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世因本經》卷第十(13)〈盜稻拒諱眾議求正守護・田主剎帝利王與大眾平等王名義出生〉
《起世因本經》卷第十(13)〈盜稻拒諱眾議求正守護・田主剎帝利王與大眾平等王名義出生〉
界畔與謫罰之名出現之後,眾生之間又發生盜取他人稻穀之事。最初只是呵責而釋放,後來再三盜取、不肯改悔,遂被牽到大眾之中;盜者又反過來指責他人麤言辱罵、動手打他。眾人見到偷盜、爭鬥、牽排、呵責都已出現,便共同商議選立一位正守護者,使其依法呵責、謫罰、驅遣,並以眾人所收稻穀供給。由此,「剎帝利」「曷囉闍」「摩訶三摩多」三種名稱依次成立。
爾時別有餘一眾生。自惜己稻。盜他稻穀。餘人見已。即告彼言。謂汝眾生。汝惡作也。汝惡作也。云何自有。盜取他稻。呵已而放。更莫如此。
界畔與田分既已建立,此時又有一位眾生愛惜自己的稻穀,卻去盜取別人的稻穀。其他人看見後,立即指出他的行為是惡作,並責問他既已有自己的稻穀,為何還要偷取他人的。第一次處置只是呵責,隨後便把他放走,並告誡不要再犯。
自惜己稻。盜他稻穀。
自己不願損失所有,卻侵取他人田分中的稻穀,正顯出界畔建立之後,新的侵奪行為隨之出現。
汝惡作也。汝惡作也。
旁人對偷盜的判斷十分直接,反覆指出這是惡作,沒有把侵犯他人田分視為尋常之事。
云何自有。盜取他稻。
呵責的重點在於:盜者自己已有稻穀,卻仍去取他人所有,侵奪並不是因全無所食才發生。
呵已而放。更莫如此。
第一次處理仍以告誡為主,呵責之後便釋放,希望他不再重犯。
田分既立,偷盜隨即出現;眾人第一次見其盜稻,只加呵責勸止而釋放。
而彼眾生。已復再作。亦且呵放。如是再三。猶不改悔。麤言呵責。以手打頭。牽臂將詣眾人之中。告眾輩言。此人盜他。
那位眾生並未因第一次告誡而停止,又再次偷盜;眾人第二次仍是呵責後放走。如此一犯再犯,到了再三仍不悔改時,處置便加重:以較重言語呵責,又用手打其頭,拉住手臂,把他帶到眾人面前,公開指出此人盜取他物。
已復再作。亦且呵放。
第二次重犯時,眾人仍給予改過機會,再次以呵責與釋放處理。
如是再三。猶不改悔。
真正使處置轉重的關鍵,是再三犯錯仍不改悔;行為已由偶發變成持續重犯。
麤言呵責。以手打頭。牽臂將詣眾人之中。
到了再三不改,處置由口頭勸止轉成較強制的方式,並把事情帶到公共眾會處理。
此人盜他。
眾人面前所陳述的核心事實仍是偷盜他人所有,爭議由私人田分侵犯轉為大眾共同面對的秩序問題。
盜者一再重犯而不悔改,原先單純呵放已不能止息,眾人遂將其帶到大眾之前共同處理。
而彼眾生。對於眾前。拒諱爭鬥。語眾輩言。此之眾生。麤惡言語。罵詈於我。以手打我。
被帶到眾人面前之後,盜者並沒有承認自己的行為,反而拒絕、否認,並與人爭鬥。他向眾人申訴,說別人以麤惡言語辱罵自己,又用手打他。偷盜之外,世間進一步出現拒諱與爭鬥。
對於眾前。拒諱爭鬥。
事件進入大眾處理後,盜者仍不肯改悔,反而公開否認、爭執,使原本的盜稻問題又增加爭鬥。
麤惡言語。罵詈於我。以手打我。
盜者不談自己先前盜稻,轉而指責處理者的言語與打擊行為,眾人面前因此形成彼此控訴。
偷盜被帶入眾會後,又生拒諱與爭鬥,世間不善行由侵取他物進一步擴展到公開爭訟。
時彼眾輩。聚集憂愁。悲哭叫喚。我等今者。相共至此。困惡處也。我等已生惡不善法。為諸煩惱增長未來生老苦果。當向惡趣。現見以手共相牽排。驅遣呵責。
眾人看到事情發展到偷盜、打罵、牽排與爭鬥,便共同聚集,憂愁悲哭。他們自知如今已到困惡之處,不善法已在人群中生起,並且會令煩惱增長,成為未來生老苦果的因,乃至趣向惡趣。眼前所見,眾人已開始彼此牽拉、驅遣與呵責。
我等今者。相共至此。困惡處也。
大眾不只責怪個別盜者,也共同反省整體處境:人群已發展到需要彼此牽排、呵責的困惡狀態。
我等已生惡不善法。
眾人明白指出,問題不只是一宗偷盜,而是惡不善法已在世間實際生起。
為諸煩惱增長未來生老苦果。當向惡趣。
不善法並非只造成眼前衝突,也被明說會令煩惱增長,感受未來生老苦果,乃至趣向惡處。
現見以手共相牽排。驅遣呵責。
