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第三十卷(1)〈非法求財與法非法求財各有三等・求財之道與受用布施同須觀察〉
《中阿含經》第三十卷(1) 〈非法求財與法非法求財各有三等・求財之道與受用布施同須觀察〉
給孤獨居士問世尊:世間行於欲中、在家求財受用的人,可以分成幾類?佛從財物「如何求得」,再看所得之後「如何使用」,次第分判十種行欲之人。最先說出的六種,正顯明一件極重要的事:財物不只要看有沒有,也不能只看有沒有布施;求財的方法、自身與家人的安養,以及是否能以財修福,都在因果之中。
世尊告曰。居士。世中凡有十人行欲。云何為十。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佛先總標「十人行欲」,接著從第一種人說起。
所謂「行欲人」,是在世間欲境之中生活、求取財物、受用資生的人。佛沒有離開在家人的實際生活,而是直接從求財、養生、眷屬與布施來辨別其中的善惡高下。
第一種人最先錯在財物的來源。
非法無道求索財物
「非法無道」,不是依正當方法取得,而是以不合於法、不正當的方式求取財物。財尚未到手,造作已先發生;所以判斷財物,不能只看最後得到多少,而應先看取得它的身、口、意造作是否正當。
得到財物之後,此人又:
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
自己沒有因此得到適當安養,也沒有使父母、妻子以及依其生活工作的人得到安隱。財物雖已取得,卻沒有落在應當承擔的生活責任上。
再往下,又是:
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
財物既沒有用來安養自己與眷屬,也沒有用於恭敬供養、培植能令未來得安樂果報的福業。
如此一來,從「求」到「用」兩面都失去了正向作用:取得時不正,取得之後又不能利益自己、眷屬,也不能由施與恭敬種下善因。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第二種人與第一種人有一處相同,也有一處不同。
相同的是:
非法無道求索財物
財物的來源仍然不正。即使後來把錢用在某些看起來良善的地方,也不能因此把先前不正的取得方式變成正當。因與果各有其所屬,不能以後面的受用掩蓋前面的造作。
不同之處在於,他得到財物以後:
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
已能把所得用於自己生活,也能照顧父母、妻子以及依附其生活的人。與第一種相比,在「受用」這一層已多了一分責任與利益。
然而,他仍然:
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
所得只停留在自己與眷屬的生活安養,沒有再向外轉成恭敬供養與福業。
所以,這一類人的情形不能只以「他也有養家」便完全判定為善。佛的分判非常細:求財的方法是一層,所得後能否安養是一層,能否進一步修福又是一層。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第三種人仍以「非法無道」求財,所以第一層根本問題沒有改變。
但財物取得之後,他已能做到兩件事。
一是:
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
所得不只是自己享用,也用於安養父母、妻子以及依靠其生活的人。
二是:
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
他也願意從所得之中行供養,令財物不只成為現前生活之資,也成為福業之因。
這裡尤其需要辨清:後面的安養與供養雖有善的作用,卻沒有使前面的「非法無道求財物」消失。
一個人可能把不正所得拿來照顧家人,也可能拿來布施;但「布施」不能倒過來證明取得的方法就是正當。
非法無道求財物已
這一句始終放在前面,正提醒修行者:佛看財物,不只看最後去了哪裡,也看它究竟從哪裡來。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接下來進入另一類:不再是完全「非法無道」,而是「法非法」並存。
法非法求索財物
這表示求財之中有依法的一面,也夾雜不如法的一面。善惡並不是只有全黑或全白;人在現實生活中,也可能一部分收入正當,一部分取得方式卻不正。
這樣的財物取得以後,此人:
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
沒有善用於自己與應當照顧的人。
同時:
亦不供養沙門.梵志
也沒有令所得進一步轉成供養與福德。
前面的求財已是法與非法混雜,後面的使用又兩皆失去,於是財物雖得,卻沒有使生活責任與修福因緣得到成就。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第五種人,求財仍是:
法非法求索財物
正與不正仍然混雜,還沒有做到完全「如法以道」。
但取得之後,他已能:
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
使自己與家中、工作關係中所應照顧的人得到安隱。
這表示財物在受用層面已能發揮現前利益,但仍然:
而不供養沙門.梵志
所以所得尚未進一步成為供養修福的因緣。
佛如此逐項分別,使人不能只抓住自己做對的一件事,便忽略其餘尚未清淨之處。能養家,是一分善;求財仍有非法,是另一分需要淨治之處;未能修福,又是另一層尚待增進之處。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第六種人,在所得之後已把兩方面都做到了。
一方面:
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
能承擔自己與眷屬生活上的責任。
另一方面:
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
也願意以財修福,使所得不只停留在世間受用。
然而,最前面的條件仍然沒有改變:
法非法求索財物
因此,即使後面的受用與布施都具足,求財之因仍有清淨與不清淨相雜之處。
六種人排列到這裡,可以清楚看見佛的分判次第:前三種都是「非法無道求財」,差別在所得後是否安養、是否供養;後三種則是「法非法求財」,同樣再依是否安養、是否供養分別。
所以修行者若只問「有沒有布施」,還沒有看完整;只問「有沒有照顧家庭」,也還沒有看完整。
還要再回到最初的一念與造作:這份財物,是以什麼方式求來的?
《今日修行觀照》
面對工作、收入、交易與利益時,可以先不急著只問「得到多少」,而問自己三件事:這份所得是否清淨?是否使應當照顧的人得到安穩?是否還有能力從所得之中利益他人、培植福德?
若所得之中仍夾雜不正,先從那一處改起;若只顧自己而未盡責任,就從應當照顧之處補起;若生活已有餘裕,也可讓財物不只停留在享用,而成為善業的助緣。
《慧照心得》
財物本身不是唯一的問題,真正需要照看的,是求財時的心與方法,以及得財之後的用心。
能布施固然可貴,能安養父母眷屬亦是責任;但若所得的根本不正,仍須從根上改正。修行若只修「怎麼花」,而不修「怎麼得」,便還沒有走到完整。
學僧 釋慧照 頂禮十方一切諸佛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南無西方阿彌陀佛 感恩諸尊共修法親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