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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26・中阿含經

《中阿含經》第五十二卷(8)〈僧眾雖和合,若應作此業卻作彼業,皆非如法、非如律,僧眾亦有罪。〉

學僧 釋慧照

《中阿含經》第五十二卷(8) 〈僧眾雖和合,若應作此業卻作彼業,皆非如法、非如律,僧眾亦有罪。〉

(一九七)中阿含大品優婆離經第六(第五後誦) 我聞如是 一時。佛遊瞻波。在恒伽池岸

佛遊行於瞻波,住在恒伽池岸。《優婆離經》由尊者優波離親自請問僧眾作業是否如法如律,逐項辨明:即使僧眾已經和合,若所作之業與當事人的實際情形不相應,仍不能稱為如法如律。

爾時。尊者優波離則於晡時。從燕坐起。往詣佛所。稽首佛足。卻坐一面。

到了晡時,尊者優波離從燕坐而起,前往佛所,頂禮佛足後退坐一面。

他接下來所問的,不是個人的小事,而是僧眾如何依法作業、如何避免把不同處治互相錯置。

白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作異業.說異業者。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優波離先從總體原則請問。

若比丘眾共和合。

僧眾本身雖然共同和合,並沒有因意見分裂而作羯磨,但「和合」還不是判斷僧業正確與否的唯一條件。

作異業.說異業者。

真正應作的是一種業,實際卻作成另一種;事情本應如此宣說,卻說成別的內容。

優波離因此問:只要大眾和合,這樣是否仍可算如法、如律?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不也。優婆離

佛直接回答:不是。

所以僧眾和合固然重要,所作內容也必須正確。若業與事不相應,不能因大家都同意,就把錯誤變成如法。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面前律者而與憶律。應與憶律者而與面前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優波離開始逐項請問。

第一組是面前律與憶律互相錯置。

應與面前律者而與憶律。

本來應依面前止諍律處理的人,卻給了憶律。

前面《周那經》已說,面前律重在相關人等現前,依法、依律、如尊師教,使所諍在面前止息;憶律則是對犯戒而不能自憶者所施。

兩者處理的因緣不同,不能只因都是止諍之律便互相替代。

應與憶律者而與面前律。

反過來,本來應求憶律的人,若只以面前律處理,同樣沒有對準他的實際情況。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仍答:「不也。」

方法用錯,即使名稱都屬於律,也不能說是如法、如律。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憶律者而與不癡律。應與不癡律者而與憶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第二組是憶律與不癡律互換。

應與憶律者而與不癡律。

犯戒而不能自憶者,應依憶律處理;若僧眾卻給他不癡律,就把「不能憶」與「曾經狂發心顛倒,後來還得本心」混為一事。

應與不癡律者而與憶律。

曾在狂發顛倒之時有所違犯、後來恢復本心者,其因緣也不能只當作一般的不憶來處理。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再次否定。

同樣有「記憶」或「心智狀態」相關問題,實際因緣仍不同,所應給予的律也不同。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不癡律者而與自發露律。應與自發露律者而與不癡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第三組是不癡律與自發露律互相錯用。

應與不癡律者而與自發露律。

若其實是狂發顛倒後還得本心,卻只以一般自發露律處理,就沒有依其先前心顛倒的真實情形辨明。

應與自發露律者而與不癡律。

反過來,一個本來應自行發露所犯、承認過失、善護不復作者,若無故改給不癡律,也會使應承擔的過失失去正確處理。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仍說不是如法如律。

不能把「有過而自見其犯」與「曾經狂發顛倒」混同。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自發露律者而與君律。應與君律者而與自發露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第四組是自發露律與君律。

應與自發露律者而與君律。

一位犯戒後願意至心發露、自說顯示、不敢覆藏的人,若僧眾卻把他當作反覆變更所知所見、應與君律者來處理,就失去公正。

應與君律者而與自發露律。

反過來,若一人犯後不知羞恥,又反覆改稱所知所見,原本應依法與君律,僧眾卻只把他當作普通自發露,便沒有對治其前後反覆、不肯如實的問題。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仍直接否定。

一人誠實發露,一人反覆改口,兩者不能用同一處理方式。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君者而責數。應責數者而與君。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優波離再問君律與責數是否可以互換。

應與君者而責數。

本應與君律者,若僧眾改以責數之業處理,便把兩種不同因緣混在一起。

應責數者而與君。

應當責數者,也不能因方便而改給君律。

雖然兩者都可能帶有教誡、處治之義,但律中既有不同名稱與適用情形,就應依實際情況分別。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仍說「不也」。

不是處罰愈多愈好,也不是只要有一種治法就可通用;用錯本身便不是如法如律。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責數者而下置。應下置者而責數。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接著問責數與下置。

應責數者而下置。

若其因緣只應責數,卻作下置之業,便超出了所應處理的方法。

應下置者而責數。

若本應下置,卻只責數,也可能沒有完成律所要求的處治。

一重一輕,都不可隨意代換。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仍否定。

僧業是否正確,不能只看「有沒有處理」,還要看「是不是以相應的業處理」。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下置者而舉。應舉者而下置。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再來是下置與舉。