眾人所憂並非抽象推想,眼前已實際出現牽排、驅遣、呵責等行為,人間秩序顯然進一步惡化。
大眾見偷盜、爭鬥、牽排已現,知道惡不善法正在增長,並會引生後來苦果。
我等今應求正守護。為我作主。合呵責者正作呵責。合謫罰者即正謫罰。合驅遣者即正驅遣。我等所有田分稻穀。各自收來。彼守護主。有所須者。我等供給。
眾人先看見不善法已經擴大,隨即提出共同辦法:應當尋求一位「正守護」作為眾人之主。應呵責的人,就依法正確呵責;應處罰的人,就作適當處罰;應驅遣的人,也正確驅遣。至於這位守護者生活所需,眾人願意各從自己的田分稻穀中收取一部分共同供給。
我等今應求正守護。為我作主。
大眾選主的直接原因,是現有偷盜與爭鬥已不能只靠個別人自行處置,需要一位共同承認的守護者。
合呵責者正作呵責。合謫罰者即正謫罰。合驅遣者即正驅遣。
守護者的職責不是任意處分,而是依所應作的情形正確呵責、處罰與驅遣;「正」字反覆出現,指出處置應當合宜。
我等所有田分稻穀。各自收來。
守護者並非自行奪取眾人稻穀,而由各人從自己的田分中收取、共同提供。
彼守護主。有所須者。我等供給。
大眾願意供給守護者所需,使其能專責維持田界與眾人秩序,供養與治理的關係由此建立。
眾人共同求立正守護,使其依法呵責、謫罰、驅遣,並由各田分稻穀供給所需。
大眾如是共平量已。時彼眾輩。即共推求正守護者
大眾先共同商量衡量,對守護者的職責與供給方式取得共識;商議確定之後,才開始共同尋找適合擔任正守護的人。
大眾如是共平量已。
立主之前先有共同商議與平量,並不是某一個人自行宣布為主。
即共推求正守護者
眾人共同推求守護者,顯示此人的權責來源於大眾共同選立。
大眾先共同議定守護職責與供給,再共同推求合適之人作正守護。
爾時彼處大眾之中。別有一人。長大最勝。可愛端正。形容奇特。微妙可觀。身色光儀。種種具足。
眾人推求正守護時,在大眾之中有一個人特別突出。他身形長大而最勝,容貌可愛端正,形容奇特而微妙可觀,身色與威儀各方面都具足,成為大眾共同注意的人選。
長大最勝。可愛端正。
此人首先以身形長大、形貌端正而在眾人之中顯得殊勝。
形容奇特。微妙可觀。
除了端正之外,其形貌又有奇特、微妙可觀之相,顯得不同於一般眾生。
身色光儀。種種具足。
身色與儀態也各方面具足,這些都是大眾選擇他擔任守護主之前所見的特徵。
大眾推求正守護時,見一人身形、容貌、光儀皆具殊勝之相,遂成為共同選立的對象。
時諸眾輩。向彼人邊。作如是言。善哉仁者。汝為我等。作正守護。我等此處各有田畔。勿使侵欺。合呵正呵。合責正責。乃至謫罰。合遣正遣。
眾人來到這位殊勝者面前,正式請他為大眾作正守護。他們再次說明所求之事:眾人各有田畔,不應再讓彼此侵奪欺凌;應受呵責者依法呵責,應責者正確責之,乃至應受謫罰、應被驅遣者,也都依實際情形處理。
汝為我等。作正守護。
大眾直接請求此人承擔守護眾人的職責,選主行動至此由商議進入正式委任。
我等此處各有田畔。勿使侵欺。
守護者最直接的任務,是維護既有田界,使各人田分不受侵奪欺凌。
合呵正呵。合責正責。乃至謫罰。合遣正遣。
大眾再次強調處置必須與所犯相應,呵、責、罰、遣各有其分,不是任意加害。
眾人正式請此人作正守護,以護田界不受侵欺,並依法施行呵責、謫罰與驅遣。
我等所收不耕稻穀。當分與汝。不令乏少。彼人聞已。即許可之。為作正主。訶責謫罰。驅遣平正。無有侵凌。眾斂稻穀。而供濟之。不令短闕。
眾人又承諾,從自己所收的自然稻穀中分出一部分供給守護者,使他不至缺乏。那人聽完大眾請求後便答應,正式成為眾人之主。此後他執行呵責、謫罰與驅遣,處置平正,不作侵凌;大眾也按約共同收集稻穀供養,使其生活不致短缺。
我等所收不耕稻穀。當分與汝。不令乏少。
守護者所受資糧由大眾共同分出,而不是另去侵取田分;供給本身就是共同約定的一部分。
彼人聞已。即許可之。為作正主。
此人是在聽取大眾條件之後同意擔任正主,主位由大眾請求與本人許可共同成立。
訶責謫罰。驅遣平正。無有侵凌。
他履行守護職責時,處置以平正為原則,不因掌有權責而反過來侵凌眾人。
眾斂稻穀。而供濟之。不令短闕。
大眾也依先前約定持續供給其所需,守護與供養形成相互承接的秩序。
