應憶即憶。應從根本治即從根本治。應驅出即驅出。應行不慢即行不慢。應治即治者。
應責數即責數。應下置即下置。應舉即舉。應擯即擯。
每一業都依其應作而作。
應憶即憶。應從根本治即從根本治。應驅出即驅出。應行不慢即行不慢。應治即治者。
佛將各種僧業再次完整列出,使優波離不只理解大方向,也能在實際僧事中逐項依律辨明。
優婆離。汝當如是學
汝當如是學
最後落在「學」。
知道原則還不夠,要在每一次實際處理中如此學、如此行。
不以人情取代法,不以方便取代律,也不因多數同意而改變應有的處置。
佛說如是。尊者優婆離及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優婆離經第六竟(一千五百六十一字)
世尊說法完畢,尊者優波離與諸比丘聽聞之後歡喜奉行,《優婆離經》第六至此圓滿。
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優波離從「若作異業、說異業是否如法如律」一路問到所有不同僧業的錯置,佛先逐一否定,再完整說明錯置之業不如法、不如律,眾亦有罪;最後正面建立各依所應而作,才是如法、如律,眾亦無罪。
整部經所守住的,就是一個極清楚的原則:
**事是什麼,就依那件事處理;應作何業,就作何業。**
《今日修行觀照》
今天可以從一件很普通的事情練習「各如其實」。
別人只是忘記,不要立刻當成欺騙。
別人已經真心悔改,不要還用對待抗拒者的方式逼迫。
事情只是小過,不因討厭對方就放大。
事情確實嚴重,也不因親近對方便淡化。
先看清楚它是什麼,再決定應如何處理。
《慧照心得》
《優婆離經》讀到最後,佛說得非常簡單:
「應與面前律即與面前律。」
「應與憶律即與憶律。」
「應責數即責數。」
「應舉即舉。」
「應擯即擯。」
「應治即治。」
這些句子看似很平常,其實很難做到。
人一有愛憎,就容易改變尺度。
喜歡的人,希望替他減一點。
不喜歡的人,又容易想加重一點。
甚至大眾都同意,也可能一起做錯。
佛所以一再說「眾亦有罪」,就是提醒:多數不能代替正法。
真正能保護僧眾的,不是誰人多、誰聲音大,而是法與律。
到最後,佛沒有只說「你要懂」。
而是說:
「優婆離。汝當如是學。」
這個「學」很實際。
每一件事情來時,都再把自己的愛憎放下,看看真正應作的是什麼。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