應下置者而舉。應舉者而下置。

本應下置卻舉,本應舉卻下置,方向完全相反。

對一個人的處分或回復,都必須符合他當前真正應受之法。該下置時不能先舉,該舉時也不能繼續壓置。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明確說,這也不是如法、如律。

依法處治不只是知道何時應制,也要知道何時應解除;不能一味只重處罰,也不能一味只求寬放。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舉者而擯。應擯者而舉。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接著是舉與擯。

應舉者而擯。

若本來應舉,卻作擯業,就是把不相應的處治加在當事人身上。

應擯者而舉。

若本應擯,卻只作舉,也同樣沒有依事實處理。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仍然只答「不也」。

一個簡短的否定,反覆把原則守得很嚴:每種僧業都有其相應因緣,不可任意替換。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擯者而與憶。應與憶者而擯。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再問擯與與憶。

應擯者而與憶。

本應作擯處理的人,若僧眾反而給予憶律,就把應受的處置改成另一種完全不同的律法。

應與憶者而擯。

更明顯的是,本來只是犯而不憶、應與憶律的人,若直接作擯,處治便與其實際因緣不相應。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仍否定。

不能因僧眾對一個人不滿,就把較重的處置拿來代替他真正應受之律;也不能因親近偏護,而把較重應處理之事改成較輕方式。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憶者而從根本治。應從根本治者而與憶。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下一組是與憶和從根本治。

應與憶者而從根本治。

本來應與憶律的人,不能越過其實際情況,直接從根本治。

應從根本治者而與憶。

反過來,若事情已到應從根本治的程度,只給憶律,也是不相應。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再次否定。

律法不是可以任意抽換的名稱,而是對應不同事實與不同處治需要。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從根本治者而驅出。應驅出者而從根本治。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再來是從根本治與驅出。

應從根本治者而驅出。

應從根本治者,不能改作驅出。

應驅出者而從根本治。

應驅出者,也不能只作從根本治。

每一種業既然分別成立,就應依其相應條件施行。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的回答仍然一致:不是。

僧眾全體同意,也不能讓不相應的業變成正當。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驅出者而行不慢。應行不慢者而驅出。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再問驅出與行不慢。

應驅出者而行不慢。

若其事應驅出,卻作行不慢,便沒有依原來應行之業處理。

應行不慢者而驅出。

若本應行不慢,卻改作驅出,也使處治失去相應分寸。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佛再次說不是如法如律。

這些重複問答看似相近,實際上是在把一個原則反覆確立:**應作何業,就作何業。**

尊者優婆離復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行不慢者而治。應治者而行不慢。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最後一組,是行不慢與治。

應行不慢者而治。

本來應行不慢者,若改作另一種治法,仍然是不相應。

應治者而行不慢。

本來應治者,若只讓其行不慢,也同樣把本應執行的業錯置。

從第一問的「作異業、說異業」,到這裡已逐項把不同僧業的互換問遍,使「不能錯置」的原則愈來愈清楚。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不也。優婆離

佛最後仍給相同答案。

不是因為僧眾已共和合,就可以自行決定哪一種治法方便便用哪一種。

法、律所辨的各種業,都有其相應之事;該用哪一法,就必須如實使用哪一法。

這一連串問答所守護的,是僧眾處理事情時的準確、公平與可信。

若應面前律卻給憶律,應自發露卻給君律,應下置卻舉,應舉卻擯,不只是技術上的差錯,也會使被處理者與大眾對法、律失去信任。

《今日修行觀照》

這一篇雖說僧眾作業,也可以回到日常待人處事中觀察。

遇到不同的人、不同的過失,有沒有習慣只用同一套方式處理?

對親近的人,是否容易放輕?

對不喜歡的人,是否容易加重?

別人只是記不得,卻把他當作故意欺瞞;別人已經真心認錯,卻仍用對待抗拒者的方式逼迫他,這些都會讓事情離公平愈來愈遠。

《慧照心得》

這一篇幾乎一路都是優波離問,佛回答:「不也。」

看起來反覆,其實守住的是一件很嚴格的事。

僧眾和合,還不夠。

大家都同意,也還不夠。

若該作的是甲業,卻作成乙業,仍然不對。

面前律不能拿憶律代替。

憶律不能拿不癡律代替。

自發露與君律不能因方便互換。

後面的責數、下置、舉、擯、從根本治、驅出、行不慢、治,也都一樣。

這使人看見,佛法中的公平不是「大家一起決定」而已。

真正的公平,是事情是什麼,就依法作什麼。

不能因喜歡一個人,就替他換成較輕的處理。

也不能因討厭一個人,就把本來不相應的重法加在他身上。

大眾的力量愈大,愈要受法、律約束。

下一篇佛就會把這個意思正面說出:錯置之業是不如法、不如律,眾亦有罪;各依所應而作,才是如法、如律,眾亦無罪。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