正主受眾推立後平正施行呵責、謫罰與驅遣,大眾則共同供給稻穀,使守護之責得以持續。
如是依法。為作田主。以從彼等眾生田裏。取地分故。因即立名。為剎帝利(剎帝利者隋言田主)。
佛先以「如是依法」承接前面平正守護的行為,再說此人因此成為田主。由於他的生活供給,是從眾生各自田地所收之中取得一分,所以依這一因緣建立「剎帝利」之名;括注明確指出,剎帝利在隋言中就是「田主」。
如是依法。為作田主。
「田主」並非單指擁有最多田地,而是承接前面的正守護、平正處置而建立的職分。
以從彼等眾生田裏。取地分故。
名稱成立有清楚原因:守護者從眾人的田分收成中受取一部分供給。
因即立名。為剎帝利
「剎帝利」之名不是先驗固定,而由田分供給與守護職責這一因緣而生。
正守護者依法護田,又從眾生田分中受取供給,因此立名剎帝利,即田主。
時彼眾生。悉皆歡喜。依誡奉行。彼剎帝利。於眾事中。智慧巧妙。處彼眾內。光相最勝。是故稱名。為曷囉闍(曷羅闍者隋言王也)。
剎帝利建立之後,眾生都感到歡喜,依照他的教誡奉行。這位剎帝利在處理眾事時具有智慧與巧妙,在大眾之中又光相最勝,因此再得到「曷囉闍」之名;括注明確說明,曷囉闍就是王。
悉皆歡喜。依誡奉行。
大眾並非被迫屈從,而是對所立守護主歡喜接受,並願依其教誡行事。
於眾事中。智慧巧妙。
治理能力進一步被說明:他在處理大眾事務時有智慧、善於方便處理,不只是外貌殊勝。
處彼眾內。光相最勝。
在眾人之中,他的光相又最為殊勝,智慧與外相共同構成後面的稱名因緣。
是故稱名。為曷囉闍
因能處理眾事、光相最勝,故進一步被稱為曷囉闍,即王。
田主能以智慧巧妙處理眾事,又於眾中光相最勝,所以再得「王」之名稱。
大眾立為大平等王。是故名為摩訶三摩多(摩訶三摩多者隋言大眾平等王也)。
最後,大眾共同把這位王正式立為「大平等王」。由大眾共同推立、又以平正守護眾人,因此得到「摩訶三摩多」的名稱;括注明確說明,其義就是大眾平等王。
大眾立為大平等王。
王位的成立仍以「大眾立」為關鍵,從最初共同議論求守護,到最後共同立王,前後相接。
是故名為摩訶三摩多
「摩訶三摩多」由大眾共同推立、平正治理的因緣而得名。
摩訶三摩多者隋言大眾平等王也
括注直接說出此名義為「大眾平等王」,使名稱與前面的大眾推立、平正守護完全相應。
從正守護、田主、王直到大眾平等王,名稱都依實際職責與大眾共同推立的因緣次第而生。
《今日修行觀照》
這一篇要順著「盜稻—重犯—爭鬥—眾議—立守護—立名」的次第讀。界畔建立後,有人因自惜己稻而盜他稻;第一次、第二次都只呵責釋放,直到再三不改,才被帶到眾前。到了眾前又起拒諱爭鬥,大眾才共同意識到,單靠個別呵責已不足以處理日益增長的不善法。
大眾所求的不是任意施威的人,而是「正守護」:合呵責者正呵,合謫罰者正罰,合驅遣者正遣。眾人又共同從田分稻穀中供給其所需。後面的剎帝利、曷囉闍、摩訶三摩多三名,都必須從這條因緣往下讀,才不會只剩名詞解釋。
田界既有,便需要處理侵奪;守護既立,又要求處置平正。從失序到立主,整條因緣都建立在大眾共同求正守護之上。
《慧照心得》
讀到盜稻者再三不改,最明顯的是人間秩序如何一步一步變複雜。最初只是分疆作界,後來便出現偷盜;偷盜受到呵責後仍再犯,又發展成拒諱、爭鬥、牽排與打罵。惡法不是突然完整出現,而是前一層不能止息,下一層便接著增長。
大眾真正轉變的地方,在於開始共同承認:「我等今應求正守護。」不是各自以力相制,而是推求一位能平正呵責、處罰、驅遣的人。更重要的是,守護者本身也受到「平正。無有侵凌」的要求,並非取得主位後就可任意行事。
最後三種名稱很值得細讀。從眾人田中受分而護田,所以名剎帝利;於眾事中智慧巧妙、光相最勝,所以名王;又由大眾共同立為平等王,所以名摩訶三摩多。每一名稱都緊扣前面的實際因緣。
正主之所以成立,不在威勢自取,而在眾人共同推立、依法守護、平正處置;名稱與職責相應,才能讀清最初王制出生的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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